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2月27經濟日報A22版記者陳美珍所撰「企業合併賣房產 奢侈稅鬆綁」乙文報導,鼓勵企業合併以提升經營效率,財政部同意,企業因合併、分割取得消滅公司的不動產並出售,其持有不動產期間,可併計消滅公司持有該不動產的時間,總計超過二年以上者,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財政部表示,這是為鼓勵企業透過併購進行組織調整而成為實質同一經濟主體,藉以提升經營效能、改善企業體質及資源配置效率。
同時,為避免企業藉放寬措施,假藉合併行為炒作不動產圖利,財政部也訂有防弊機制。財政部將要求國稅局,針對相關案件進行查稅,如經稽徵機關發現利用合併或分割目的,達成短期買賣不動產目的者,將援用「實質課稅原則」,取消其併計消滅公司持有期的適用,並補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