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日下午3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大校友會館,參加台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會員大會,並與許文彬學長合影留念。
- Mar 04 Mon 2019 10:49
李永然律師出席臺灣大學校友會會員大會
- Mar 04 Mon 2019 10:21
李永然律師出席國際扶輪3522地區「地區團隊訓練研習會(DTTS)」
李永然律師於2019年3月2日上午9時,出席國際扶輪3522地區「地區團隊訓練研習會(DTTS)」,總監Nellie致詞,由DGE Stephen報告年度主題「扶輪連結世界」。
- Mar 04 Mon 2019 10:11
李永然律師利用長假再至桃園旅遊
2019年3月1日長假的第二天,李永然律師依然南下桃園,先到「富田花園農場」遊玩,餵食雞丶鴨丶鵝丶馬丶羊丶草泥馬,再至「綠色隧道」騎車,最後前往一宮廟參觀,隨後即北返台北,利用休假的時間持續放鬆身心之旅。
- Mar 04 Mon 2019 10:05
李永然律師利用長假至桃園埔心牧場及南方莊園遊玩
2019年2月28日長假的第一天,李永然律師特地南下前往桃園埔心牧場遊玩,中午並到南方莊園二樓用午餐,利用假期的好天氣,充分放鬆身心。
- Mar 04 Mon 2019 09:43
李永然律師出席達永建設莊董事長舉辦春酒宴
2019年2月27日晚間,李永然律師應邀出席達永建設莊董事長舉行的春酒宴,並與莊董及出席的來賓包括:建築師丶會計師丶金融家⋯⋯等人合影留念。
- Feb 28 Thu 2019 21:02
2019.2.28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日本憲法保障信仰自由,尊重宗教團體自律性」
【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5】
日本《憲法》也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有第14條第1項,「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都不得以信仰的不同而有差別」;第20條規定,「1.對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給予保障。2.任何宗教團體都不得從國家接受特權或行使政治上的權利。3.對任何人都不得強制其參加宗教上的行為、慶祝典禮、儀式或活動。4.國家及其機關都不得進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動」;第89條規定,「公款及其他國家財產,不得為宗教組織或團體使用,提供方便及維持活動之用,也不得供不屬於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愛事業支出或利用」(註1)。
宗教團體在日本的法律規範有其演變的過程,最早是1940年4月的《宗教團體法》,該法對宗教團體採許可主義;隨後於1945年12月制定《宗教法人令》,採直接登記主義和形式審查規則;更於1951年4月制定《宗教法人法》,實行認證制,即設立宗教法人須先經認證方可登記(註2)。
- Feb 26 Tue 2019 15:46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誠扶輪社例會舉行的職業參訪
2019年2月26日中午,台北市忠誠扶輪社例會舉行職業參訪,由社長Homer主持,參訪社友Gary的儒風公司,社友及寶眷數十人前往參訪,李永然律師及其夫人也一同出席,參觀後大開眼界,獲益良多。
- Feb 26 Tue 2019 09:32
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法務部表示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由於現今資訊發達,文書電子化已成社會趨勢,許多手寫文書皆以電子打字文件取代,因此,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得否以電腦打字還是一定要手寫才有效力,就成為許多人的疑問。
對此,民國108年02月13日法務部針對「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得否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疑義」發布了行政函釋,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法務部於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行政函釋說明第二項指出:按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故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另觀之民法第1191條第1項及第1194條規定內容,可知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兩者之方式實無異致,均係透過他人(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筆記遺囑人口述之遺囑意旨(本部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104年7月24日法律字第10403509100號函參照);且查司法實務就前揭「筆記」之意涵亦略謂:「......按『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使按指印代之。』民法第 1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公證人『筆記』之方式,法未明文,惟其所重者應為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之專業,非在藉由筆跡之真正判斷遺囑之真偽。故於科技發達之現代,呈現文字之方式非僅親自書寫一途,不論打字機或現在為普遍大眾所使用之電腦輸入輸出方式,均得作成與本人親自書寫效力相同之文件,應認民法第1191條所謂之『筆記』,只要公證人有代為制作遺囑之意,縱或遺囑書面係藉由電腦科技呈現文字,或使其使用人以電腦、機器代為呈現文字,均與公證人親自執筆書寫之效力相同,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1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 Feb 26 Tue 2019 09:15
李永然律師出席喜願協會理監事會
2019年2月25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監事身分出席由王理事長主持的喜願協會理監事會,會後由王理事長宴請春酒,開心慶祝新年到來。
- Feb 26 Tue 2019 09:00
洩漏營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阿強為「一定冷」空調公司的員工,專門負責商用空調設備的技術研發工作,由於阿強於工作所接觸的技術屬於公司機密資訊,所以「一定冷」空調公司與阿強有簽署保密協議,該技術文件資料除載明為「機密」外,平時上鎖於專屬檔案櫃中,並由公司專人加以保管,阿強因遭競爭對手「超級冷」空調公司挖角而離職,竟於離職後將上開「一定冷」空調公司的技術故意洩漏給目前任職的「超級冷」空調公司,試問阿強應該負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