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8日長假的第一天,李永然律師特地南下前往桃園埔心牧場遊玩,中午並到南方莊園二樓用午餐,利用假期的好天氣,充分放鬆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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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7日晚間,李永然律師應邀出席達永建設莊董事長舉行的春酒宴,並與莊董及出席的來賓包括:建築師丶會計師丶金融家⋯⋯等人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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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5】

        日本《憲法》也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有第14條第1項,「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都不得以信仰的不同而有差別」;第20條規定,「1.對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給予保障。2.任何宗教團體都不得從國家接受特權或行使政治上的權利。3.對任何人都不得強制其參加宗教上的行為、慶祝典禮、儀式或活動。4.國家及其機關都不得進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動」;第89條規定,「公款及其他國家財產,不得為宗教組織或團體使用,提供方便及維持活動之用,也不得供不屬於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愛事業支出或利用」(註1)。

        宗教團體在日本的法律規範有其演變的過程,最早是1940年4月的《宗教團體法》,該法對宗教團體採許可主義;隨後於1945年12月制定《宗教法人令》,採直接登記主義和形式審查規則;更於1951年4月制定《宗教法人法》,實行認證制,即設立宗教法人須先經認證方可登記(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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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26日中午,台北市忠誠扶輪社例會舉行職業參訪,由社長Homer主持,參訪社友Gary的儒風公司,社友及寶眷數十人前往參訪,李永然律師及其夫人也一同出席,參觀後大開眼界,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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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現今資訊發達,文書電子化已成社會趨勢,許多手寫文書皆以電子打字文件取代,因此,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得否以電腦打字還是一定要手寫才有效力,就成為許多人的疑問。

  對此,民國108年02月13日法務部針對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得否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疑義發布了行政函釋,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法務部於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行政函釋說明第二項指出:按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故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另觀之民法第1191條第1項及第1194條規定內容,可知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兩者之方式實無異致,均係透過他人(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筆記遺囑人口述之遺囑意旨(本部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104年7月24日法律字第10403509100號函參照);且查司法實務就前揭「筆記」之意涵亦略謂:「......按『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使按指印代之。』民法第 1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公證人『筆記』之方式,法未明文,惟其所重者應為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之專業,非在藉由筆跡之真正判斷遺囑之真偽。故於科技發達之現代,呈現文字之方式非僅親自書寫一途,不論打字機或現在為普遍大眾所使用之電腦輸入輸出方式,均得作成與本人親自書寫效力相同之文件,應認民法第1191條所謂之『筆記』,只要公證人有代為制作遺囑之意,縱或遺囑書面係藉由電腦科技呈現文字,或使其使用人以電腦、機器代為呈現文字,均與公證人親自執筆書寫之效力相同,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1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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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5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監事身分出席由王理事長主持的喜願協會理監事會,會後由王理事長宴請春酒,開心慶祝新年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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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阿強為「一定冷」空調公司的員工,專門負責商用空調設備的技術研發工作,由於阿強於工作所接觸的技術屬於公司機密資訊,所以「一定冷」空調公司與阿強有簽署保密協議,該技術文件資料除載明為「機密」外,平時上鎖於專屬檔案櫃中,並由公司專人加以保管,阿強因遭競爭對手「超級冷」空調公司挖角而離職,竟於離職後將上開「一定冷」空調公司的技術故意洩漏給目前任職的「超級冷」空調公司,試問阿強應該負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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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2月13日蘋果日報A3版報導載稱近來酒駕案件頻傳,日前臺中發生酒駕逆向連撞8車造成2名機車騎士死亡的悲劇,引發社會關注。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近年因酒駕遭判刑確定人數有增加趨勢,去年共有超過5萬人次酒駕,且近三分之一是累犯。為回應社會輿論、解決酒駕問題,法務部擬修法將「酒駕致死」視為「故意殺人」,修法提高刑責。立法院也有部分立委提案擬修法針對酒駕肇事造成死傷者,增列死刑、無期徒刑等法定刑。

  筆者在此要說明《刑法》對於「故意」的定義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參見《刑法》第13條);對於「過失」的定義則是「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參見《刑法》第14條)。而一般泛稱的「酒駕」,在《刑法》上則是指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便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除了飲酒外,同條也規範了服用各種毒品、迷幻藥、藥物等等會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物品。此外同條第2項更針對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下駕車,因而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將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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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乙、丙二人在閱讀完甲所創作的小說「山居生活」後,深受感動,經甲同意,共同將甲所創作的「山居生活」小說改寫為電影劇本。某日導演丁在閱讀乙、丙改寫的劇本後,也深受吸引,希望將乙、丙改寫的劇本拍攝成電影,藉以引起更多人的共鳴。試問導演丁要將乙、丙改寫的劇本拍成電影,依法須得到何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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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4】

  今年3月間要在台灣隆重舉行的「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活動即將進行,此一活動由外交部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辦理,足見其受政府重視的程度不言而喻。

  保衛宗教自由的「保衛」,是台灣宗教團體近二、三年來的訴求,對此,全體各地寺廟等宗教團體持續舉辦各項研討會,中華人權協會也以此為主題進行研討,期盼政府能基於《憲法》第13條、第7條、第23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的精神,制定《宗教基本法》,並完善我國的《宗教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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