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序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人權保障之理念及其範疇,但僅具宣示規定,並無實質的法律拘束效力;1966年12月2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是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而制定,分別規範「自由權」與「社會權」之重要性及保障範圍,並賦與法律的拘束力,成為國際社會最重要的人權規範,也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的法源。其內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保障工作,務期全人類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的人權皆平等享有,不受歧視。
兩公約在「序文」中強調,依據聯合國憲章所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並得享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與政治自由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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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13 Thu 2012 14:18
中華人權協會蘇友辰理事長為永然文化出版、李永然律師等著《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一書為序
- Dec 12 Wed 2012 09:24
曹興誠先生為永然文化出版、李永然律師等著《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一書為序
曹 序
好友李永然律師又出書了,這次內容是《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自2005年我陷身和艦案以後,永然兄不時為文談人權,也為我支援,讓我感激不已,所以永然兄請我寫序,我當然義不容辭。
台灣現在已經高度民主了,對人權的保護也越來越周全,然而距離理想還有一段距離。譬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款規定的「一事不二理」原則,在台灣則明顯未獲尊重。按照本款的精神,檢察官敗訴後,除非有新事證或新罪名,不得再重複追訴被告,以免被告承受雙重風險(double jeopardy)。但在台灣,檢察官在地院敗訴後,卻可以「自動」上訴到高院,等於在毫無新事證之下,自動連告兩次,對被告極不公平,明顯違反第7款之精神。當然,有些人會說,因為我們是大陸法系,「一事」之完畢,以最終定讞為準;定讞之前,一事尚未理完,所以檢察官可以不停上訴。這種說法,是道地的法匠或酷吏語言,與第14條第7款之精神嚴重違背,所以導致蘇建和案纏訟被告二十一年,一銀押匯案更纏訟了二十八年,還有許多例子不勝枚舉,司法變成了絞肉機。
- Dec 10 Mon 2012 10:29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灣民主基金會頒獎典禮
- Dec 10 Mon 2012 09:25
李永然律師出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10次委員會議
會議由吳副總統主持,陳進利、李念祖、李永然、張珏、王幼玲......等人均出席,會中針對「促進及保障婚姻移民之人權」、「非正規經濟工作者人權之保障」...等議題進行報告及討論,會議至下午6時結束!
- Dec 07 Fri 2012 15:35
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董事長王文洋先生為永然文化出版、李永然律師等著《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一書為序
王 序
在我童年時,我們沒聽過,也不知道「人權」兩個字,那個年代,台灣剛走過日本的高壓統治,緊接著國民政府入主,百姓尚未從疲憊的二戰戰場上休養生息,又即刻忙碌於迎接新鄰居、磨合新文化。一切都在動盪中為生存而努力。爾後,我們歷經建設台灣、經濟起飛的年代,有一天回看往事,才了解我們與長輩走過的路、流過的汗,所有齊頭並行的惶恐、憤怒與戰鬥、努力,都是為了「尊嚴」──人的生存尊嚴而搏鬥。
- Dec 07 Fri 2012 09:55
李永然律師續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 Dec 04 Tue 2012 13:45
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人權協會「2012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發表會」
- Nov 30 Fri 2012 17:32
李永然律師為「2012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為序 ,歡迎民眾索閱。
李序
中華人權協會本著「尊重人權,讓每個人都能有尊嚴地生存在這塊土地的每個角落」的普世關懷理念,三十餘年來眼光及足跡放諸海內外,對於各項人權現況及人權工作之推展多所關注。
- Nov 14 Wed 2012 09:06
《2011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2011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即是中華人權協會為提高其流通廣布性,讓關心台灣人權的民眾能容易閱讀,而精簡本指標內容做成,免費贈閱予讀者,欲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洽詢電話:02-2356-0809。
- Nov 05 Mon 2012 14:11
李永然名譽理事長出席中華人權協會理監事會
- Nov 05 Mon 2012 14:06
李永然名譽理事長出席中華人權協會人權指標會議
- Oct 30 Tue 2012 10:17
李永然律師也關心中國的司法改革
- Aug 28 Tue 2012 09:34
王月蘭慈善基金會支持台北市青年脫貧計劃
- Aug 15 Wed 2012 09:38
中華人權協會南臺灣人權論壇--「被告司法人權」研討會心得
文◎李廷鈞(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
民國101年7月20日,在天氣炎熱的南台灣,一場關於神聖人權的論壇,在高雄民主人權的發源地─「美麗島站」堅定且熱情地展開了。這象徵著台灣人權的進步,而在南臺灣響應這場人權盛會的民眾,更是熱烈得把現場擠得水洩不通、好不熱鬧!
整場活動首先由中華人權協會蘇友辰理事長為大家致詞,蘇理事長提到「司法人權」的保障相當重要,而被告的「司法人權」往往受到忽視,尤其這幾年媒體不斷干預司法,也造成對司法人權很大的侵害。這些問題的討論,都是本研討會的重點。蘇友辰理事長用他幽默詼諧的語氣,還有過來人侃侃而談的氣度,將整場活動的氣氛帶入高潮。
- Jul 09 Mon 2012 14:07
冤獄,最具爭議的人權呼喊──採訪《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採訪整理◎李廷鈞)
由中國人權協會主辦、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辦的「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於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午九時於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召開,由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俊卿律師共同主持,司法院賴英照院長當天並親臨現場致詞。參與研討會的法界專家有 謝瑞智 教授、 陳運財 教授、朱瑞娟法官、吳 景芳 教授、吳 景欽 教授、張志全檢察官、 楊雲驊 教授、 李茂生 教授、司法官訓練所林輝煌所長、尤伯祥律師、蘇友辰副理事長、林俊益廳長等。會中針對三個重要的相關議題「從外國立法例探討我國冤獄賠償制度之改革」、「從兩公約、憲法檢討我國冤獄賠償實務運作現況」、「從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探討我國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與會人士紛紛提出深具建設性的論點以及探討國內外冤獄賠償制度之不同與改革,場面熱烈。
《冤獄賠償法》自民國四十八年公布施行至今,其中經歷多次改變,最重大的一次是民國九十六年修法時將《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檢肅流氓條例》納入其中,並將賠償金額大幅提高為三千萬元以下,在 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大法官更作出釋字第670號解釋,認為受無罪判決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軍事審判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受羈押者,依《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並未考量到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羈押所受損失大小,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現實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背,因此被宣告違憲。
本次研討會最重要的意旨即是探討我國《國家賠償法》有無違反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相關規定;現行《冤獄賠償法》對聲請條件的限制應如何做合理的鬆綁,才能符合釋字第670號解釋之旨;外國立法是否有可供借鏡作為修法的參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