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4日下午,李永然律師前往中華人權協會,以理事長身分召開理監事會議,會中聽取祕書處各項業務報告,並由理監事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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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運用強制執行,須瞭解法律

  台商在大陸做生意,出售貨物,買受人須支付貨款;如雙方於「合同」內訂有「仲裁協議」,一旦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固可透過仲裁機構仲裁;倘未有「仲裁協議」,則可向管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於訴訟已獲得勝訴確定判決,而債務人仍拒不履行,則債權人只能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所以,大陸台商有運用強制執行的必要。

  關於強制執行,中國大陸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大陸《民事訴訟法》於2007年間及2012年間均有修正;所以,大陸台商進行強制執行,則須適用最新修正的規定。大陸強制執行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3編「執行程序」,包括第19章「一般規定」(第224條~第235條),第20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第236條~第240條),第21章「執行措施」(第241條~第255條)及第22章「執行中止和措施」(第256條~第258條)(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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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12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列席忠美扶輪社例會,與社友們歡聚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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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12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受邀至忠孝扶輪社,向社友演講「從租稅公平原則,評《房屋稅條例》之修正」,將各項打房政策下,較具爭議的《房屋稅條例》之修正及各地方政府依該條例授權所訂定之「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已涉及公平性,再加上「居住權」原本為「基本人權」,究竟如何實現,與社員們分享。忠孝扶輪社也致贈李律師今日照片一張做為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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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葉靜倫(TOPS祕書處專員)

  2015年6月18日,聯合國公布了每年一度的觀察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底為止,全球難民人數已達5950萬人(半年後的現在已超過6000萬人),整整比 2013 年多了 830 萬人,不僅創下1950年有紀錄以來的歷史新高,也是史上難民人次增長最多的一年,而且還在持續惡化中。

  5950萬人中,包括1950萬已受認證的跨國界難民,3820萬境內流民(在國境內被迫遷徙者),180萬尋求庇護者(亦即正在申請難民身分認證者),其中超過半數以上未滿18歲,並且有86% 的難民滯留在自身也很貧困的發展中國家或區域,如肯亞、約旦、伊索匹亞、伊朗、黎巴嫩、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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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10日,李永然律師出席林天財律師所著《直銷法律學》新書發表會,以行動支持法界好友的大作。

  相關新聞刊載於2015年8月10日大成報「台灣直銷界第一本法律教戰手冊出爐!--林天財破解直銷地雷呂前副總統現身力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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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邀乙赴菲律賓進行買地並養殖的投資,甲告訴乙這是一個很棒的投資機會,乙因自己忙碌,分不開身;甲說沒問題由他一人打理即可,甲、乙二人約定好一人出資一半,即各新台幣伍佰萬元。

  乙交付甲新台幣伍佰萬元,過了4年,乙向甲追問,甲藉故搪塞,乙始知悉是一騙局,乙的行為究竟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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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運用民事執行,必須認識執行措施

  大陸台商如為債權人,而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大陸台商已取得法院民事確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確定之「支付令」、、等,而債務人仍不履行,大陸台商迫不得以應以前開法律文書,做為「執行根據」,向管轄之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後,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而前述的「查封、扣押、凍結」均屬「執行措施」,筆者擬藉本文從法律角度予以剖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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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成為刑事被告,須注意「證據」

  台商在中國大陸最怕成為刑事被告,過去有些台商因涉嫌「合同詐騙」、「走私」、「偷稅」、「虛假出資」、「資金抽逃」、、等,而成為刑事被告。刑事訴訟程序先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凡需要提出「公訴」,還須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7條)。

  至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要提起公訴時,必須查明「證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一)項)。如果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必須被排除(大陸《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一款)。由於此一問題攸關大陸台商的人權保障,筆者願藉本文予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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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請洽:永然法律研究中心02-2356-0809課務專員蔡台珍,或上網http://www.law119.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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