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晚間,台北忠美扶輪社舉辦慈善活動,李永然律師及pp michael代表台北忠誠扶輪社出席,向忠美社表達支持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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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下午,台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行會員大會,由高長理事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現任常務理事身分出席,會中並進行理監事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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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谷逸晨律師

【問題】

  甲公司為跨國知名藥廠,就治療阿茲海默症研發出A型藥物,並於包含我國在內的多個國家取得專利。數年後,因該A型藥物廣泛為各地醫師使用,故乙公司計畫於國內推出與A型藥物具有相同成分、劑型及療效之「學名藥」B型藥物,並依法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藥品許可證。試問,甲公司若認為乙公司所推出之B型藥物侵害其A型藥物之專利,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予乙公司前,甲公司可否主張乙公司侵害其專利,並採取行動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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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中午,李永然律師與朱漢耀兄弟及其友人在中正紀念堂中的一家餐廳一起餐敘,彼此互動閒聊,很有趣的發現彼此還有共同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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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17歲的小華有天深夜開著借來的帥氣跑車在市區閒晃,一時忍不住越開越快,並開始在車道上飆車蛇行、逆向超車,追求速度與刺激,結果看到前方路口有台警車,小華一時心虛打算開車逃走,卻依然被眼尖的警察發現,小華雖然闖過好幾個紅燈,但因為前方塞車,小華一時剎車不及撞到前方車輛後,最後還是被警方攔下。請問小華這些危險行為,是否觸犯《刑法》?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如觸犯《刑法》犯罪,其審判程序,與成年被告的偵查及審判程序有何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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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下午2時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第17屆第1次會員大會,由李復甸理事長主持,同時並改選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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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下午5時30分,財團法人國軍暨家屬扶助基金會舉行第8屆董事會,由楊天嘯董事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董事身份出席,了解會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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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法律基金會為培養優秀法律人才,並獎助家境清寒、課業優異之大學法律系在學學生,特別設立「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法律獎助學金」,2018年12月26日早上9時,由董事長李永然律師頒發獎學金及獎狀予其中兩位得獎者,台灣大學法律系何勖愷同學及世新大學法律系林郁玟同學,並鼓勵他們多努力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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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民國106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合計有五十九條條文;但由於草案行政管制密度太高,有違反《憲法》第13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的疑慮,引發宗教界與社會各界的強烈反對。後續因為環保署又提出「減香」政策,各宗教團體更聯合在民國106年7月23日發起「史上最大科、眾神上凱道」的陳情抗議行動,表達對於政府政策的不滿,並且捍衛「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規範「人民團體」的法規,我國原先僅有《人民團體法》,而宗教團體也適用該法的規定。但由各種人民團體性質不同,應該方別立法規定,因此後續又制定《政黨法》,行政院也已提出《社會團體法》草案。由於宗教團體涉及《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因此也應當單獨制定《宗教團體法》。因此,從民國90年以來,內政部曾經提出諸多版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然而,每當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往往都被質疑有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的疑慮,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直到去年仍是如此。所幸內政部見到社會大眾與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仍有異議,遂從善如流,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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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報載,法務部在2018年3月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希望將GPS衛星定位等科技偵查方式予以合法化,並且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准許執法人員安裝GPS追蹤器。由於實務上偵查機關早已使用GPS衛星定位「秘密」追蹤犯罪,但法務部為了避免偵查人員使用GPS追蹤器辦案在無法源依據下構成犯罪,才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目前該修正草案已獲得行政院的支持,但因為草案部分內容仍有爭議,目前行政院院會尚未決議通過該部草案。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第603號等解釋,隱私權是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則認為,偵查機關為了偵查犯罪,非法在他人車輛下方底盤裝設GPS追蹤器,由於使用GPS追蹤器可以連續多日、全天候持續而精確掌握該車輛及其使用人的位置、移動方向、速度及停留時間等活動行蹤,且追蹤範圍不受時空限制,也不限於公共道路上,即使車輛進入私人場域,仍然能夠取得車輛及其使用人的位置資訊,且經由所蒐集長期而大量的位置資訊進行分析比對,可以窺知車輛使用人的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屬於對車輛使用者隱私權的重大侵害。因此,偵查機關使用GPS追蹤器,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隱私權。

  雖然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憲法》第12條的「秘密通訊自由」是《憲法》保障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但祕密通訊自由內涵不包括所在位置、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等其他隱私資訊,因此法務部透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偵查機關使用GPS追蹤器,在體例上並非適宜。事實上,由於《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是司法院而非法務部,法務部才會便宜行事,藉由其所主管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讓GPS辦案予以合法化,而非修改《刑事訴訟法》。但筆者認為,比較妥當的方式,應該還是要回歸到《刑事訴訟法》中,就偵查機關使用GPS追蹤器的要件與限制,予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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