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兩岸投資與交流 (208)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2018年8月30日電電公會舉辦「2018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產業發展調查」記者會,李永然律師以執行委員身分出席,多家媒體也針對此次調查結果,大陸台商目前在陸投資的困境及對政府的建議加以報導。

n18a00_p_01_02.jpg

(照片摘自中時電子報 記者林汪靜攝 )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壹、前言

  臺灣政府自開放臺灣人民赴大陸探親以來,兩岸貿易活動也從此日益頻繁。尤其,臺灣自西元(下同)1980年代起,臺灣之勞動成本及土地成本高升,許多勞力密集產業轉向對外投資,而中國大陸挾其低廉的土地、勞動成本、龐大內需市場等,吸引眾多臺商紛紛西進大陸投資,而兩岸經貿歷經約30年的交流過程,也衍生不少投資糾紛或爭端,故臺商對投資權益保障與法制完善也非常重視。臺灣與中國大陸先前在經歷多次聯繫及協商後,終於在2010年6月29日於中國大陸重慶進行第「五次江陳會」時,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簡稱「ECFA」),並於同年的9月12日正式生效。而臺灣推動兩岸簽署ECFA有三大目的:(一) 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二) 避免臺灣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三) 促進臺灣經貿投資「國際化」。另海基、海協兩會經過長期協商,於2012年8月9日在臺北舉行「第八次江陳會」所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為「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其目的係透過兩岸間共同努力,相互提供對方於己領域的投資人,於人身安全、投資財產及其收益方面享有正當及充分之保障,藉以提升外來投資人之投資意願。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李永然律師於2016年3月8日出席由旺報舉辦的第12次台商權益維護系列座談會,此次座談會主題為「十三五規畫下的台商契機與挑戰」,相關的內容,於2016年3月13日旺報B2版台商周報刊出,內文如下:

李永然:預防勝治療 小心法律糾紛

李永然:預防勝治療 小心法律糾紛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記者陳思豪攝)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的歷史已逾三十年,這三十餘年間台商於中國大陸之投資、設廠、商務經貿……等等,非但人數眾多,且規模也同步增加。目前長住及往來兩岸的人數已高達一、二百萬人,因此台商於中國大陸之權益保障議題,一直是台灣政府及民眾所關心的。

  余自1990年起開始往來於兩岸間,除與大陸各地民間法律團體、學校等進行法律交流外,更與眾多台商團體接觸,一再聽聞台商們在中國大陸投資受到的限制與遭遇困境,因台商經營大陸市場,往往偏重商業考量,忽視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在不諳大陸法律、交易習慣及交易模式的情況下,衍生不少投資糾紛,因此深感大陸台商權益保障問題之重要,余便不斷在許多個案中進行法律知識推廣以預防糾紛,或者協助提起法律救濟……等等,也常在報章媒體發表文章或由「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書籍,以提醒諸多赴中國大陸的台商們能重視自身權益的保障。

  過去由馬英九總統執政近八年期間,兩岸以及海基會、海協會兩會有著密切聯繫,而我國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台商聯合服務中心與中國大陸國台辦投訴局也在《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架構下執行投資保障相關措施;但是,至今仍不乏部分台商權益受損,例如遭「逮捕羈押」、「拘留」、「邊境控制」……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廠房遭當地政府非法徵收等,尤其在近幾年隨著大陸投資環境急劇變化等不利因素,產業結構改變,部分大陸台商也跟著努力轉型,遭遇的問題與糾紛沒有因而減少,反而增多。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5年10月29日,李永然律師應邀出席由旺報以『從滬提供台商「市民待遇」看台商享「國民待遇 」問題』為題,舉辦之「台商權益維護系列座談」,座談會由《旺報》 總編輯王綽中主持,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鼎創達集團總裁莫皓然先生、台經院兩岸發展研究中心陳華昇主任......等人士進行研討。

20151104114326772_0001 

 李永然律師表示,《上海市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規定》的出台證明了「兩岸一家親」不是口號,是實實在在的作為。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了《十三五規畫》的建議,台商也非常渴望投身於大陸未來的發展。但《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出台迄今21年間,兩岸情勢發生很大變化,台商原先優勢不再,雖然說「兩岸一家親」,但台商進入大陸還是「客卿」,大陸很多企業在操作上,運用的人脈與資源都超過於客卿的台商,他建議該由國務院立法,給予台商進一步保護。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於2015年10月30日出刊的旺報,李永然律師接受該報記者針對中共五中全會拍板「十三五」規劃目標一事發表看法,李永然律師呼籲大陸當局應考慮讓台商參與規劃,並給予台商享同等待遇。

  全篇內容如下:「參與十三五 台商應享國民待遇」 (請點擊閱讀)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大陸台商有時會運用或面對「支付令」

  在中國大陸所稱的「支付令」,在台灣稱之為「支付命令」;台商在中國大陸有時須運用法院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發出「支付令」討債;反之,有時是別人運用「支付令」而對台商有所主張。

  在此情形下,自有瞭解大陸《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支付令」的必要,這樣才會懂得運用或面對「支付令」的法律竅門。

文章標籤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大陸台商對外負債,債權人於取得「執行根據」後,就會進行強制執行,由於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如果生意投資失敗了,可能面臨債務的處理,例如:台商在人民法院受到確定的敗訴判決、在仲裁機構受到敗訴的裁決......等;此時其債權人即可能以「法院確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的公證書」......等「執行根據」,向法院申請對台商進行強制執行;大陸台商面對時應具備那些法律認識?

Q:大陸人民法院對於被強制執行的台商,可以要求其提出「財產報告」嗎?

A:大陸「強制執行」規定於其《民事訴訟法》中,且與台灣有諸多不同的規定,過去大陸存在「執行難」的問題,所以於2007年、2012年先後又做了兩次修正,藉以強化強制執行的效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大陸台商運用強制執行,須瞭解法律

  台商在大陸做生意,出售貨物,買受人須支付貨款;如雙方於「合同」內訂有「仲裁協議」,一旦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固可透過仲裁機構仲裁;倘未有「仲裁協議」,則可向管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於訴訟已獲得勝訴確定判決,而債務人仍拒不履行,則債權人只能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所以,大陸台商有運用強制執行的必要。

  關於強制執行,中國大陸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大陸《民事訴訟法》於2007年間及2012年間均有修正;所以,大陸台商進行強制執行,則須適用最新修正的規定。大陸強制執行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3編「執行程序」,包括第19章「一般規定」(第224條~第235條),第20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第236條~第240條),第21章「執行措施」(第241條~第255條)及第22章「執行中止和措施」(第256條~第258條)(註1)。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大陸台商運用民事執行,必須認識執行措施

  大陸台商如為債權人,而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大陸台商已取得法院民事確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確定之「支付令」、、等,而債務人仍不履行,大陸台商迫不得以應以前開法律文書,做為「執行根據」,向管轄之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後,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而前述的「查封、扣押、凍結」均屬「執行措施」,筆者擬藉本文從法律角度予以剖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大陸台商成為刑事被告,須注意「證據」

  台商在中國大陸最怕成為刑事被告,過去有些台商因涉嫌「合同詐騙」、「走私」、「偷稅」、「虛假出資」、「資金抽逃」、、等,而成為刑事被告。刑事訴訟程序先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凡需要提出「公訴」,還須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7條)。

  至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要提起公訴時,必須查明「證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一)項)。如果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必須被排除(大陸《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一款)。由於此一問題攸關大陸台商的人權保障,筆者願藉本文予以探討。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5年7月17日上午9時,李永然律師前往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出席由國際傑人會中華民國總會舉辦的「2015國際傑青外交經貿創意高峰會」,演講「兩岸投資經商的法律技巧」,李永然律師不吝和學員分享自身的經驗,與會學員們也專心聆聽,藉由演講內容,獲得更多的專業法律知識及技巧。國際傑人會特頒發感謝狀,感謝李永然律師撥冗擔任講師,李永然律師並與下一堂講師胡志強先生一同合影留念。

S__2244624

S__2244625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做為債權人的台商,對賴帳的債務人可進行民事執行:

  台商在中國大陸被倒帳的事件頻傳,例如:賣貨收不到貨款、貸款給他人未獲清償......等,不一而足。面對這些問題,事先預防固然重要,如:進行徵信、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註1)、、等;倘不得已碰上,也要知道採取正確且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在一般所謂的法律救濟,如: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等;取得有利生效的法律文書之後,還要再運用「民事執行」,足見「民事執行」的重要性,筆者願藉本文將民事執行的進行程序,及執行進行中,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執行和解」,其相關的法律問題,藉本文予以介紹。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50513093528264_0001  

  2015年5月13日旺報A4版刊登李永然律師專訪,針對大陸國務院11日發布的《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發表看法。李律師認為,此規定是對《62號文》的折衷作法,該文的頒布,彰顯兩岸對投資糾紛的良好溝通,可視作一種典範,是很好的結果。

  專訪全文如下: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5年4月23日工商時報A11版報導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主辦的「當前台商智財權與營業祕密保護問題座談會」,本次座談會由陳明璋院長主持,李永然律師、李孟洲社長、施育霖法務長、陳本源董事長、陳鴻儀總經理與賴文平所長擔任與談人。

  本中提及李永然律師針對此議題,發表看法:

  長期經營兩岸法律交流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提醒,除了相關的知識、事前預防工作做足外,權益受損時首要任務就是「搜證」。他以自身受害經驗為例,近年上海出現「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讓台商大感迷惘,紛問兩家是否是關係企業;目前他除了已發函到對方律所,也正積極進行蒐證工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台商在大陸進行銷售,須注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設廠,早期是運用大陸廉價勞力及原物料取得的便利,將成品向大陸境外進行出口銷售,但隨著中國大陸經濟成長,消費能力提升,台商也開始重視將成品逕自在中國大陸境內進行銷售。

  台商在大陸如將產品直接出售給消費者,一定要注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係於1993年10月31日大陸人大常委會通過;其間經過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通過;最近的一次修正則為2013年10月25日大陸人大常委會第二次修正通過。筆者願藉本文介紹其內容,俾供台商注意遵守並運用。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李永然律師接觸兩岸法律20餘年,十分重視維護大陸台商利益保障的法律權益,並將其多年經驗集結成「大陸台商合同訂定與履行的法律竅門」一書,希望藉此為台商在簽訂合同時能做為參考之依據,而本書也獲得旺報的推薦,於2015年3月15日台商周報財經文摘刊載本書之介紹,全文如下:

了解大陸法律,確保經營權益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日大陸國務院發出的《62號文》,將取消財政返還的退稅優惠,引發廣大台商憂慮,李永然律師接受旺報採訪,針對此議題表達看法,刊於2015年3月11日旺報:

李永然:大陸政府應守誠信原則

2015/03/11 | 記者陳曼儂/台北報導

  大陸國務院推出《62號文》,將清理過去地方政府承諾過的財政優 惠,儘管大陸財政部長樓繼偉強調,這非針對台商,但永然聯合法律 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就法律層面,政府必須有誠信原則,不該把 內部整頓波及善意的第三方投資者。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在大陸置房產,須瞭解房屋登記

  台商在中國大陸買房子投資,或在土地上蓋房子情形很多,對於房屋部分須瞭解「房屋登記」,才能保障自身的財產。

  中國大陸在房屋登記方面原有《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然其建設部於2008年2月15日頒布《房屋登記辦法》,並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且將前述辦法一併廢止不再適用。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台商在大陸買賣房屋,必須注意合同:

  台商在中國大陸買賣房屋時有所聞,有些是基於辦公或經營使用的需要,有些則是為了「投資置產」或「居住使用」;然不論基於何種目的,買賣房屋都必須訂立「買賣合同」;訂立買賣合同時,必須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構成: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