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被告友寄隆輝與辯護人彭郁欣律師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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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吳任偉律師
一、 案例事實
  民國101年2月2日晚間11時許,發生藝人Makiyo與其日籍友人友寄隆輝涉嫌毆打林姓司機案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與重視。而受友寄隆輝委任的A律師於同年月3日,隨即陪同友寄隆輝至派出所接受偵訊,並於翌日上午又陪同友寄隆輝出席藝人Makiyo經紀公司所召開的記者會。當時因記者會所發佈的內容(即案件當事人所自行陳述的過程)與案發當時、經路人事後所提供的行車記錄器拍攝之錄影過程不盡相同,進而引起報章雜誌、網路與電視傳播等媒體諸多批評及輿論撻伐;部分電視名嘴甚至以「有錢能使鬼推墨,這個鬼不知道是律師這個人是鬼」等言論來批評受友寄隆輝委任的A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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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4日我以民主基金會監察人兼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身份出席了「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2012年年會」。
當天上午我除了與該會李雲龍會長共同於開幕式致詞,隨後我即於大會上發表專題演講,題目為「台灣地區刑事被告之人權保障--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談起」,發表之後,與會的大陸學者專家也提出一些問題與我現場進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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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9日中午12時30分,我前往汐止扶輪社演講,今天共有三社,即汐止扶輪社、士林扶輪社及長安扶輪社聯合例會。
我基於普及國人的人權常識,特以「從《公民政治權利公約》談我國刑事被告的司法人權」為題演講,還贈送每位社員一本「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控管手冊」,演講至下午2時10分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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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3日中午1時20分至2時10分,我應東華扶輪社社長施教興先生之邀,前往東華扶輪社演講「談台灣刑事被告之人權保障--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談起」,由我的好友葉照雄先生介紹我出場。我希望藉由這次演講能讓大家了解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需兼顧,並注意司法人權的重要,與會社友反應熱烈,演講結束後,社長也贈送我一只由台灣當代水墨名家戚維義先生繪製的彩繪磁盤「金荷迎福」留做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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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5日中午12時30分,我應邀前往仰德扶輪社演講,這次的主題是「談台灣刑事被告之人權保障--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談起」,藉此推廣人權教育,與會的社友們都對此議題很有興趣,我也贈送每位社友「民眾委託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要領手冊」一本,也感謝仰德扶輪社致贈錦旗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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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葉宏榮日前接任一獅子會會長,他於2012年8月20日下午6時獅子會的活動,邀請我前往鶯歌老街風情館餐聽演講。
我的講題是「從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談我國刑事被告的司法人權」,共講了一小時,與會的獅兄、獅姐、獅嫂們都聚精會神地聆聽,其中也不時地傳出笑聲,演講完後,葉會長贈我一件「紀念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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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3日中午,我應邀至華樂扶輪社例會演講「刑事被告與辯護律師」,大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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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一、案例事實

  民國10122晚間發生藝人Makiyo與其日籍友人友寄隆輝涉嫌毆打林姓司機案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與重視,而受友寄隆輝委任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於 民國10123日 陪同友寄隆輝至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接受偵訊,並於 民國10124日 上午陪同友寄隆輝出席藝人Makiyo經紀公司──享鴻娛樂公司所召開的記者會,當時彭郁欣律師亦承受媒體及社會輿論的龐大批評壓力,名嘴 江岷欽 教授甚至以「有錢能使鬼推磨,這個鬼不知道是律師這個人是鬼」等言論批評受被告友寄隆輝所委任的彭郁欣律師,導致社會大眾因此遭受誤導,也對於刑事被告在偵查期間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有所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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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MAKIYO事件認識律師在司法機構上之功能與地位──兼談還給彭郁欣律師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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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岷欽教授為何需向彭郁欣律師道歉?(李永然律師撰)
101年2月2日晚上發生Makiyo與友寄隆輝涉嫌毆打林姓司機,而2月3日將近中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接到委託電話,隨即前往「三張犁派出所」陪同刑事被告日本人友寄隆輝接受偵訊,直到當天晚上10時完成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複訊;至於2月4日上午10時是Makiyo經紀公司——享鴻公司為其旗下藝人Makiyo所舉行的記者招待會,因友寄隆輝願陪同出席,而彭郁欣律師以選任辯護人的身分被邀請陪友寄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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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Makiyo案談律師的忠實義務(李永然律師撰)
一、刑事被告有選任辯護人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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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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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運雜誌》民國101年3月號第49頁刊登「江岷欽轟律師樓 永然要求道歉」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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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運雜誌》民國101年3月號第48頁刊登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 著「法律保障被告選任辯護律師權利」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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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日蘋果日報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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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彭律師係在友寄先生偵訊時直接辦理委任手續,在此之前與友寄先生並無任何接觸
本案案發時間是在民國(下同)101年2月2日晚間11時許,彭律師是在2月3日中午才在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三名員警(含外事警察)陪同下當場辦理委任手續 ,並開始製作筆錄; 在此之前彭律師完全不認識友寄隆輝先生及相關涉案人等,由目前情形看來,友寄在警局所作與案發情形不同之供述,應該是在到警局之前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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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岷欽教授於民國(以下同)101年2月4日晚間在TVBS 2100週末開講節目中以「有錢能使鬼推磨,這個鬼不知道是律師這個人是鬼」、「永然大律師,大家記住這位大律師,我覺得很重要,律師真的都是昧著良心幫其他人欺負臺灣人嗎?」、「對錯你當律師沒有長眼睛嗎?難道昧著良心的錢你也要賺嗎?還寫這東西恐嚇臺灣人,我說我瞧不起這樣的律師。」等語,江岷欽教授上開煽情式的偏激言論除挑起族群對立,誤導社會大眾視聽外,並誤導民眾對律師制度及偵查期間選任辯護制度意義的正確認識,並且有損害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及彭郁欣律師名譽之虞,已涉嫌《刑法》妨害名譽罪及《民法》侵權行為,李永然律師及彭郁欣律師已委由黃介南律師於101年2月16日發出律師函要求江岷欽教授於函到「三日」內公開向社會大眾、全國律師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致歉,並澄清其發言,俾維護其基於學者本應有的言論態度。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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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彭律師接受委任的時間
本案案發時間是在民國(下同)101年2月2日晚間11時許,當時員警已至友寄隆輝先生入住酒店查訪友寄隆輝先生未果,直至2月3日上午,友寄隆輝先生方隨同員警至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由目前情形看來友寄在警局所作與案發情形不同之供述,應該是在到警局之前已確定;彭律師是在2月3日上午11時許才接獲友寄隆輝先生之友人的電話,告知有日本人在警察局需要有律師在場陪同偵訊,彭律師抵達後係於製作筆錄之時,在三名員警(含外事警察)陪同下當場辦理委任手續,在此之前彭律師完全不認識友寄隆輝先生及相關涉案人等。
於2月3日警詢完畢以至於檢察官晚間複訊結束,彭律師於友寄隆輝先生友人辦理交保手續後,因時間已是晚上10時餘,故未等友寄隆輝先生獲得釋放即自行先離開台北地檢署;所以友寄隆輝先生之供述確未曾事前與彭律師有任何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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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師因接到友寄隆輝先生之友人打電話至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以電話請託,而於101年2月3日下午前往台北市信義分局陪同偵訊,進而再陪同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複訊。

彭律師又於101年2月4日上午陪同友寄隆輝先生舉行記者招待會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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