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2月10日自由時報 A16版記者徐義平所撰「真的假的?仁愛路價值20億地 只蓋3層樓」報導,在銀行限縮土建融資,且民國104年7月起容積獎勵縮水下,建商搶建怪象多。位於台北市仁愛路空總舊址對面、價值逾新台幣20億元區域地王「仁愛116」竟只蓋三層樓透天;這塊地去年已申請到建照,建照顯示僅蓋地上三樓建物,預計民國104年3月初完工。房產業者研判,位於台北市仁愛路地王竟只蓋三層樓透天應有多重考量。一是建照取得到開工有期限,先請照開工可保有原申請到的獎勵容積;二是先蓋低矮建物,等待都更條例母法修法,再與隔壁土地一起都更;三是將來如有其他建商或都更實施者想要進來整合土地,這棟三層透天可變身成「釘子戶」,待價而沽。

  筆者認為市價達新台幣20億元的土地,又位於台北市精華地段,卻僅蓋三層樓透天,是土地利用的浪費,期望土地所有權人還是能夠與其他鄰地所有權人合併開發,讓土地能做最有效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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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2月6日經濟日報 A16版記者陳美珍所撰「離婚夫妻房產持有期 准併計」報導,夫妻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不動產,出售時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二年閉鎖期間時,夫妻各自持有不動產的期間,准予合併計算,即出售時持有滿二年以上者,可以免課奢侈稅。

  舉例來說,甲、乙雙方因離婚,配偶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向甲請求而來的房產A一棟。在乙取得A房產之前,甲已持有A屋滿一年,乙在取得A屋後的一年半決定出售。此時,依據財政部規定,甲、乙持有A房產的期間可以併計之下,即乙出售A屋時的持有期間,除自行持有的一年半之外,還可以加計甲的持有期(一年),總計乙持有A房產時間至出售時已達二年半,符合免徵奢侈稅的條件。

  財政部日前規定,配偶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如係取得後二年內出售,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自用房地等要件者外,即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範圍,但在計算持有期間時,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持有期間可准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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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2月6日自由時報A20版記者賴筱桐所撰「浮洲區段徵收開發案 居民痛罵市府沒誠意」報導,新北市政府近日召開「板橋浮洲地區開發計畫平台會議」,居民反對區段徵收開發,要求提高地上物補償金,其中大觀路一段二十八、二十九巷住戶拉白布條抗議,主張自辦都市更新或市地重劃;「二十八、二十九巷拒絕區段徵收自救會」發言人林俊岳表示:「土地是我的,房子是我的,為什麼市府要強拆我們的家?」,目前連署反對區段徵收的住戶已達千人,政府想盡辦法用行政手段把居民趕走,只為讓財團進駐蓋豪宅,令人無法接受。

  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李素蘭表示,大觀路一段二十八、二十九巷為建物密集地區,是否納入開發案,針對住戶所提安置、重劃或剔除計畫範圍等方案,皆會通盤考量。城鄉局副局長張溫德則表示,現階段彙整人民陳情案件,各種安置配套方案仍在研議,釐清問題,會再持續與居民溝通。

  筆者認為「區段徵收」是大面積的開發,有別於市地重劃及都市更新,並且在政府開發建設後,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分回抵價地來自己運用安排,其立法目的為了改善舊市容,提高居住品質;但政府在執行法令時,真的需要多方協調及溝通,以避免居民認為自身權益受損大太,而不願意配合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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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9日下午2時,上海市法學會前往世新大學參訪,由吳永乾校長接待,陳清河副校長、朱柏松客座教授、高思博副教授、葉雲卿副教授及李永然律師出席,上海市法學會則由施基雄副會長帶領,何品偉常務理事、楊宗貴、糜世峰、沃春芳、楊燁、阮山峰、湯征宇、耿玉瑩等理事及施梅玲主任科員出席,針對世新大學的設施及教學內容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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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4年2月6日聯合報A8板 記者李順德、高詩琴所撰「政院拍板 空總全區保留,古蹟活化創新創業園區」的報導稱:交通部長毛治國民國104年2月6日下午拍板,原空軍總司令部應全區現狀保留,不會採取逕行開發的方式,而採古蹟活化的作法,作為孕育未來創新概念發想的基地,以符合世代正義。

  行政院指出,以往政府對於大面積國有土地的釋出,大多朝向商業開發為主,但隨著房價高漲,民眾對於土地開發產生巨額利益,致使財富分配不均頗有不滿,擁有豐沛創意與創新能力的年輕世代,苦無成長與發揮的園地;政府面對此一現象,有必要重新思考大面積國有土地釋出或古蹟的活化運用,應以年輕世代及未來的需求為念。基於上述理念,各方所關注的台北市原空軍總司令部的未來開發運用,如果採逕行開發的作法,已不符合世代的需要,尤其是純以經濟利益為導向的開發,恐助長居住不正義趨勢。應該讓台灣的新世代人文與科技整合創新的舞台,讓空軍總司令部園區土地,成為這個舞台的亮點,不立即對這塊龐大的基地進行開發,保留給下一個世代選擇的權利,更符合跨世代正義。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毛部長拍板的原則、方向,已著手規劃後續活化方案,遵守有關文化資產保護的相關規定,進行有限度的活化運用,於最短時間內,透過公開透明的方式,開放給社會各界具有關懷理念、創新理想與創業計畫的團體與人士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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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4年2月102 聯合報B1 記者高宛瑜所撰「北市府租屋公司,年底成立」的報導稱台北市目前有約5900戶公共住宅,在明、後年約2000戶將完工,目前大多都由住宅服務科,依照《住宅法》,負責收租及建物設備修繕管理等,僅有少數交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

  為了管理台北市市有出租公共住宅,台北市長柯文哲計畫成立「租屋公司」,都發局表示,未來四年預計新增2.5萬戶公有住宅,成立租屋公司將有系統性的培育制度,系統化管理,預計年底前正式成立。但將來公共住宅大增,局內現有管理人員不足,因此主張成立租屋公司,從根本體制來改革。

  至於會不會與民爭利?台北市都發局林洲民局長認為管理公共住宅太辛苦,根本不會有民間公司想做,所以打算會先成立籌備處,104年年底正式成立「租屋公司」,將來包含捷運局聯開案市府分回的空屋,和已出租的公共住宅,都交由租屋公司管理,現有約聘人員若有意願,將轉到公司,給予職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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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未然,藉閱讀推廣法律

  提到「法律」,許多人總會搖搖頭說:「我又不犯法,用不到!」殊不知,日常生活中不論食、衣、住、行、育、樂,樣樣和法律脫離不了關係,人們總要等到遇上問題時,才發現自己的法律知識太少,想後悔也來不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兼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李永然律師執業30餘年,看過太多這類的案例,於是興起推廣法律知識的念頭,希望民眾能防患於未然,在平時就先具備法律知識,一來避免糾紛的產生,二來若不幸發生糾紛時也能了解如何處理,減少權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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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最怕成為刑事被告

  在中國大陸的台商人數相當多,有些已身陷囹圄,其中罪名有涉嫌「合同詐騙罪」、「走私罪」、「偷稅罪」、、等,不一而足。

  台商面對刑事官司,所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律師協助」,但如果「律師」不稱職,既於事無補,且傷荷包;所以,筆者建議台商面對刑事官司時,一定要慎選律師,切勿病急亂投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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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兩岸經貿歷經20多年的交流過程,也衍生不少投資糾紛或爭端,依2009年《TEEMA調查報告》(即台灣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所載,從2008年到2009年,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所面對的經貿糾紛類型中,以「勞動糾紛」、「合同糾紛」、「買賣糾紛」、「土地糾紛」、「債務糾紛」為前五大經貿糾紛類型,而上升的經貿糾紛則分別為「商標糾紛」、「合資合營糾紛」及「勞動糾紛」等,亦即,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或生活難免會發生除上開所提之民事糾紛,例如:廠商貨款未付、貨品有瑕疵、承租人拒付租金、房地產開發商所交付商品房有瑕疵、請求返還借款、股權爭議、人頭借用…等,不一而足。遇到這些糾紛發生時,難免困擾,有些簡單者可以自行解決,或影響不大者則隱忍不計較。如果影響不小,自己又無法解決,此時可以透過那些法律途徑,解決民事糾紛呢?

二、在大陸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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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人持有房地產,須注意房屋稅的課徵:

  在台灣民眾的房屋自有率非常高,但仍有少部分人沒有自有房屋,少數學者就撰文表示台灣的房屋持有稅較低,導致有錢人的游資就跑到房地產,導致房價攀升,害少部分人未能擁有自有房屋,進而要求政府要修改房屋稅的課徵方式,加重所有人之持有稅的負擔。

  立法院已於民國103年5月20日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的修正,總統也於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對於此一修正,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加以注意,並進行節稅規劃,俾免房屋稅的負擔過度增加。筆者願藉本文介紹此次修正,並提醒房屋所有人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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