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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2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利用假日與家人一起登上新北市觀音山硬漢嶺,鍛鍊腳程,沿途欣賞美景,共渡天倫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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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1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前往萬世紀身心靈顧問有限公司主辦的「活靈活現教育中心」課程,主講「信託法律知多少?」,以法律人的專業觀點,講述各式信託中的權利義務,讓前往聆聽的學員們獲益良多,李律師並贈送在場學員每人一冊《信託理財實用法律手冊》,希望藉此推廣法治教育,演講至下午4時順利結束,李律師並與數十年老友向立綱先生合影留念。

  本次主講「信託法律知多少?」課程大綱如下,敬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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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30日下午1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中華人權協會,出席該會會務會議,聽取會務人員對於會務近況的報告及了解各項事務的進行情況,並慰勉會務人員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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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9月24日中國時報工商時報B2版記者張潼所撰「內湖海砂屋都更案 終盼回家曙光」的報導,歷時16年,內湖區「聯邦合家歡富貴區」海砂屋都更案昨天舉辦動土典禮,將興建地上15樓、地下2樓的住宅,預計2019年完工。當地住戶「自組更新會」,終盼到「回家」曙光,北市副市長林欽榮也說,此案也帶給市府教育意義,日後要提升行政效率,不只做公辦都更,也要協助民辦都更加速。合家歡富貴區原有8棟建築物(共250戶),2000年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認定為海砂屋,2003年被北市府畫定為更新地區,直到2014年才通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並領得建造執照。

  因仍有少數不同意戶,2014年住戶陸續搬出等待拆除時,仍有幾棟無法拆除;市府介入後,2015年7月建管處才依《建築法》第81條強制斷水電及瓦斯,完成拆除工作。林欽榮副市長表示,此都更案是由社區住戶自組更新會,歷經整合共識、處理相關流程,可望成為其他海砂屋社區的範例,且目前市議會通過的《台北市高氯離子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明文規定,海砂屋住戶可向建管處申請每戶新台幣20萬的拆除費用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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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9月21日蘋果日報工商時報A8版記者劉朱松所撰「全台首例 台中採BOT模式蓋社會宅」的報導,全台首例採用興建營運移轉(BOT)模式辦理的台中市西屯區惠來厝段社會住宅興建案,台中市政府第2度公告招商,將興辦社會住宅300戶,最低民間投資金額為新台幣11億元,特許年期53年(含興建3年、營運50年)。台中市都發局長王俊傑希望國內建商及壽險等公司踴躍遞件投標。另在附屬事業經營部分,市府允許投資廠商在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下,發揮自身創意,構思附屬事業的經營形態,如旅館、租賃權住宅,及老人養生村等。至於土地租金訂有「酌減機制」,其營運權利金,將視業者每年營運收入狀況,按一定比例計收,市府希望給予投資者適當且合理的投資利潤。

  為讓潛在申請人有較充裕的備標時間,台中市市府公告招商時,為鼓勵業者投標,市府曾拜訪包括新業建設、龍寶建設,及南山人壽等多家知名企業,徵詢各家公司的投標意願與看法。因台中市府規畫社會住宅的附屬事業經營形態,是以全聯量販店的經營模式,來評估其經營坪效,不少業者認為,台中市府的評估附屬事業經營坪效,過於樂觀。此外,部分建商也認為,包括特許年期太長,將增加經營風險、實際出租率高低,恐影響租金收入,及考量設施損壞的維修成本,都會直接影響業者的投標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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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8日下午4時30分,李永然律師以執行長身分列席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董事會,董事會由王文洋董事長主持,各董事皆出席,了解並討論會務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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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欠乙新台幣3百萬元,甲並以房子設定抵押權予乙;乙向甲催討欠款,甲另向友人丙商借週轉的新台幣3百萬元還乙,丙該如何確保將來甲對丙的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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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6日晚間新聞,談及新北市土城一位曾小姐,花了1500萬買了一間30年老屋,住進去後突然有一天白蟻傾巢而出,原來天花板、地板都已經被白蟻啃食蛀空,破洞塌陷,必須再花錢拆除進行驅蟲,而賣方和仲介卻稱其不知情,究竟前屋主是否能以不知道而不需負責?東森新聞記者林君舫今日以電話採訪李永然律師談其中的法律責任,李永然律師表示:如果出賣人(賣方)主張他當時不知道,這並不影響出賣人必須要付物的瑕庛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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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9月16日蘋果日報A8版記者張欽所撰「門前鋪石 市府沒拆 法院判拆」的報導,前三軍大學退休日文教師左秀靈,其位於台北市通北街某社區一樓住家,一旁緊鄰社區花圃,他18年前將陽台女兒牆開了扇門可直抵花圃,並於花圃加設石塊化身步道,後雖遭台北市建管單位查核但沒被拆,不料,鄰居以佔用社區法定空地,提告要求回復原狀,台灣台北高等法院判左翁敗訴,台灣台北地院日前並裁准強制執行移除門檻前磁磚及花圃石塊。

  判決指出,該花圃是社區法定空地,《建築法》對法定空地如何留設,與左翁否有權使用該花圃無關,且違建查報屬行政命令,不得作為有權如何使用該花圃的依據,兩者之間,亦無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適用。而左翁另指他住一樓,有權可專用屋前花圃,但法官認為,社區規約無此約定,左翁亦無法舉證,社區住戶大會曾授權他可專用此花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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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9月20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劉懿慧所撰「房屋無償出借營業 仍須報稅」的報導,個人自有房屋若是無償出借給他人使用,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並繳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竣公證,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就可免申報租金收入。而「他人」意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舉例來說,若是甲君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給兄長居住,且其兄長未用於營業或執行業務,則毋須申報租金收入;但若其兄長將該房屋改造為民宿,供他人住宿並收取費用,即使甲君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也應該依照《所得稅法》之規定報稅。因此,若是將房屋無償借與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的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均須申報租賃所得。另外,若是將自有房屋供公司設籍使用,即使沒有營業行為,實務上稽徵機關仍得設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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