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監獄服刑,還要不要花錢?」一般人以為到監獄去坐牢,吃住都是監獄的,幹嘛還要花錢?

除了吃和住外,入監日用品必須自己花錢買

  我國監獄(含少年監獄、輔育院、戒治所、技訓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雖提供吃住,但收容人(包括受刑人、少年、羈押被告等)到監所裡去,除吃住外,還有其他生活上必要的花費,從小到寄信的郵票,大到被服等,都必須自己花錢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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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偉是瑋大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瑋大公司)的董事長,其個人名下有10筆土地荒廢無力管理,大偉構想將其中一筆土地賣給瑋大公司作為開發使用,並與娓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娓娓建設公司)共同合建,共創優質美麗都會區的願景,也可為瑋大公司創造豐碩營收。大偉因此緊急在民國108年5月1日召開董事會,訂於108年5月5日針對上開構想提出董事會會議內決議,假設已有過半數董事出席。

  試問,就「公司購買土地」會議事項,大偉於董事會是否要向出席董事說明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就是他自己本人所有?董事議案為瑋大公司購買多筆土地與娓娓建設公司合建經營,假設大偉持有娓娓建設公司75%的股份,並擔任董事之一,大偉是否要盡其說明上情的義務?

公司董事負有忠誠及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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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開車時,疏於注意撞到了由乙駕駛的法拉利跑車,因撞擊力道猛烈造成乙受到重傷,經過車廠維修人員檢查及估算後,乙的法拉利跑車維修費需要新台幣600萬元,而乙也向甲求償新台幣200萬元的醫藥費,請問此時甲依法該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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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3日中午,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前往台灣房屋內湖AIT店開會,會後並與店內人員一同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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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仲裁程序」是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

  「仲裁程序」是一種由第三方介入判斷,以解決紛爭的途徑。相較於一般人所熟知的「訴訟」程序,其具有「迅速」、「專業」、「公正」、「和諧」、「秘密」及「經濟」等諸多優點。因此,許多當事人針對民事、商事爭議常願選擇尋仲裁程序解決,以減少紛爭解決所需耗費的時間、精神、體力等無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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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2日中午12時,李永然律師以常務理事身分出席台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理監事會,會議由高長理事長主持,理監事們對於會務發展現況進行了解並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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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1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誠扶輪社例會,會中邀請中國電視公司翟倩玟主任演講,由李永然律師擔任致答詞,會後兩人一同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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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各大媒體都刊出曾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的受刑人張錫銘透過友人投書媒體,指出受刑人的勞作金計價基準,已近20年未調整,監獄儼如血汗工廠,呼籲政府替受刑人「加薪」,調高受刑人勞作金計價基準,以維護人權。而李永然律師與黃隆豐博士此文,正提及受刑人工作權的議題,民眾可藉由本文的觀點進而了解給予受刑人相當的工作權,不僅能增加其未來出獄的正當工作能力,幫助受刑人再社會化外,以可藉此提升受刑人自我信心,以達到教化目的。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是《憲法》第15條所明定政府應該保障人民的權利。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56號解釋也提到:「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此號解釋也提到對受刑人因人身自由受限制所造成附帶受限制的權利,僅「為達成監獄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含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對受刑人施以相當之矯正處遇、避免受刑人涉其他違法行為等之措施),此外,其他《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均不得限制」。

  大法官羅昌發在本號解釋協同意見中也提到:「受刑人除因自由刑之執行,『當然附帶造成』其自由權利的限制,如居住與遷徙自由、無法返家團聚享受完整的家庭權;為達成監獄行刑之目的所為之必要措施,而額外限制受刑人之權利,如限制受刑人取得或持有監獄所特別禁止之違禁品外,應與一般人民享有相同的《憲法》上權利。」《憲法》第15條的「工作權」是否為此「當然」或「額外」受限制的權利?倘若不是,則應依據《憲法》規定加以保障,使受刑人得以行使「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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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0日下午2時30分,來自深圳市律師協會一行近三十人,在魏漢蛟監事長丶韓俊副會長帶隊下参訪了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由李復甸理事長主持接待,李永然律師與李家慶律師陪同,雙方並藉此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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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8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忠誠扶輪社老饕會於安和路蘭餐廳聚餐,由Hugo會長主持,大家開心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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