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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李宗瀚律師於2013年11月份發行的第269期《貿易雜誌》中,發表「三角貿易進口商應注意以進銷差額開立發票,日後恐涉逃漏稅!」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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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幾乎已成世界工廠、世界市場代名詞,隨著經濟開放的急速發展,與世界各國的資金、市場迅速地連結成緊密的網絡。中國坐擁強大的經濟實力,成為世界大國,其在國際間的影響力,更不容小覷!除經濟之外,舉凡國防、外交、社會文化,動靜間皆牽動全球敏感神經,甚而居於主導地位。令人不禁思考,中國是否有獨特模式的討論與爭議。由歷史視之,西方式的發展與崛起,似乎完全無法套用在中國身上,難道過往的西方式發展路徑,已被中國顛覆?

西方國家藉由強大海軍,大舉發動航海探險,不僅打開國門,更打開心門。伴隨著此後數百年在世界各地的航海交流、海洋貿易、建立殖民地擴大海外市場,獲得的不僅是知識與財富,更是間接激發對自由、民主、人權的進一步追求。當人民逐漸富足時,就會要求政府給予其財產、生命的保障,當法規愈保障人民,自由市場經濟和民主法治等,便由然而生。但中國由於閉關鎖國就喪失了這樣的機會。
反之,用如此模式來檢視中國,卻無法得到一如既往的答案。許多中國主流經濟學家因此認為,中國經濟發展的成績是西方主流經濟學所無法解釋的,在不是自由市場的情況下,中國也取得了經濟成功,這就說明自由市場不是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更甚者,讓人有個好像沒有民主、憲政、法治,對經濟發展也沒什麼影響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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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實務─UCP 500 釋義

張瓊玉著‧五南圖書公司出版

1.信用狀目前所使用的慣例是由國際商會1993年出版的修訂版,屬第500號出版品,簡稱UCP 500(1993 revision),共有49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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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糾紛之解析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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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必讀實例解析

盧榮宗著‧華立文化公司出版

1.按照《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在CFR條件下,買賣雙方對貨物風險的劃分,是以貨物在裝運港裝船時越過船舷為界,越過船舷以前的一切風險損失由「賣方」負責;越過船舷以後的一切損失由「買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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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之陷阱及風險規避

黃得炳著‧宏典文化公司出版

1.「信用狀」是以買賣契約為基礎,然而「信用狀」一旦開出,就與買賣契約分離,而成為一個獨立的信用狀交易(independent L/C transaction)。信用狀交易在本質上是一種「單據交易」(sales of documents);所以,在信用狀作業上,其交易對象是代表貨物的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等貨運單據(shipping documents),而不是貨物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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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仲著‧華文網公司出版

1.進出口貿易融資的形式很多,名稱各異,根據提供資金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兩類。前者,是當進出口商之間,一方信貸資金的獲得,是由另一方提供的,這種融資形式屬之;如果買方未收到貨物提單就已經付出全部或一部貨款,則是屬於進口商向出口商提供了「信用」;如果買賣雙方之間,一方信貸資金的獲得,是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就構成了「銀行信用」。銀行對商業匯票承兌,也屬「銀行信用」。

2.進出口融資依融資時間分為裝船前和裝船後,而分為「裝船前融資」、「裝船後融資」;融資過程必須考慮「外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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