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4日,李永然律師利用連假前往虎山健行,登上九五峯,回程途中巧遇友人李萬進先生,兩人一同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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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在世間,不離世間覺

  從民國67年開始執行律師業務至今,已經超過四十個寒暑。其間接觸過無數當事人,承辦過無數案件,包括過去知名的「國塑十信案」、「牛哥著作權官司」、「龍祥地下投資案」等重大案件。然而,凡事必有原因,各種案件都不會平白無故發生,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深刻地感受到當事人的種種情緒,令人感觸良多。而案件終結後,不禁讓我進一步思考,這些糾紛發生的原因究竟為何?平常相處十分和睦融洽的家人、朋友,為什麼可以在一夕之間反目成仇?甚至不惜將家醜外揚而告上法院?

  直到接觸了「佛法」,這個問題才漸漸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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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一、外國公司認許制度規範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是否具有法人格,依照我國修正前《公司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及第375條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可以看出外國法人並不當然在法律上與我國公司具有相同的權利義務,必須經過「認許」,且須辦理「分公司登記」,才能取得與我國公司相同之法律上權利義務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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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報載,彰化地檢署某位檢察官在偵查庭中因不當勘驗被告的身體,遭到社會輿論的批評,而該檢察官也被投訴在辦案時言語不當,有違反種族歧視或對犯罪被害人家屬造成二次傷害等情形。但該名行為失當的檢察官卻沒有受到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外部監督,已凸顯出現行法官評鑑制度的缺失,因此有民間團體批評,《法官法》對於法官及檢察官的監督機制已經完全失靈。

  司法院在2018年7月間,依據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通過《法官法》修正草案,其中也包括法官及檢察官評鑑規定的修正條文;但有部分立委認為,司法院的草案不足以強化法官及檢察官的外部監督及淘汰機制,因此提出不同版本的《法官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版本的《法官法》修正草案,主要是增加外部評鑑委員人數及來源,並賦予表決權;明定評鑑委員的迴避事由;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直接請求個案評鑑;明定請求評鑑的相關程序等規定。而立法委員提出的草案,以尤美女委員提案版本為例,將「全面評鑑」改由「評鑑委員會」辦理並公開結果,有問題的法官或檢察官則由評鑑委員會直接進行「個案評鑑」;在法官評鑑委員會增加非法律、多元專業的外部委員,以強化外部監督,並明訂委員性別比例及增設專任委員;除了實際參與程序者以外,專業職業公會及特定民間團體也可以請求法官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懲戒決議可逕送職務法庭,無須先移送監察院;修正檢察官評鑑準用法官評鑑相關規定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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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救助總會第30屆第4次會員大會,由張正中理事長主持,會中報告會務發展及未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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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師落實修行的訟道

  李永然大律師是我多年老友,我非常欽佩他自青壯年以來持續傑出超群的成就,和精進不懈的心志,他出版這部大作《李永然律師談生活丶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囑我作序,我深感榮幸卻又惶恐不安。

  永然兄是虔誠的佛教徒,並將佛法融入律師的工作與生活之中,也在工作與生活中落實修行。以他深閎的學養與豐富的閱歷,今著書分享,實在令人期待一睹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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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日上午,李永然律師與當事人及李廷鈞地政士一同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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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晚上6時,李永然律師與福建廈門知識產權局郭副局長一行人進行交流,並與出席的台灣友人們一起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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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律師身,弘揚佛法

  好友永然兄即將出版新書,書名《李永然律師談生活丶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囑余為之序,倒讓我面對了新的挑戰,從內容看來,以修行進入律師業務及生活領域,著實是有相當多的地方,好像不容易搭配起來,然而,回想一下,與永然兄相識這麼多年來,確實有甚多的軌跡可以找到其中奧妙的關連性。

  認識永然兄,是於民國75年在多位好友共同邀請創辦「台北忠孝扶輪社」時認識的,當時深深感受永然兄在制定章程規約時的認真與沉穩,完全具備法律背景的表達,讓全體發起人折服,於是就依照永然兄增修的內容做為標竿,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不必修改或補件,立刻就核准了。不只如此,每每社裡若有公益慈善活動,永然兄都是踴躍參加,而且在例會時都陪著書瑋一起吃素食餐,並且對佛學產生興趣,經常參與佛教活動與深入經藏(余曾贈永然兄一套「大般若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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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0日晚上6點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好友劉易齋教授「生死彼岸」大作的新書發表會,會中見到司馬中原丶王漢國丶盧國慶丶舒立文丶陳福林⋯⋯等老友,大家一同獻上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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