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日下午3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大校友會館,參加台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會員大會,並與許文彬學長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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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於2019年3月2日上午9時,出席國際扶輪3522地區「地區團隊訓練研習會(DTTS)」,總監Nellie致詞,由DGE Stephen報告年度主題「扶輪連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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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長假的第二天,李永然律師依然南下桃園,先到「富田花園農場」遊玩,餵食雞丶鴨丶鵝丶馬丶羊丶草泥馬,再至「綠色隧道」騎車,最後前往一宮廟參觀,隨後即北返台北,利用休假的時間持續放鬆身心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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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長假的第一天,李永然律師特地南下前往桃園埔心牧場遊玩,中午並到南方莊園二樓用午餐,利用假期的好天氣,充分放鬆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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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7日晚間,李永然律師應邀出席達永建設莊董事長舉行的春酒宴,並與莊董及出席的來賓包括:建築師丶會計師丶金融家⋯⋯等人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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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5】

        日本《憲法》也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有第14條第1項,「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都不得以信仰的不同而有差別」;第20條規定,「1.對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給予保障。2.任何宗教團體都不得從國家接受特權或行使政治上的權利。3.對任何人都不得強制其參加宗教上的行為、慶祝典禮、儀式或活動。4.國家及其機關都不得進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動」;第89條規定,「公款及其他國家財產,不得為宗教組織或團體使用,提供方便及維持活動之用,也不得供不屬於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愛事業支出或利用」(註1)。

        宗教團體在日本的法律規範有其演變的過程,最早是1940年4月的《宗教團體法》,該法對宗教團體採許可主義;隨後於1945年12月制定《宗教法人令》,採直接登記主義和形式審查規則;更於1951年4月制定《宗教法人法》,實行認證制,即設立宗教法人須先經認證方可登記(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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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26日中午,台北市忠誠扶輪社例會舉行職業參訪,由社長Homer主持,參訪社友Gary的儒風公司,社友及寶眷數十人前往參訪,李永然律師及其夫人也一同出席,參觀後大開眼界,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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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現今資訊發達,文書電子化已成社會趨勢,許多手寫文書皆以電子打字文件取代,因此,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得否以電腦打字還是一定要手寫才有效力,就成為許多人的疑問。

  對此,民國108年02月13日法務部針對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得否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疑義發布了行政函釋,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法務部於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行政函釋說明第二項指出:按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故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另觀之民法第1191條第1項及第1194條規定內容,可知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兩者之方式實無異致,均係透過他人(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筆記遺囑人口述之遺囑意旨(本部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104年7月24日法律字第10403509100號函參照);且查司法實務就前揭「筆記」之意涵亦略謂:「......按『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使按指印代之。』民法第 1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公證人『筆記』之方式,法未明文,惟其所重者應為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之專業,非在藉由筆跡之真正判斷遺囑之真偽。故於科技發達之現代,呈現文字之方式非僅親自書寫一途,不論打字機或現在為普遍大眾所使用之電腦輸入輸出方式,均得作成與本人親自書寫效力相同之文件,應認民法第1191條所謂之『筆記』,只要公證人有代為制作遺囑之意,縱或遺囑書面係藉由電腦科技呈現文字,或使其使用人以電腦、機器代為呈現文字,均與公證人親自執筆書寫之效力相同,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1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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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5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監事身分出席由王理事長主持的喜願協會理監事會,會後由王理事長宴請春酒,開心慶祝新年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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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阿強為「一定冷」空調公司的員工,專門負責商用空調設備的技術研發工作,由於阿強於工作所接觸的技術屬於公司機密資訊,所以「一定冷」空調公司與阿強有簽署保密協議,該技術文件資料除載明為「機密」外,平時上鎖於專屬檔案櫃中,並由公司專人加以保管,阿強因遭競爭對手「超級冷」空調公司挖角而離職,竟於離職後將上開「一定冷」空調公司的技術故意洩漏給目前任職的「超級冷」空調公司,試問阿強應該負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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