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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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7日,我於中午搭乘高鐵南下台中,為「台中市地政士公會」的地政士朋友們演講「自辦都市更新常見爭議與解決之道」,現場出席了數百位地政士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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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廷鈞(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採訪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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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晚間6時30分,我與鍾瑞鳳一同主持如意讀書會,書目為永然文化出版之《都市更新實務專授全輯》。

都市更新乍聽頗為生澀,牽連之法令規章也相當多,但它同時又是現在最夯的議題,藉由此書之閱讀,加之詳加解釋,眾人便豁然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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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0日下午2時,我與同仁吳任偉律師一同赴聯合報講座演講「都市更新」常見糾紛與解決之道。

「都市更新」的主要目的在於「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簡言之,它是基於都市整體的利益,經由政府機關、私人、團體等持續不斷的努力,就實質環境、經濟、社會等不同層面,針對選定實施的地區,研訂綜合性計畫,實施拆除重建(即拆除原有建物重新蓋成新建物)、整建(即建築物之改建、修建或充實其設備)與保存維護(即加強更新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等措施,以達到增進都市機能、改善生活環境,促進都市健全發展的整體性目標。進行「都市更新」涉及《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自應具備法律知識;又因其涉及相關當事人之權益(如:實施者、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承租人……等),致生糾紛,解決糾紛也應辨明《都市更新條例》中規定相關程序。本演講即就幾種常見之自辦「都市更新」爭議問題,進行研析與提出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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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的會員無法出席時,可否委託他人出席?

文◎李永然律師

按依《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所成立的「都市更新會」,其運作適用《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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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都市更新乃指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而這些措施必須有「實施者」實施。

前述的「實施者」乃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機關」、「機構」或「團體」(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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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8日下午2時,我與同仁陳曉祺律師一同赴聯合報講座演講「運用都市更新會進行都更,對其運作及權利變換的應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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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應該由誰來實施?哪些地區應優先辦理更新?

文◎陳淑芬律師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規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有三種,分別為「重建」、「整建」及「維護」。其中採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時,即會涉及將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拆除、重新建築、住戶安置等行為,且為了有效提高土地利用之強度,強化都市機能,甚至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其使用密度,例如變更地目、獎勵建築容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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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對「都市更新」的應有認識

文◎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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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之制定與立法目的為何?
 
◎陳淑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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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房地產目前最火熱的話題,不論是建築專業人士或者市井小民都想要了解它,然而都市更新真的像萬靈丹,可以解決一切舊屋改建的問題嗎?政府希望能將市容變得更整齊,但實際了解都市更新涵義的人又有多少呢?
 
老舊社區的都市更新,向來是一件非常困難的工程,太多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都有自己的想法與要求,每塊地狀況又相異,並不能一概而論;同時現今媒體發達,資訊流通雖迅速,然因缺乏求證,斷章取義的結果,使得社會充斥著積非成是、一知半解的錯誤觀念。報導總言台北市「房價高」,但實際上,售價每因特定的地點、基地大小或規劃的考量而有所不同。近期最流行的名詞「豪宅」,不只是坪數大,相對的基地也要大,公共設施的配套亦須完善,欲符合這些條件,基地面積最少需1000坪;但多數人以為超過60坪就是豪宅,地主誤認改建後便是豪宅,建商必獲高利潤,遂常以最高售價與建商談合建條件,此舉無異將政府都市更新的美意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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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都市更新有自辦與公辦之分,而在自辦都市更新則以「權利變換」或「協議合建」實施。按「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的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
又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的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註1)及得無償撥用取得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註2)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所以,參與都市更新者,於採用「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自應明白該「共同負擔」,筆者願藉本文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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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都市更新」在台灣是一個極夯的話題,而都市更新實施的方式中有一種所謂的「權利變換」;「權利變換」在《都市更新條例》中是重要的核心制度之一;透過此一制度,可將地主「更新前的權利,變換到更新後」,故稱之為「權利變換」(註1)。筆者擬透過本文讓參與都市更新者訂「權利變換」能有一基本認識。現分以下三點敘述之:

一、《都市更新條例》對「權利變換」的定義

其乃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註2),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的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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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下午2時,我與同仁陳曉祺律師一同赴聯合報演講「如何以協議合建進行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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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永建設機構秉持著「追求永恆,苛求完美」的經營理念,在建築業界耕耘數十餘載,以敬業和務實的態度貢獻專業,為企業體量身打造晉級國際經貿版圖的廠辦大樓,多次榮奪國家建築金獎,深獲肯定。

近期政府大力推展都市更新,欲增進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提升房地產價值,達永亦積極參與。身為這塊美好土地的一份子,達永建設機構肩負使命感,希冀協助改善窳陋市容、更新老舊建物,使都市生活品質更上一層樓。

《都市更新條例》已立法十周年,全台申請都更案近千件,可見都市更新之盛行;然而其所面臨的容積獎勵爭議、審查時程冗長及「都更霸」、釘子戶之阻礙,皆為目前最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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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7日,我接受正聲廣播電台專訪,主題為「都市更新的法律須知」。

都市更新熱潮正夯,許多民眾對於此議題仍是一知半解,趁此機會,我將相關的法律須知作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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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8日都市更新推動辦公室在台北縣府507大型會議室舉行「都市更新講習法令政策班」。

該活動由丁致成執行長主講「都市更新導論」,介紹到「都市更新是什麼?」、「都市更新對市民有什麼好處?」、「那裡該做都市更新?」、「誰可以做都市更新?」、「都市更新要多久及程序如何?」、「如何推動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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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6日第一銀行舉行「都市更新論壇」,由於「都市更新」是一正夯的話題,此一活動參與人數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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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工商業及科技迅速發展,帶動都市開發速度,「都市老化」所衍生之問題開始逐一浮現。如何改善老舊市容、不斷提升都市各種機能,此乃每個城市都必須面對之課題。為積極因應各種都市老化問題,我國於民國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之後陸續訂定相關實施規則,使我國之都市更新法制日趨完備。

我國都市更新事業方興未艾,政府於民國98年間,亦將都市更新列為國家重要政策之一。政府基於鼓勵、促進都市更新之立意,盼吸引民間資源投入,遂逐步修法放寬實施都市更新之要件,以簡化流程、降低門檻、提高獎勵來增加誘因,以促使民間不動產開發相關業者主動參與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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