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台北美術館警察錯抓鳥龍事件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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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7年11月6日,因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先生來臺訪問,於臺北市市立美術館前發生群眾包圍示威,以及嚴重之警民流血衝突等事件。
  當時李永然律師之子--就讀臺灣大學的李廷鈞先生,本在學校圖書館準備考試,回家前先行前往士林夜市購買宵夜,因見美術館前聚集大批群眾而稍事駐足,停留期間並未有任何滋事或暴力行為,卻遭警方烏龍逮捕。然而經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並釐清事實後,已於民國97年12月25日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844號偵查終結,予以李廷鈞先生不起訴處分,證明李廷鈞先生實為被害人,絕非當日滋事之暴力份子,各大新聞媒體更已大幅為澄清之報導。詎料劉丁妹女士於97年11月14日於其所屬部落格發表並持續放置貶損李永然律師及李廷鈞之名譽之文章,誣指李廷鈞先生丟擲汽油彈,其內容未經查證即恣意發言,任意栽贓,實已涉嫌《刑法》之「加重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及《民法》之侵權行為責任。
  對此,李永然律師日前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以(101)(10)然法三字第1319號律師函通知劉丁妹女士,儘速移除前述侵害李永然律師及李廷鈞先生名譽之文章,並已獲劉丁妹女士之善意回應,立即移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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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11月6日,因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先生來臺訪問,於臺北市市立美術館前發生群眾包圍示威,以及嚴重之警民流血衝突等事件。
當時,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同學本在學校圖書館準備期中考試,回家前先行前往士林夜市購買宵夜,於行經臺北市中山北路往士林夜市途中,因見臺北市立美術館前聚集大批民眾而稍事駐足,停留期間並未對於警方有任何言語上、動作上之挑釁行為。現場因有3名騎乘機車之人在群眾間繞行滋事,惟指揮官竟草率下令、不分青紅皂白地命霹靂小組逮捕該鬧事的騎機車者;然鬧事者早已逃逸,李廷鈞同學僅因符合「騎乘機車」之要件,致無端遭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所屬員警以「現行犯」逮捕、違法訊問,甚至不當移送至臺北地檢署。對此烏龍且嚴重侵害人權之誤抓事件,臺北地檢署已對李廷鈞同學作出不起訴處分,且還其清白;但警察烏龍錯抓事件,對於李永然律師及其家人、特別是李廷鈞同學本人而言,卻是已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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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溫藝玲律師

馬總統英九先生於今年5月14日即其就職週年前夕,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程序,此舉普遍獲得國內外各界人士之肯定,更象徵著台灣在人權議題已和國際接軌。然而,人權保障並非僅為口號或流於形式,而應有具體作為。蓋人民之基本權利受侵害者,多半係來自於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因此學理上有所謂「基本權之針對國家性」,國家所行使之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力,均有可能侵害到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因此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誠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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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116,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於台北美術館外遭警方錯抓之人權侵害乙案,溫藝玲律師於民國(以下同)98527日 發函民視公司,表達民視公司應還原事實真相。前於9865日 業已接獲民視公司陳剛信總經理以民視(新)字第98060501號函覆本所略謂:「三、…,然同前述,本公司自始即無侵害 李廷鈞 先生之事實及故意,故為求和諧,本公司擬於9868日 以快訊循環播出 李永然 先生之子李廷鈞獲不起訴處分之訊息,…。」等語。足見民視公司對此次警方之烏龍事件,媒體錯誤報導,致損害當事人名譽,最終也秉其新聞媒體之責任,提供民眾完整之事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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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基石在於對人權的保障

劉佩怡(玄奘大學公共事務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何謂民主?民主二字在人類的政治歷程中,始終不容易有一個明確、完整,而普世接受的標準。如果依照洛克(John Locke)的說法,民主即指人民主權,或所謂的主權在民的意思,其意指執政者之所以具有執政的權力,乃因其來自於人民的同意。據此,民主政治乃衍申出目前所普遍實施的選舉制度;或謂一個國家擁有公開、公正的選舉,即為民主。然而,在實際的觀察上,政治學者們卻又發現,即使政府舉辦了選舉,仍不一定真的走向民主,尤其是世界體系中的半邊陲與邊陲國家,在民主精神與制度未根深蒂固的情況下,國家又輕易地從民主走回不民主的道路。因此,「民主鞏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的概念乃被美國著名政治學家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所提出,各國亦莫不開始注意,在政治發展的道路上,國家是否真正奠定了穩固的民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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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5日上午9時30分,監察院監察調查處進行辦理「警政、國安單位執行協和專案有無違失等情」座談會,林佳範、簡錫堦、魏千峰、林伯儀和我......等人均出席。我除口頭陳述意見外,還特別提出書面意見,期盼台灣未來執法品質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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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法應兼顧人權──從李廷鈞案終獲不起訴處分談起
◎許文彬

民主法治國家警察的角色往往被譽為「人民的褓姆」,這不應只是一個虛名,而更該視為社會民眾對於警察執法態度的殷殷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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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7年11月6日深夜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因赴士林買宵夜騎機車路過台北市美術館前,遭警方誤抓並違法移送台灣台北地檢署,經檢察官查明,已於12月25日作出「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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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家透過媒體,可能都有看到一則「烏龍事件」的「烏龍報導」,該事件是發生於97年11月6日「台北美術館前的聚眾事件」。

我的兒子李廷鈞,目前就讀台大大學部,當天要前往士林夜市買宵夜,巧遇警方對群眾進行「第二波驅離」,我的兒子恰巧騎機車路過而被誤認、誤抓(註:因前面在進行「第一波驅離」時,有騎機車的鬧事者,該鬧事者依警方移送資料是李○欽涉嫌騎機車衝撞拒馬)。又不知何人漏新聞給記者,記者即以「名律師李永然之子」為題,大作文章,做了「烏龍報導」,把單純路過的李廷鈞,錯誤報導成「扔汽油彈」、「衝撞拒馬」、「率眾鬧事」、「推倒鐵拒馬」(註:依警方移送資料是陳○堂涉嫌推倒鐵拒馬),這樣的新聞竟可連報三天,而我及我的兒子之「名譽權」也遭嚴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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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逮捕、烏龍報導戲已遠,誰在乎受創者仍持續作痛的心?
◎溫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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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刑事前偵查階段」與「犯罪現場偵查」不再烏龍-從烏龍案談起

◎蘇詔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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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務運作面談警員辦案應遵守告知被告有選任律師之權利及警員向媒體發布新聞之分際
◎徐鈴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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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滬祥教授最近發表的「取締非法‧保障合法」一文,相當符合法治國的基本精神,在此將此文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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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逮捕事件, 大馬路上斲傷法治與人權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 林振煌律師

大陸海協會來台與我國海基會進行歷史性會商,因為之前曾擔任海協會發言人的張銘清跌倒事件,引發維安上的考慮。政府為了確保海協會來訪人員的安全,動用大量警力在機場、道路、飯店等公眾場所對於群眾進行罕見的大規模搜索、驅離、沒收旗幟等行動,引發民眾訾議。嗣對於在野黨發動的抗議事件,也造成警民流血衝突的不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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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集會遊行暴力事件的處理
-如何避免誤抓.誤辦及誤判的發生-

此次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訪問,政府為保護來訪人員的人身安全,強力執行「協和專案」,防制集會遊行人員可能採取的激烈行為,動用一萬八千人次的龎大警力維安,對於衝撞發生前採取低調姿態應付,但在依法舉牌三次之後,群眾仍然堅持不散,乃採取優勢的陣勢進行驅離行動,對所謂抗拒、滋擾或攻擊份子強行逮捕,並夾帶有搜索及扣押的動作,站在「保護合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原則,警方果能依法行事,符合《集會遊行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當然為廣大人民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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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攝於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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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攝於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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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6日發生在圓山中山橋前的衝突事件,當時因場面混亂,警察誤認廷鈞是滋事份子,而發生捉錯人之烏龍事件。豈知,事後竟有絲瓜日報部落格之版主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損害廷鈞之名譽,本人已於11月14日發律師函予絲瓜日報部落格所屬之服務提供者即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請其依法處理。雅虎公司在接到本人律師函後已依法刪除該絲瓜日報部落格所發表之不實言論,本人非常感謝雅虎公司的協助處理,並提供社會大眾一個正當合法的網路使用環境。

言論自由雖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但不得予以濫用;否則,容易涉及誹謗他人之名譽、侵害他人之權利。本人在此呼籲網路上使用者,千萬不要恣意發表不實言論,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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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民主國家發展的腳步,街頭會不時傳來遊行抗議之聲,人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而政府及社會大眾也會給與尊重。近年台灣的群眾集會也多了起來,大規模的如主張政治立場的,小規模如不服某些政策規定的,現在甚至有些人對《集會遊行法》的妥適性進行討論,也正熱鬧的集會中。

集會的目在於表達意見,切勿刻意製造衝突;我們了解目前台灣大多數的群眾戶外集會,是由政治人物所推動,例如過去的「紅衫軍」、日前的抗議陳雲林來台事件。但莫忘,現今民眾最迫切需求的,是攜手渡過「金融海嘯」的衝擊,力圖社會和諧、穩定發展,以此觀之,集會時,政治人物要節制,執法的警員也要自我克制,才能降低衝突,減免衝突帶來的動盪不安與社會成本的過多付出。

折衝樽俎的拿捏難料,唯有政府不偏不倚架構起平衡的骨骼,亦即行政及司法的公正執法,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司法機關應依法偵審,人民的集會遊行才不會帶來社會災難,也才是根本之道。就以警察而言,身為執法的第一線,行使公權力,務必依法,不但要「毋縱」,也要「毋枉」,才能獲得人民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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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日前我的兒子遭警方誤認為「現行犯」,而以「現行犯」違法逮捕,讓我有必要藉此機會向民眾介紹「現行犯」一詞。

所謂「現行犯」是指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現行犯」論,即「準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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