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2月18日蘋果日報A13版報導載稱宜蘭一對夫妻,日前因妻拒絕吃夫買的冰淇淋,夫妻間發生爭吵,隨後陷入冷戰相互不理。清晨時,丈夫忽然向妻求歡,妻因情緒不佳拒絕,夫仍不顧其妻一再拒絕,強制與其妻交媾,並於過程中稱:「我們是夫妻,妳要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事後造成妻子的雙手嚴重瘀青、身心受創。日前法院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判決夫3年有期徒刑。

  筆者首先要說明《刑法》於第221條到第229條之1訂有「妨害性自主罪」的專章,其中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讀者可能常在社會新聞中聽聞的「強制性交罪」。簡言之,任何「違反對方意願」的性交行為都可能涉犯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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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整理/梅門出版組

  早先,我從電視上看到李鳳山師父,知道他是氣功師父,感覺他仙風道骨,後來再從書上認識這樣一位「修行者」,驚訝地發現他是方方面面地在傳揚大自然的「道」,希望能移風易俗並利益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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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元月3日晩間,中正高中校友會全國總會孟理事長舉行餐宴,簡前校長丶冮校長均出席,李永然律師也以創會理事長身分受邀出席,大家透過餐敘交流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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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普暉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過去出家人過著清修不問俗事的單純修行生活,直至《宗教團體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少數修行人發現該草案條文不符合憲法所保障宗教自由和權益,遂挺身而出發出不平之鳴。

  《宗教基本法》草案內容是否合於各界期待?這還可以再討論、再修改,只盼這部法案能盡速通過,接著《宗教團體法》草案,可以在基本法的架構下來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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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2月27日聯合報A5版報導載稱一位廖姓男子捲入集團吸金案遭法院於第一審判處8年有期徒刑,於全案審理期間,廖姓男子未收斂,反而另起爐灶,又涉嫌以出租手機記憶體、投資虛擬貨幣乙太幣為名義再吸金新臺幣2億多元,有投資人發現受騙上當,憤而向檢調單位提告,檢察官已依涉嫌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筆者先前曾撰「違法吸金坑殺投資客遭判重刑!誰才可以合法經營投資?」一文介紹過《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的規範架構與規範內容(註),詳細內容讀者可以參照。簡言之只有依照《銀行法》登記設立的「銀行」才可以合法的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等業務吸收資金的行為。如果不是依照《銀行法》登記設立的「銀行」,卻經營收受存款、運用「投資」、「入股」等名義吸收資金等業務,便是俗稱的「違法吸金」,將構成犯罪!且會面臨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如果獲利超過新臺幣1億元時,更將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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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宏安法師(台灣省佛教總會理事長)

  過去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其內涵根本是把修行人當成準犯罪者在防備、在管理,這對宗教界是一種侮辱,此法一通過,對宗教界禍害無邊,信徒對宗教師未來可能也持懷疑的態度,這影響有多深遠,是政府官員所無法想像的。

  宗教界所提出的《宗教基本法》,並不是要求政府多給修行人什麼好處或方便,只是要拿回本該屬於宗教人的尊嚴和憲法本來就賦予的相關權益。宗教界不需要特權,我們只是要擁有本來即該擁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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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的友人李雯馨女士於去年12月地方選舉當選百福里里長,李永然律師感於她努力服務里民,2019年1月2日一早特別提供一張義務法律顧問證書給她,以表支持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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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淨耀法師(中國佛教會理事長、新北市佛教會理事長、中華民國宗教與和平協進會理事長、土城慈法禪寺暨台北普賢講堂住持)

  寺廟等宗教團體從募款籌組、覓地建造、法務營運等宗教涉俗事務,到培養宗教師、育成信眾等宗教內部教務工作,長期以來,都面臨了很多行政命令和實際扞格的法令適用問題。

  《宗教基本法》草案,是中立、全面、整體與長遠性的國家基本法案,是國家表達對於宗教政策的一個基本原則與態度。主要以維護信仰自由、宗教自主與國家制度之平衡,為立法的主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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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問題】

  A公司計畫推出新的冷氣產品,並且以「雪花」圖案加上該商品名稱做為該產品的商標,希望藉此商標凸顯該產品所具有的冷房功能。試問A公司能否以此「六角雪花圖案加上商品名稱」的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又如可申請註冊時,有什麼應該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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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0日上午,李永然律師登上虎山,透過健行鍛練腿力,途中巧遇忠誠社社友Deven,兩人簡短聊了一下學習佛法的心得,並一同合照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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