文◎許啟龍律師

一、前言

  《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並定110年7月1日施行,而有關《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3條至第65條之保全程序與《民事訴訟法》規範假扣押、假處分之保全程序有何不同,僅於本文為介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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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將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

  我國近年來不斷地進行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中,針對法院案件處理程序的變革,不斷地推陳出新!我國原本私權爭議的案件,主要有賴於《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然現已經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家事事件法》、《勞動事件法》的施行,成為前述法律的特別法,而就特定「智慧財產案件」、「家事事件」及「勞動事件」的處理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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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介南律師

一、《商業事件審理法》就「商業訴訟事件」採「調解前置主義」

  現在多元化社會的紛爭種類及數量不但龐雜,且愈趨專業,如透過「訴訟」解決紛爭,往往需花費相當勞力、時間及費用,不利於人民迅速解決紛爭之需求,故「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如「訴訟調解」(又稱「法院調解」,係指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紛爭的方式),成為迅速解決爭端的重要制度。「訴訟調解」制度展現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結合,一方面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調解過程,使得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經由磋商達成合意,進而簽訂調解協議,相較於訴訟判決而言,「訴訟調解」更能迅速協助當事人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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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一、前言

  鑑於重大商業紛爭之發生,不僅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更波及商業市場而影響投資大眾,如未即時處理,亦可能嚴重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進而降低國家經濟競爭力,為求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並由總統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5日公布,並由司法院定於110年7月1日施行。將重大商業案件交由「專責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之成效,《商業事件審理法》已成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而該法中所稱之「商業事件」包括哪些?謹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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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4日端午佳節即將到來,今年端午節比較特別,因受疫情影響,沒有划龍舟,北漂遊子在政府勸導下儘可能不要南返,2021年6月11日,扶輪先進黃林素梅女士贈予李永然律師賀節的美麗蝴蝶蘭盆栽,倍極溫馨情誼,李律師特別與之合影,祝福大家端午佳節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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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各大都市都有為數眾多的老舊房屋,這是眾所皆知的事,其中又以台北市最為嚴重。而這些老舊房屋受限於往昔的建築技術,結構不一定耐震,加上早期公寓很多沒有電梯,而台灣又已進入高齡社會,形成老舊房子「困老」的情況。為此,政府大力推動都市更新,但《都市更新條例》針對都更所規定的門檻不低,導致整合不易,成效有限。

  為此,政府於2017年5月10日制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該條例僅適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30年以上的老舊合法建築物,且非「歷史建築」,還訂有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的限制。上述門檻對於與有基地面積限制的都更相較要低,目前實施後,就申請件數來說,危老也已經比都更多很多。而這幾年來,筆者在執行律師業務過程中,常有民眾諮詢相關的法律問題,由民眾詢問的問題中,不難理解民眾在此的相關法律知識顯得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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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翊嘉律師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已滿二年一個月,因個人生涯規劃於民國110年6月9日離職,李永然律師特別祝福她未來一切順心,並和她一同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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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商業發展不僅帶動經濟發展,也對民眾生活產生莫大影響。因此,當發生重大商業紛爭時,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但商業糾葛牽涉諸多法規,以及多樣的專業知識,要釐清法律問題、迅速解決爭議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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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高齡社會來臨,「以房養老」的案例逐漸增加:

  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同時又因「少子化」,導致老年人的經濟安全,包括老年人退休後的疾病、意外導致長期看護需求及安養費用,在在被社會各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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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契約糾紛的成敗,往往決定於契約訂定:

  筆者執業40餘年,經常處理當事人因「契約」履行所引起的爭議,爭議一旦發生,幸運的當事人透過「協商」而獲得解決;如果無法成立「和解」或「調解」,往往就必須走入「訴訟」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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