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參加友人余醫師嫁女兒的婚宴,在圓山飯店的12樓舉行,並敦請中心診所雷院長丶前輔大楊校長致詞獻上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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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台中祥和基金會頒贈奬助金及捐贈青少年法律手冊(由永然文化編印)典禮,由許幸惠董事長主持,並邀請前台中市蔡副市長炳坤到場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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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30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出席在台中林酒店台灣廳舉辦的第18屆海峽兩岸經貿仲裁研討會,會議由台灣的李復甸理事長與大陸的王𠄘杰副主任共同主持,李永然律師則擔任議題三、兩岸仲裁程序中之證據制度比較」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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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1月27日蘋果日報A12版報導載稱ㄧ位剛生產的母親透過網路找到ㄧ家坐月子公司,並約定由一位林姓月嫂到家裡服務,豈料第二晚林姓月嫂竟對嬰兒粗魯的旋轉及前後用力搖晃,長達三分鐘,該母親向坐月子公司負責人反應,公司負責人竟幫林姓月嫂求情,並解釋是因為林姓月嫂家庭不幸福。

  民眾普遍都知道《刑法》第277條訂有「傷害罪」的處罰,然而筆者在此要強調,我國為了加強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另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該法於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故意對兒童及青少年犯罪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虐童」行為,法定刑罰會加重!因此本則新聞中對嬰兒施虐的林姓月嫂,很可能涉嫌構成《刑法》「傷害罪」,如果未來面臨刑事追訴,還會因為施虐的對象是「嬰兒」而遭到法院判決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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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與中國貿仲委機構聯合會議,中國貿仲委有王承杰副主任丶曲竹君處長丶位忠理副處長丶潘楚婧丶吳紹軒五人出席,台灣則由李復甸理事長領銜,雙方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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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會,由游估價師丶劉素靜二人共同主持,分享閱讀「從步態看健康」一書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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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上午,李永然律師老友司馬中原大前輩光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兩人敘舊並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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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8日國立臺北大學舉辦「刑事訴訟限制出境之立法展望研討會」,會議中擔任報告人的王士凡教授表示,限制出境不能作為限制住居的方法,因為兩者干預的權利內容不同,一個是設定住居所的自由,另一個是包含出境自由的遷徙自由,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反對現行司法實務的做法。

  與談人溫祖德教授也表示,美國法在正當法律程序方面,法官要給被告聽審權,讓被告就檢察官提出的限制出境條件表示意見,且要以正式的裁定通知,並記載違反條件的法律效果,以及保障被告的救濟權。但我國現行規定除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無期限限制外,也欠缺正當法律程序,並且違反聽審權的保障。與談人林重宏律師則指出,現行實務僅憑偵查機關一紙公文就可以暫時留置出境的人民,類似於「逕行拘提」,但又欠缺相關要件規定,且人民無法事先得知遭到限制出境,甚而影響後續出國洽公、觀光的行程。

  針對我國現行司法實務限制出境處分的問題,雖然司法院與多名立委已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但草案在立法院審議期間,現行司法實務的限制出境處分仍處於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狀態,特別是人民在機場、港口要出境時,才被移民署告知遭到限制出境。此種突襲人民的做法,不單僅侵害遷徙自由,前大法官劉鐵錚教授在釋字第55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指出,「遷徙自由外延也兼及保障人性尊嚴、一般人格發展自由、言論講學自由、婚姻家庭團聚權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此外,一般人出國前多會預先支付機票、食宿或旅行社的費用,在此情況下,限制人民出境也將造成人民財產權的侵害。因此,限制出境處分並不只有限制人民的遷徙自由,同時也將侵害人民其他多項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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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8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好友藝術家楊年發(前忠誠社社友)先生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兩人一同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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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案例】

  某甲於電器行購買大大公司之電風扇數台,後因家中不需要用到,想透過拍賣網站販售標示有大大公司「大大」商標之電風扇,是否會侵害大大公司的商標權?如果大大公司是國外公司,該電風扇是由國外進口至台灣,法律後果是否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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