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路段時,因車多堵塞未保持行車距離,剎車不及致追撞前車車尾,復甲又遭尾隨其後的乙所駕駛的自用小客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而碰撞甲的自用小客車,除造成甲的自小客車車尾受損害外,並致甲再度撞擊前車,造成甲所有的自用小客車車頭受損,甲因此就其自用小客車遭碰撞部分支出修復費用。請問甲依法可否向乙請求修復費用?如可,又其請求範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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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數十年來,宗教在我國社會蓬勃發展;但受限於現行土地法規的不足,宗教團體長期欠缺宗教用途的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規定,才會在借用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的情況下,產生出諸多宗教建築違反使用分區或用地的宗教違建情形。

  既然宗教活動在我國已經十分普遍,而宗教活動必須倚賴宗教建築物;但是建築物不能脫離土地存在,必須要有適宜的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規定,才能確保宗教建築物能合法存在,也可以避免宗教活動因為建築物有違法的疑慮而被迫中斷。由此可見,確實有將「宗教」單獨列為一種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的必要。

  因此,本文建議可以在我國的《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法》中增設「宗教區」或「宗教用地」的規定,讓宗教團體未來可以在法律明文規定的使用分區或用地中,合法從事宗教活動或興建宗教建築;同時藉此改善過去宗教團體必須「借用」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或者必須向主管機關專案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導致宗教團體可能因為不諳土地法規而發生「宗教違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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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國人有時須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不動產:

  我國對於不動產實施「登記」制度,不論「土地」、「房屋」皆如此;實務上常有人將自己購買的不動產借用他人名義登記,此時「借名人」與「出名人」間成立「借名契約」。例如:甲出資購地,借用乙的名義登記,甲為「借名人」,乙則為「出名人」;甲、乙二人間成立「借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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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1月4日聯合報A10版、中國時報A11版報導載稱一對陳姓夫妻因向地下錢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利息每個月1萬元,陳姓夫妻勉強還了3個月後,因無力支付龐大的債務,遭到地下錢莊恐嚇、毆打、暴力討債,不堪不斷累積的高利息及暴力的陰影,日前陳姓夫妻被發現於一輛廢棄的廂型車內開瓦斯輕生。

  《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稱為「重利罪」,簡言之就是處罰乘他人急迫、輕率等處境下,以原本顯不相當的沉重利息貸款給予被害人的行為。此外《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針對重利貸款後,更透過各種強暴、脅迫的手段取得重利的行為,加重法定刑。因此,本則新聞中地下錢莊乘他人急迫等情形以相當驚人的利息貸款給被害人,涉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的「重利罪」;其次地下錢莊又以毆打、恐嚇等方式向被害人收取不法重利,這部分則涉犯《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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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元月7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一間建設公司李董事長舉辦的尾牙宴,席中安排其子女分別表演中丶小提琴,展現才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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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宗教基本法》乃是指將具有綱領性、原則性、理論性、政策統合性或政策宣示性之宗教相關規定,作為各機關在宗教領域上之基本原理、共同措施規範或個別法律、命令之「總則規範」而言。可補充《憲法》在宗教相關重要事務上條款之不足。藉此基本法可建立全體國民對國家宗教事務原則及目標之共識。同時也可保證國家在宗教法制上的統一協調,並達成對立法及行政機關於宗教事務法制及活動之指引與導正功能。

(本文摘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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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時代的進步,病人的權利及醫療關係較往昔更受重視,於今年元月6日起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對於此法,你我有瞭解的必要,以保障自己或家人萬一生病時的善終權。

  首先,你應先了解「預立醫療決定」的意義。所謂的「預立醫療決定」乃指事先立下的「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註1)、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的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3款)。

  如欲為「預立醫療決定」,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即一定程序,此也有了解的必要。在條件方面必須是具「完全的行為能力之人」,才可以預立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程序必須符合:1.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2.經公證人(註2)公證或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3.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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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元月7日上午10時,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成立「貿易諮詢服務中心」,李永然律師特別出席了揭牌典禮,「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在該中心產業顧問群中擔任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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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元月6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思上書屋同門舉行的聚會,一同為已經92歳高齡的老師馬教授暖壽,馬師母(Frau Ma)也出席,氣氛十分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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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見引法師(台灣省佛教總會秘書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過去政府和社會大眾往往認為,宗教團體會反對宗教立法,是因為怕財務公開透明、怕被政府管理,但這些都是對宗教團體的誤解。事實上,宗教團體反對的是「違憲」的宗教立法。正是因為過去政府所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都有違反《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違反「平等原則」的疑慮,也不符合國際公約對於宗教自由保障的趨勢,宗教界乃至於部分社會大眾,才會反對過去政府所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

  因此,宗教團體要爭的不只是一時的宗教立法,而是可以確立往後國家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並且做為我國宗教事務政策方針與指導原則的《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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