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下午06:30,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舉行第10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由現任理事長石賜亮主持,李永然律師以名譽理事長身份出席,會議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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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3月9日蘋果日報A16版報導載稱一位受刑人在臺東綠島監獄以棉被纏頸自殺,獄方表示該受刑人有嚴重情緒障礙,雖定期服藥,但用藥後容易產生精神恍惚。日前該受刑人便於外出運動時間向管理人員宣稱精神不佳希望留房繼續休息,管理人員呈報後即讓該受刑人留在房中,再發現時該受刑人已用棉被纏頸自殺身亡。而獄中因有監視器監看,該受刑人以棉被纏頸自殺過程卻均無人發現,獄方管理遭質疑失職。

  筆者先前曾撰「獄中遭霸凌致死,受刑人不該成為法律保護的『化外之民』!」(註)一文,曾說明受刑人是在監獄的戒護之下,因此監獄中的公務員應該要確保受刑人的安全,因而監獄管理上的欠缺導致受刑人死亡時,可能會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而負有「國家賠償責任」!讀者可一併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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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三月十四日晚上再度來到明茶闇坊用晚餐,

餐後,茶坊送我「精煉芝麻糊品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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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曉祺律師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為因應新創產業之潮流及吸引各國投資,我國《公司法》於近年來多次修正,逐步放寬公司內部組織架構之規範,增加企業經營之彈性。《公司法》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公布修正之條文中,參照美國、新加坡及香港之立法例,在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增訂第十三節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閉鎖性公司)。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所規定之定義,閉鎖性公司具有以下三個特徵:1、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2、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3、必須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且由於閉鎖性公司具有高度之「人合」色彩,故《公司法》第356條之3明定閉鎖性公司之設立方式必須為發起人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股份之「發起設立」,不能適用「募集設立」之方式。為利一般民眾辨別,並達公示效果以保障交易安全,公司於章程應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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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3日下午二時,李永然律師應代銷公會之邀前往演講,講題為「共有不動產管理與處分的法律解析一兼談居住權保障與預售違約酌減」,以專業的角度向現場人士解説共有不動產管理與處分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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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主辦的「印太區域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論壇,此次活動有來自15國的宗教自由領袖與會,探討改善區域宗教自由的氣氛,美國特地派出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朗貝克(Sam Brownback)出席並發表專題演講,蔡英文總統、立法院蘇嘉全院長及外交部徐斯儉次長等出席致詞,足見此次活動非常具有意義。

  美國是一高度重視宗教自由的國家,並將每年1月16日訂為「國家宗教自由日」;美國也是第一個設立「國家宗教自由組織」的國家,1998年10月9日通過《國家宗教自由法》(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IRFA),並由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於1998年10月27日簽署,並依該法成立「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ntied State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USCIRF),該委員會為一跨黨派的獨立運作機構,主要職責是監督觀察世界各國的宗教自由現況,以及是否違反宗教自由的情形,並每年發布「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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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1日晚間,褔祿同修會舉辦聚會,由李永然律師擔任主人,葉照雄丶吳寶田丶陳坤煌丶高銘村丶張錦貴⋯⋯等人均出席,大家共渡一個開心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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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11日下午4時1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從印太宗教人權保障看台灣宗教基本法制定之公民論壇」,並擔任第二場次主持人,研討主題為:「從日本宗教法立法經驗探討我國宗教自由在內外部事項交錯下的「認證」制度於宗教自由與普通法體系交錯中個案實踐反歧視原則」,由李建忠法官引言,黃書瑋博士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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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報載,桃園市議員邱佳亮被以貪污罪起訴後,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2年6月,併科罰金12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822萬5617元,並被限制出境,現由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日前,上海市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邀請桃園市議會到上海進行參訪交流,邱佳亮議員經議會指定出席,向法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裁定以50萬元保證金,准許暫時解除限制出境5天;然而,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反而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駁回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

  依據最高法院新聞稿記載,最高法院是以「若被告日後有罪確定,將面臨刑罰及沒收,有規避刑罰執行的高度誘因,原審以50萬元保證金,允許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但如逾期不返,我國刑罰權即難實現」等理由,認為檢察官抗告主張為了確保將來案件順利審判及執行,有繼續限制出境的必要;另因准予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之日在即,於是最高法院自為裁定駁回解除限制出境的聲請。

  我國司法實務慣用的限制出境處分,在《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而是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長會議,透過法律解釋的方式,將「限制出境解釋為限制住居的方法」,但限制出境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0條保障的遷徙自由,長期以來被批評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的「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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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1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台灣民主基金會舉辦的「印太地區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並參加開幕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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