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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永然法律基金會成立10年多來,在董事長李永然律師的帶領之下,非常重視法治教育的推廣及培養未來優秀的法律人才;因此,自民國100年7月開始舉辦「永然高中法律生活營」,協助高中在校學子增加法律知識,並瞭解自己的學習性向,以正確選讀大學專業領域,前後至今「永然高中法律生活營」已完成24期高中營隊,近來雖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舉辦實體活動,但仍以線上營隊方式,邀請法律專業人士透過網路授課,跨越疫情的阻隔,讓學員們學習法律零距離。

  李永然律師執業40多年,接觸過無數的法律案件,他感嘆民眾對於法治觀念的缺乏,許多人觸法而不自知,常造成嚴重甚至無法彌補的後果;因此,他認為法治社會的建立需要有良好的法治教育,而法治教育必須從小、從根做起,有了正確的法治觀念,才有知法守法的國民,也才有健全的法治社會。因此,他於民國100年間成立了「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以來,非常注重法治教育的推展,每年寒暑假均會舉辦高中生法律生活營,希望藉此提昇青少年學子正確的法治觀念及培養其對法律的興趣,進而訂立其未來升學就業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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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近日新聞報導,依律師懲戒統計結果顯示,有95位違反《律師法》的懲戒案件中,以利用偵查中卷證資訊獲知權的行使,協助被告串證、滅證的案件為大宗,司法界因而對於是否針對此部分以修法方式加以限制防堵。究竟律師在偵查中羈押程序目前的卷證資訊獲知權是否應該受到限制?

  早期我國刑事訴訟在「偵查」期間,被告及犯罪嫌疑人無法選任辯護律師為其進行辯護,嗣後於民國71年8月4日《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正後,被告才可以在偵查階段中選任辯護人。然而當時的律師於偵查階段中,若遇到被告羈押審查程序,僅能陪同被告出庭,基於「偵查不公開」的限制而無法閱卷,藉以了解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的理由,致為被告行使防禦權時,難以有效發揮。而後於民國106年4月26日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才讓律師可以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中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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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這些年來不斷有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涉及詐領助理費,而遭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公務員詐領財物罪」,並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進而入監服刑。

  就以最近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在議員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十二萬餘元,第一審判有期徒刑7年6個月;第2審法院判決認定僅詐領新台幣五萬餘元,改判有期徒刑3年10個月,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僅因五萬多元換來3年10個月有期徒刑,更凸顯出議員涉犯詐領助理費「情輕法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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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盧孟蔚律師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與普及,所帶來全球化的網路經濟,而使得現代人可以不需出門,即可透過網路交易平台的電子商店進行線上且即時的新興購物型態,特別是自民國(下同)109年間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的影響,全世界著眼於防疫、隔離並避免人與人面對面的接觸,更促使網際網路購物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成為疫情下的市場主流,而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

  然而「網路購物」與傳統「面對面交易」模式不同,網路購物的締約方式通常是以電子文件所簽訂的「電子契約」來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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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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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訂立契約以有「律師」的協助為宜

  從事商業活動,不論與協力廠商、合作夥伴,或者是客戶往來,訂立契約是常見的事,而且是無法避免。例如:「投資協議」、「專利、商標或著作權授權」、「保密協議」、「競業禁止約定」、「委託經營」、「商業租賃」、「公司併購」、「建案轉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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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廷鈞地政士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分三種情形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依買賣標的物之不同,主要可分「預售屋」、「新成屋」跟「中古屋」三種情形,除了「預售屋」須適用內政部所頒布《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建設公司自須遵守之外,本文將就「新成屋」跟「中古屋」的不動產買賣契約,簽約時務必注意契約的內容,做以下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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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目前國內建設公司如將預售工地的房子出售,係委託「代銷公司」,而中古屋出賣人出售房屋也常委託房屋仲介公司。

  房屋仲介公司在國內已處處設立,有些係以加盟店方式經營,有些則係以直營店或連鎖店的方式經營。就房屋出賣人不論委託何種經營方式的房屋仲介公司出售房屋,均應注意相關的法律問題。約略而言,應注意以下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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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張大近日遭公司資遣失去工作,而後聽友人說可以找一家正派的傳銷事業加入成為「參加人」,也有機會賺錢,張大想了解加入時要如何簽訂參加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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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商務契約在訂立或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有所聞

  由於「商務契約」是指當事人以「營利」為目的所訂立的各種「有償雙務契約」;而這種契約各方當事人都是期盼透過他方當事人能誠信履行契約,藉此而獲得預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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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曉祺律師

一、契約性質

  室內裝修工程契約為一種有償的勞務契約,屬於《民法》第490條至第514條所規定的「承攬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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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大河公司新設立不久,正在招兵買馬地招收員工。公司負責人希望新進員工都能按照法令規章簽立雇傭契約,以明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且對員工亦有相對性之保障。則此雇傭契約應如何訂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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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我們生活中的大小事,都與法律脫離不了關係,而契約的簽訂又是最常見的法律行為之一,大至利益龐大的商業交易,小至租房、購物等日常支出,都必須簽立契約,以維護雙方權益。然而許多人在簽約時,為了節省時間或懶得詳讀就直接簽名,卻不知在落筆的同時,等於將自己的權益親手奉送出去,等到發生糾紛時想要挽救卻已經來不及。因此,簽訂契約是一件很慎重的事,事前也必須詳加了解合約的內容或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方符合「預防法學」的精神,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善用律師協助訂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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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台北報導

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的「永然高中法律生活營」一直受到各高中師生及家長的歡迎,每期開放報名都秒殺,已然成為對法律有興趣的高中同學必參加的營隊之一。2021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得已取消了寒假及暑假的營隊,讓許多已報名的學員大呼可惜,即便2022年疫情再起,為了不讓學員們失望,在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的指示下,將「永然第24期高中法律生活營」改為線上舉行,並增加錄取名額,讓對法律有興趣的同學有更多參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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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契約,看起來似乎很高大上,想搞懂並非易事,但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個人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而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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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商業活動是國家經濟的命脈,也是稅收的來源,更與民眾的日常息息相關,而在商業交易行為中,口頭承諾已不足為憑,需透過契約的訂立而成立彼此的法律關係,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要想訂立一份合格的商務契約,在擬約和簽訂時必須十分謹慎,除了要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外,最好能藉由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方能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糾紛的發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執業超過40年,嫻熟各項法律業務,處理過無數的法律案件,其中涉及民事的部分大都與「契約」有關,他表示:「我們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都與法律息息相關,在現今法治社會中,日常生活裡的各種經濟活動,都必須透過『契約』才能完成。所謂的『契約』,就是指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也就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方的意思表示為『要約』,他方為『承諾』,意思表示合致,則契約就成立。我國《民法》對於契約的類型分為: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等『有名契約』;其他《民法》未規定的契約則歸為『無名契約』,例如:借名契約……等等。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在訂定契約時要注意的重點也各不相同,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自身權益莫大的損失,因此民眾在擬定契約書時,應該多加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或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才能保障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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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商場如戰場,光是一句口頭承諾早已不足為憑,以書面契約規範各種不同型態的商業行為,不但有必要,且可為將來可能的商務糾紛,預作防範和提供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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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住宅租賃契約須注意特別法的規定:

  按「住宅租賃契約」是租賃契約的一種,適用《民法》債編中「租賃」的規定,但為維護人民的「居住權」(註1),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住宅租賃契約」必須優先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該條例為《民法》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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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鄭正一

傷病給付給付標準

  傷病給付與住院期間是否有手術或以何種身分就醫無關,也與醫療收據金額多寡無關,而需有實際治療,未經治療或不能提具申請期間之診斷書,或診斷書註明休養期間而無治療均不在給付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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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租賃住宅包租業受法律規範

  我國立法院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總統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並自民國107年6月27日起施行。該條例也規範「租賃住宅包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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