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10月14日蘋果日報A16版記者陳千聿「公營宅只租不售,7成民眾不捧場」的報導,其稱政府力推公營社會住宅,民眾卻興趣缺缺,依據信義房屋9月下旬對網友進行的購屋意向調查結果顯示,有68%的民眾認為,就算政府提供只租不售的「公營住宅」,仍希望將來有自己的房子。

  信義房屋的調查對象是針對瀏覽信義房屋官網的民眾,共回收1248份網路問卷。對於政府規劃只租不售的公營社會住宅政策,近7成民眾仍希望買房,僅有3成餘左右的人會考慮「以租代買」。民眾李雅雯說,如果經濟還可以負荷,當然會盡量靠自己買房,畢竟「住自己的比住政府的好」。

  目前台灣對未來房價變化,看跌民眾也比看漲的比例多出34個百分點,而先前政府官員曾提出的「房價兩年跌3成」言論,有54%民眾認為機率不大,但也有高達40%民眾認為很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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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先生、王太太在台北市大安區名下有兩間公寓,一間公寓出租,另一間公寓供自用,並且幫其成年的兒子大寶、未成年女兒二寶在台北市信義區各購置一間套房作為自住使用;王先生的父親王老先生住在台北市北投區,房屋已在多年前辦理贈與為王先生所有,試問:王先生家族在台北市名下有五間房屋,哪幾間房屋所坐落之土地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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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張有一房子出租給大大公司,大大公司當時與老張約定租期十年,租期屆滿,大大公司有權決定續租五年;前述十年租期屆滿,老張不想再出租,大大公司則已發函向老張表示願意續租,試問:其間的租賃關係是否存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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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麗有一間房屋租給阿寶,口頭約定租期十年,而於租賃期間,電線走火發生火災,裝潢全毀,此一後果由何人承擔?後來房子重新裝潢,小麗又把房屋轉售予第三人寶田並完成過戶,承租人阿寶能否繼續使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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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筱惠和智凱即將成家,看過一棟新完工的成屋後,對於該房子的座向、採光、坪數、價位等都十分滿意,只是對於後陽台的空間特別大,感到有些遲疑,他們擔心房子會不會有二次施工的問題?買了之後,甚至將來轉售時,是不是也會面臨不必要的風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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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  

  從胡偉良博士的《房地產聖經》一書(2011年6月一版,米樂文化國際有限公司),讀者可以了解如何理財讓自己有財富,我們常常看媒體、報章雜誌對理財方法說得好像很有一回事!但真正投資時就不是所看所聽的那麼簡單。實務上會碰到許多「稅法」與其他法規問題而窒礙難行,輕者花錢了事,重者則傾家蕩產,還背上刑責!
    「有土斯有財」是一句誘惑名詞,想擁有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屋或錢財,是每個人的夢想,但理財相關法規與實務經驗多如牛毛,也是令人頭痛的一件事情,坊間關於理財的專業書籍不少,但是大都是讓人看了就有一股衝動感,很少有一本讓人看了淺顯易懂、平易近人,也讓人看了輕鬆易讀而會考慮再三的投資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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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以房養老富三代」一書是由「楊裕仲」先生所著,理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11年7月出版一刷,本書中作者特別著重於如何規劃老年退休生活的生活開銷來源,作者認為應取決於你現在該如何為自己未來來做規劃。書中先從高通膨及高齡化作為一書的切入點,衍生出兩個問題,高通膨情形下現在仍購買的商品未來未必可以以同一價格購入,等同於財富的縮水;另外,國人人均壽命從七十多歲成長到八十多歲,這多出來的十年食衣住行的開銷又該從何而來?在政府有限的作為下,勞退制度或老人年金根本無法補足老年生活所需的開銷,是否我們應該趁年輕時,多為自身安排退休生活,尤其近年來台灣少子化的影響,更讓老年支出的財源,無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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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不動產包括土地與土地上定著物(房屋、工作物……等),是人民重要的財產權利。房屋對現代人而言,更是家庭生活起居的核心領域,此在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特別保障人民應享有「適當居住權」可見一斑。

  在我執行律師業三十餘載的職業生涯中,接觸到諸多案例均牽涉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救濟。就房屋之買賣、租賃、稅負、管理等攸關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房屋所有權人如欲預防自身權益受到損害,首應先瞭解「自己在法律上有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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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3年9月21日聯合報A10版記者劉峻谷所撰「隱匿4億現金,留廢地抵遺產稅」報導,高雄一家建設公司老闆病故,他的子女等八名繼承人暗藏遺產新台幣四億元現金,用一塊不能買賣的「法定空地」抵繳遺產稅,行政執行官陳典聖調查後發現,「法定空地」不能移做它用,也不能買賣或移轉,沒有價值,八名繼承人的策略是暗藏現金後,丟一塊不能查封拍賣的「法定空地」給國家,而且「法定空地」不能移做它用,也不能買賣或移轉。執行官最後下令通牒,若不繳稅將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八名繼承人眼見無法脫身,才同意分六期繳清。

    筆者認為用土地抵繳遺產稅,需在沒有現金或其他可以變現的動產為前提下,才可以申請用土地抵繳,該案例中納稅義務人隱匿現金而用土地抵繳,呼籲民眾仍應誠實繳納稅額,以避免日後除補稅外,也須繳納高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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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3年9月22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所撰「集資炒房,稅局追獲利藏鏡人」報導,民眾如「集資」炒房,國稅局要查。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對房產交易查稅,將連帶追查集資購屋的行為。「隱名出資者」按出資比率獲取的房產交易利得,應以實價全額按「其他所得」申報繳稅,屬於土地部分的利得,亦無免稅優惠。財政部規定,數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房屋出售後所獲利益,由「出名所有權人」按出資比率返還,「其他出資人」取得的房產利得應歸屬為「其他所得」,並按取得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全額計入所得課徵所得稅。

    筆者認為不動產出售的所得,為近年來國稅局查稅重點,無論房屋所有權人或共同集資者,在出售前一定要多方與地政士或專業的律師確認移轉不動產後,所會產生的稅負,以避免日後遭國稅局追稅及罰鍰,這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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