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1月28日聯合報AA3版 記者蕭韻純「去年房市 陸資外資僅占1%」的報導稱:不少人質疑,陸資因受限「五四三條款」(貸款不得超過五成、來台停留不能超過四個月、三年以內不能移轉),會化身港資或其他國家資金來台購買不動產。不過,陸資來台購屋多以個人或是中小型公司為主。

  據內政部統計,在數量上,陸資在民國91年至民國100年間取得台灣不動產僅50件,民國101年表現稍佳,取得件數一年即達34件,民國102年更達到高峰,全年共52件,但在民國103年,陸資出手雖僅45件,總計13年來也不過181件;在金額上,自統計以來,不過近新台幣26億元規模,即便民國103年權利價值達到最高,也不過新台幣8.2億元,平均一件僅新台幣1823萬元,不如坊間盛傳的大手筆。

  筆者認為雖然陸客來台數年年上升,但陸資來台投資不動產的意願沒有想像的高,主要原因在於法令限制嚴格,投資漲幅有限,陸資化身港資或其他國家外資來台,另外陸客投資登記審核時間較長,因此陸資來台投資也會有所考慮,政府如要活絡經濟,應該審慎開放法令來台投資限制,縮短對陸客來台投資審核時間,才能吸引陸資來台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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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1月28日蘋果日報A17版記者于靜芳所撰「護隱私 第3類謄本下周一上路」,過去常見房仲透過房屋謄本的資料尋找屋主,引起侵犯隱私權爭議。為維護所有權人權益,民國104年2月2日起起謄本新制將上路,除隱匿屋主部分資訊外,另新增「第三類謄本」供利害關係人申請。依照土地登記謄本舊制,只能由本人或代理人申請的第一類謄本,內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及住址等完整資料,第二類謄本僅顯示姓名和地址,但因採開放式,任何人都能申請。因舊制涉及個人隱私與不動產交易安全,新制規定,第二類謄本只剩所有權人的姓氏和住址,若更在意隱私的屋主,還可申請隱匿部分住址,並新增「第三類謄本」提供給共有、都更等利害關係人申請。太平洋房屋總經理蕭朝陽分析,以往民眾或仲介可用自然人憑證調閱第二類謄本,新制上路後,第二類謄本已無法確認產權的歸屬,一定要根據屋主的身分證字號及權狀資料,才能申請到最完整的第一類謄本,更能保障民眾隱私。

  筆者認為日後如要確認不動產標的產權、持分或相關稅費計算,都將更加困難,無形中也增加了不動產交易的成本,日後民眾如要透過網路申請第二類謄本,將無法了解相關產權,勢必須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或第三類紙本謄本,才可以得到更進一步資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地政事務所地此一改變當時是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此一改變造成民眾極大不便,未來還要修改《個人資料保護法》為宜,才不會造成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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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1月20日工商時報A17版記者張國仁所撰「欠稅6210萬 判繳496萬還不服 行政訴訟遭駁回」報導,台北邱姓市民申報其父的遺產稅,但隨後遭查出漏報應收債權、其父死亡前3年提領現金及代關係企業支付款項共新台幣4,035萬元,遭補新台幣1,808萬元稅款並罰1倍,前後要繳新台幣6,210萬元稅款;邱某不服,自此一路與台北國稅局糾纏打起行政官司;101年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納遺產稅額為276萬元,罰鍰依新規定由原課罰漏稅額1倍改為0.8倍即新台幣220萬元確定。但邱某對遺產稅確定處分仍不服,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台北國稅局在民國102年12月間函覆邱某指出他的申請不適用發現新事實與證據,因此拒絕重開行政程序。

  筆者認為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會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兩年內的財產移轉情形,如無法說明清楚時往往會被國稅局認列在遺產總額中,甚至會不斷書信往返甚至行政訴訟,因此民眾在做規劃時務必多方請教專業人士,並保留相關單據,以免日後遭國稅局追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現在國稅局課稅越來越積極,民眾對於涉及繳稅問題,切勿輕忽,而應弄清楚後,謹慎處理,這樣才不會為自己招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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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1月17日工商時報A9版記者張國仁所撰「賣屋未報奢侈稅 連補帶罰978萬」報導,民國100年6月,陳女因付不出台北房屋的房貸,因在1年之內,且被稅官認定在屏東還有一棟房屋,因此課徵奢侈稅。陳女出售北市房地價格為新台幣3,260萬元,南區國稅局除按銷售價格的15%核定補徵奢侈稅新台幣489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計新台幣489萬元。

  經訴訟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陳女敗訴,陳女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藍獻林等5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廢棄原判決最重要的原因是,陳女名下坐落屏東縣的79建號房屋建物總面積為47.70平方公尺,陳女應有部分8分之1,折計面積只有約兩坪。合議庭法官依經驗法則認為,如此面積的房屋,在客觀上顯難認可供一戶人家自住,但南區國稅局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都沒有仔細審酌此一事實,就以「戶數」認定陳女有兩戶,賣了其中一戶持有未滿一年的房屋就是要課稅,顯然過於武斷草率。

  筆者認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即為特種貨物,因此就法律規定非以能否居住為其判斷標準,即使持份在少仍會被認定為特種貨物。所以民眾在出售「兩年」內取得之不動產,還是先行確認自身是否還有其他不動產,而不是探討能否居住而已,以避免日後遭追稅,透過行政救濟曠日而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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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1月21日工商時報A17版記者張國仁所撰「贈子土地遭課奢侈稅 李氏夫婦告贏國稅局」報導,判決指出,李、張二人經北區國稅局查獲在民國101年7月6日,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的桃園縣觀音鄉土地,倆人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未依規定在訂定銷售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乃各按各持分土地銷售價格新台幣364萬元,依稅率15%,核定李張倆人各應納稅額新台幣54.6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的罰鍰計13.65萬元。

  北區國稅局主張,李張倆人就該土地是訂立一個「買賣契約」,並非一個買賣契約加上一個贈與契約,且土地登記簿也是登記一個買賣契約,並未登記贈與契約,因此認定李張二人是免除買受人新台幣220萬元債務,屬於「贈與行為」,所以才按土地全部買賣價金計算核課奢侈稅。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由本案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第二條規定付款方法即可證明,部分價金用免除債務方式,因此這件買賣契約當事人間合意「買賣」之標的,僅是相當於新台幣144 萬元的土地部分,而其餘相當於新台幣220萬元比例的土地為贈與部分,可見事實是雖名為買賣契約,但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真意,實際為贈與。法院因此判決,北區國稅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另由北區國稅局作適法處分;本件爭訟仍可上訴。

  本案例當事人運用一個買賣契約簽訂不動產銷售契約,必且在付款條件中載明免除新台幣220萬元債務,因此課徵奢侈稅的稅基為買賣契約所載之價金,還是扣除新台幣220萬元剩餘的價金?是本案例所爭執之處。筆者認為建議民眾如要二親等買賣持有兩年內之不動產,建議新台幣220萬用「贈與登記」方式辦理,剩餘部分二親等買賣,以避免嗣後被國稅追稅並且產生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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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

  李永然律師於建築、不動產等相關法令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長年於此領域研究、耕耘,其在繁忙公務之餘,亦經常藉由演講、出版、座談、專欄寫作等方式,將建築與不動產知識普及化。2012年間,在本校台北科技大學極力邀請下,李永然律師於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開設「不動產建築法律專題」課程,與學生一同分享其寶貴經驗,受到熱烈歡迎。

  李永然律師現又與田欣永律師策劃與不動產抵押權有關之專書,其結合張顥璞律師、連世昌律師、吳任偉律師、黃振國地政士、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之大作,出版《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一書,余有幸先睹為快,並為之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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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3日下午1時30分,李永然律師以董事長身份出席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的「永然第十二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始業式,始業式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李廷鈞副執行長主持,永然法律基金會李永然董事長、黃淑嬪董事、成功高中游經祥教務主任及贊助單位華湑有限公司洪娟娟總經理、瑪萱國際有限公司李蕙珍董事長、台北大學游志青教授、陳茂慶董事長等人出席,並致詞鼓勵學員能利用四天的時間,好好接觸法律。

  接下來李永然律師並講授「法律人的生涯規劃」,以其執業30年的經驗,分析法律人的現況,讓同學對成為法律人有初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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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所投資經營,其出版的法律圖書對於法律知識的普及有著極大的貢獻,尤其是將不動產相關的法律知識通俗化、實用化。從預售、中古屋買賣、代銷、仲介、法拍,到土地開發、建築、營造等範疇,並邀請各領域頂尖的專業人士撰寫成法律實用圖書,讓一般民眾在遇到與不動產相關問題時,都能藉由參考書籍的內容,得到預防與解決的方法。

  不動產抵押權是金融機構、不動產投資、民間借貸常用以做為獲取融資、擔保交易、確保債權的手段之一;抵押權又分為「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而在實務的操作上,辦理抵押權的設定登記、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都是債權人、債務人在運用抵押權前所需要了解,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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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2日下午2時,台大法律生活營學員一行30人,經由永然法律基金會安排,前往永然關係企業參訪,由本基金會李永然董事長與學員們分享「法律人的生涯規劃」,同學們聽的津津有味,李律師並提供「法窗視野風情多──許文彬律師的生涯回顧」一書五本獎勵同學,台大法律生活營並致贈感謝狀及禮品,最後李永然律師與所有參訪學員一同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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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李永然律師、田欣永律師策劃,李永然律師吳任偉律師、張顥璞律師、連世昌律師及黃振國地政士、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等專業人士,撰寫而成的《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一書,於2015年2月上市,本書將「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從法律層面作深入的解析;並著眼於實務運用,指引讀者辦理抵押權各項登記之技巧、注意事項與不良債權處理之道,是一本理論與實務兼顧的實用參考書。

  李永然律師以策劃者身份特為本書寫序,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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