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甲公司使用乙拍攝一般常見害蟲之照片於其公司營業用網頁,嗣後遭乙主張甲公司侵害其著作權,甲公司得否抗辯乙所拍攝之害蟲照片不具「原創性」,而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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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日益重視環境保護

  回顧台商赴大陸投資,是因有些台灣污染的行業或夕陽產業在台灣無法持續之後,藉著中國大陸經濟改革開放的機會,進入中國大陸投資,然而大陸自經濟改革開放之後,已由原先的「世界工廠」轉為今日的「世界市場」、「中國製造」;中國大陸因經濟日益發達,目前對於環境保護也日益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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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元月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參加友人王博偉先生之子王鼎偉先生的婚禮,為新人獻上祝福,席間也遇到友人明正教授,並與其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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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31日下午2時30分,李永然律師以王月蘭慈善基金會執行長身份前往新北市靈鷲山世界宗教博物館,出席《生命之愛‧愛在臺灣「典範學習」高中生命教育教材》捐贈儀式,由了意法師主持,王月蘭慈善基金會王文洋董事長致詞,並請余秀芷女士與眾人分享其生命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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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31日上午,李永然律師與忠誠社健行隊的成員一同自天母古道登上紗帽山,由隊長梁敦弟先生帶隊,中午一行人在溢香園餐敍,利用健康的登山活動告別2016年,登高望遠,迎向2017年的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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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序

  馬老師幼承庭訓,家學淵源,很早就受到中華文化之薰陶,也很早就接觸到西方教育,故中、英文極佳。老師曾在上海復旦大學攻讀法律,弱冠時即有幸擔任由司法行政部禮聘來華擔任顧問之美國社會法學泰斗──退休之哈佛大學法學院長龐德(Roscoe Pound)之傳譯工作,親炙大師,開啟了老師對法學理論與法學思想之興趣。民國三十九年老師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甫任教職不久,就與美籍陶遂(Gray L. Dorsey)教授合授憲法原理,老師付出雙倍時間努力準備下,打下紮實的教學與研究的基礎。在其後教學生涯中,由於研究有成,著書立論,在國際法學界,名聲遠播,曾先後獲邀到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奧地利維也納大學、香港大學、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擔任客座教授,講授中華法律思想、中國法律制度以及政經改革與社會變遷等;老師也曾應邀為法國法蘭西學院訪問講座、美國哈佛大學東亞法律研究所李多慈傑出學人講座、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全球法律研究所國際顧問,致力中西文化學術交流,加深外國人對我國多方面了解,盡心盡力,可謂厥功甚偉,貢獻卓越。老師也曾在中央研究院中美人文社會科學合作委員會服務有年,對台灣與美國的全面性學術合作,也奉獻了極大心力。此外,老師每次率團出國訪問,考察司法制度或法學教育時,均不吝以其尊翁壽華公之無價墨寶慨贈世界知名大學或博物館,此種為傳久遠、敦睦邦誼、宣揚中華文化之心胸,誠為促進國際交流、愛國家、愛中華文化之楷模。

  馬老師除在台灣大學法學院擔任教職、春風化雨五十年外,也曾長期或短期在東吳、文化、中興以及輔仁等大學講授課程,或指導論文,替國家培育了無數的法律人才,為法治社會奠下了良好根基。老師傳道、授業、解惑,一絲不苟,嚴謹負責,一秉至聖先師有教無類、誨人不倦之精神。除言教外,老師身教──嚴以律己、寬以待人,敦厚慈祥之性格,雍容和易之態度,在在影響受業學子之言行。老師關切學術發展,嘉惠青年學生之意願,亦未因退休而中輟,民國八十九年以私人積蓄成立馬氏思上文教基金會,設立馬漢寶訪問學者講座及馬漢寶講座,每年邀請海內外法學碩彥演講座談,對於促進法律進步、法學發展,繼續作出歷史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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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裡可能有一或多人
永然文化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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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2月27日聯合報A13版記者林敬殷所撰「危險老屋更新優惠 適用範圍擴及數十萬戶」的報導,為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更新重建,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討論內政部擬訂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獎助條例》草案,專法提供租稅減免、建蔽率及容積獎勵等優惠措施,並擴大適用範圍,草案將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估計適用對象高達數十萬戶。蔡英文總統日前在執政決策協調會議中已拍板加速完成老舊公寓都市更新,但方案涉及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修法時程曠日廢時,因此內政部另提專法優先處理危險及老舊房舍。

    原本內政部對老舊建物的適用範圍,是指卅年以上經耐震評估須拆除重建、或四十年以上無電梯、或五十年以上者。但目前決定擴大為:卅年以上經耐震評估須拆除、或四十年以上者,及相鄰的建物。行政院張秀禎副發言人指出,草案立法目的,是針對老舊、安全疑慮建物,加速改建,並由政府提供改建誘因,包括容積獎勵上限。原本草案是法定容積的一點三倍,現決定增訂,若在條例實施後三年內申請改建,可額外得到法定容積獎勵百分之十,最高可達一點四倍;此外,也放寬百分之十的建蔽率。草案另一重點是,改建前提是要全體所有人同意。未來屋主可自行整合重建,也可由建商協助整合重建。此外,行政審查時程預計兩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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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2月24日聯合報A13版記者丘采薇、許依晨、潘姿羽所撰「住宅法修正三讀 社宅租弱勢提高到3成」的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住宅法》修正案,為落實居住正義,明定社會住宅應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從現行的一成提高至三成。未來也將增設「公益出租人」,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免納綜合所得稅的額度最高新台幣一萬元,房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地價稅。此外,條文也訂定三年的「緩衝期」,若弱勢者現在承租的房屋是違建,也可申請三年補貼,做為社會住宅蓋好之前的緩衝。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訂,主管機關未來依照《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的收益,得做為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應收歸國庫的限制規定,以利推動社會住宅的興建。內政部表示,為讓住宅與房產資源合理利用與分配,提供一般家戶、青年、弱勢族群在居住選擇上更多元機會,除積極修正《住宅法》健全相關配套機制外,也擬訂「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規劃興建十二萬戶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八萬戶,來達成八年興辦廿萬戶社會住宅。經費部分,增訂中央及地方住宅基金來源,並將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台,提供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長期低利資金,協助地方政府解決財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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