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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法藏法師

一、前言:呼籲各宗教界一同重視宗教合法土地取得的問題

  我國長期以來就沒有所謂宗教土地的預先編定,也因為我國宗教信仰多元,各種宗教土地之需求及取得方式也相對複雜多元,確實難以由政府用單一的條件,預先給予「編定」。因此我國的宗教土地使用,一直以來皆是透過宗教團體或個人,以各宗教特殊的方式取得:可能是透過宗教師或地理師的夢啟或專業觀察,也可能是透過靈媒的神示,或地方有力人士的集資奉獻等方式,基於各宗教的內修或外弘等需求之考量,而找妥各宗教所適合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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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個月內,不斷有公眾人物或民眾犯下「動力交通工具危險駕駛罪」,其中的酒駕肇事頻頻,更引發社會議論,對於加重法定刑的呼聲也因而再起。究竟政府對於酒駕事件的處理要採取何種手段,才足以遏止酒駕事件再次致人死傷的憾事發生?

  在目前的台灣社會氛圍,往往一發生酒駕事件時,人們馬上將問題發生的原因,歸咎於現行《刑法》對酒駕的法定刑刑度太輕,致無法達成對於犯罪行為的有效嚇阻效果的單一問題上,因而馬上想要以加重法定刑的方式,防範未來恐再發生酒駕事件。然而單純用加重法定刑的手段,真的就能完全遏止酒駕事件的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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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28日「品觀點——法務部長要法官重判 越界了 沒撞死人也應沒收車輛」一文記者宋秉忠採訪李永然律師,針對近日酒駕肇禍致死案件頻傳發表意見。

  對於社會輿論要求「酒駕判死刑」的呼聲,李永然律師指出,每次出現酒駕致死事件,社會輿論就湧現「酒駕判死刑」的呼聲,完全不顧《刑法》的「罪刑相當原則」和「最後手段性」,試問除了加重刑罰,就沒有其他防止酒駕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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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宜儘速完成《宗教基本法》及《宗教團體法》立法,確保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

文◎李永然律師

  過去十幾年來,內政部曾經提出許多版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每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為被質疑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特別是在民國106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合計59條條文,由於行政管制密度過高,引起宗教界與社會各界更強烈的反彈聲浪;甚至還有7月23日「眾神上凱道」的陳情抗議;內政部見到社會與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仍有異議,只好從善如流,宣佈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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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投入不動產開發業務,不能沒有縝密的運籌帷幄。「合建」是建商撙節土地成本的重要手段,但合建往往也存在許多錯綜複雜的問題,包括土地的取得方式、合建契約的性質、各種不同合建型式的稅務規劃、不動產登記、都市更新、危老重建與合建的法律關係……等。於推案當中,建商也常採取「預售」方式以靈活資金的調度,然而預售房屋買賣的糾紛,常居高不下,消費者的權益要如何保障?了解相關法律、稅務規定,才能讓建商、地主與消費者三贏!

    「有土斯有財」在國人的傳統觀念中根深蒂固,購買房地產不僅為了安家立命,有時也成為投資理財的管道及身分財富的表徵。然而台灣地小人稠,建地有限,近年來,由於國外熱錢回流,房市買氣持續熱絡,尋求好的建地就成為建商開發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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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國會於1998年通過《國際宗教自由法》(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並依該法案成立「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SCIRF),該委員會每年公布《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每年的報告內容會有「台灣部分」的報告,今年所公布的《2020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也不例外地提到「台灣部分」。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於上述報告中主要提到三件事:1.家事勞工與看護未受《勞動基準法》保障,致不能依法每週休假一天,導致許多家事勞工無法休假去參加「宗教禮拜」;2.有某志工團體在下課時間教導具「宗教色彩」的課程,違反《教育基本法》;3.「國策研究基金會」舉辦研討會,有與談人呼籲立法機關應立法妥善管理寺廟的登記與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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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9日出刊的理財周刊1108期《繼承糾紛知多少?你不可不防,小心錢被「暗槓」》一文,由顏瓊真記者執筆,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及高雄所朱萱諭律師針對於因繼承遺產所產生的糾紛發表見解。

  許多父母生前辛苦賺錢想要留給子女,但往生後卻常因分配不公,此造成子孫爭產,感情破裂。李永然律師和朱萱諭律師在接受專訪時即提到,有四種繼承糾紛涉及犯罪行為:一、繼承人有「隱匿」或「銷毀」被繼承人生前所作之遺囑;二、繼承人有「盜領」被繼承人存款;三、繼承人「擅自處分」被繼承人遺產;四、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陷入意識不清狀態,某繼承人將被繼承人之資產移轉至其名下。遺產是長輩生前的心意,若是不公,可以依法爭取自己的權益,切勿因貪觸法,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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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朱萱諭律師

案例:
  老陳與其妻育有兒子阿豐、阿成與女兒阿美三人,妻子因病死亡,由老陳獨立扶養長大,阿豐因努力念書獲得公費留學在外;阿美與父親老陳二人經營小吃麵店為生,阿成則尚在外縣市的大學就學中。未料,老陳罹患肺癌末期,自覺所剩日子不多,遂自行書寫「遺囑」,不久後即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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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

前言

  筆者均為執業數十年的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了遺產糾紛導致親人之間訴訟糾紛不斷,因此生前善用遺囑做好家族資產傳承,避免繼承人間糾紛,格外重要。本文就來談談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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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台灣自1960年代經濟起飛,一直是以中小企業為主要經濟體,不僅是我國經濟成長的基礎,更提供了國人大量的就業機會,然而至今50年,這些中小企業及產業界也開始面臨到世代交替、家族企業傳承及接班等議題,要如何因應時代變化、局勢變遷而完成轉型,以達到順利傳承並永續經營的目的,不僅是家族企業所要面臨的問題,甚或可能影響社會經濟的安定。

  執業40餘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在執業生涯中,遇到許多企業主委託他協助規劃處理身後財產,祈盼子孫將來能順利繼產,完成接班工作。當然他也面對過一些生前沒有做財產規劃,死後子孫難堪爭產的糾紛案件,看到親人之間大興訴訟、同室操戈,不僅造成家族關係破裂,即便日後爭得了財產,也難以彌補家人感情間的傷痕,得不償失,結局總讓人遺憾,因此他深感讓家族財富代代相傳、避免發生爭產紛爭的最好方式,即為事前做好財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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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於2021年11月6日出席由東吳大學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主辦,中華人權協會、台灣宗教聯合會協辦的「第八回法律與宗教研討會暨宗教基本法研討會」,中華日報於11月7日報導本次研討會活動,文中也特別引用李永然律師於會中所做之總結內容,他表示,宗教是台灣多元文化的一部分,也是社會安定的力量,呼籲政府應儘速推『宗教基本法』立法,完善宗教法治,以落實宗教團體自由的維護。

新聞連結:「第八回法律與宗教研討會」陳樹建議 宗教團體應有財管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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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人人皆企盼自己事業有成,能順利進行家族傳承,更希望自己創辦的企業將來能成為「百年企業」,甚至永續經營。但諷刺的是,更多的是企業家身後下一代彼此爭產,甚至打官司,或將家醜曝曬在大眾面前。富過三代難道真的做不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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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體報導法務部蔡政務次長有鑑於新聞不時看到「假律師」詐騙當事人,乃傳授辯識真假律師的「三個撇步」,包括:1.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進行律師照片的辨識;2.去律師執業縣市的「地方律師公會」詢問;3.親自到律師事務所實地查訪洽談,可從其言談與對法律的掌握度,窺知其真偽,即便是「真律師」,也可透過對話,了解該律師的功力,再決定是否「委任」。

  生活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法律無所不在,因此與律師打交道勢所難免,因而委任律師的時機,以及委任具專業熱忱且專業的「真律師」就甚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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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燒死46條人命,媒體大肆報導,高雄市長陳其邁立即出面鞠躬道歉,這樣的場景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往往過了幾天事情逐漸淡化後,整體事情的改善仍極為有限,導致日後恐又再度發生令人遺憾的事。

  就以火災燒出人命,在台灣最常見的是「違章建築」、「頂樓增建」,因這些建築物消防設施欠缺,又未進行公共安全檢查,一旦失火變可能燒出人命。目前這些違章建築、頂樓增建仍在台灣處處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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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宗教自由覺醒已屆四週年,政府對於宗教立法依舊無作為,宗教界及法學界人士特別撰書,將四年來對於宗教立法的研討內容集結出版,除探討宗教團體的財務、用地,也呼籲政府即早訂立《宗教基本法》,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民國(下同)106年7月23日一場由宗教團體舉辦的「史上最大科、眾神上凱道」活動,震驚了社會各界,是什麼原因讓一向與人為善、助人最樂的宗教界人士走進俗世,上了街頭?原來這場活動的起因,是民國106年6月間內政部再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在未經廣泛討論下,因條文中的行政管制密度過高,有侵犯宗教自由之虞,而受到宗教界質疑,加上環保署強行減香、封爐的政策,終於使得宗教團體以遊行方式展現其心中不滿,而此一活動可謂是保衛台灣宗教自由之濫觴,並將其視為「宗教人權覺醒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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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接受租售報導雜誌社出版2021年9月號469期住展雜誌專訪「台灣特有種人權律師——李永然:懂法律,是每個人的必修課!」,分享自己學習法律的心路歷程及人生經驗,並呼籲民眾一定要「懂法律」的原因,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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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17日出刊的理財周刊1099期《白花花的錢,生前不好好花  上千億無人繼承將「充公」國庫》一文,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黃斐旻律師針對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有的議題發表見解。

  李永然律師表示,執行律師業務四十餘年,處理不少遺產分配糾紛,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的事,而有些人汲汲營營,窮其一生都為累積錢財而奮鬥,卻沒想到,等嘸繼承人,遺產竟「充公」進了國庫。與其留下遺產導致紛爭,不如於生前多加善用,生前充分地運用自己的「錢財」,做有意義的事務,如慈善布施、辦教育,這樣才不會「萬般帶不走」,白白地歸屬「國庫」!

  黃斐旻律師則指出,若是被繼承人的遺產無人繼承或繼承人抛棄繼承,都可以依《民法》第1185條之規定,最後歸屬及豐盈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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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知名律師李永然,曾參與過許多著名訴訟案件,但也因為名號太大,多次遭到詐騙集團冒用,甚至還擅自使用他的照片,讓他不堪其擾。李永然發出聲明,希望透過《ETtoday新聞雲》澄清,也呼籲民眾千萬不要再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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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王月蘭女士生前「捐贈」1千萬元予公益社團「中華人權協會」,遭臺北國稅局認定是「贈與」而課徵「贈與稅」,但因捐贈人王月蘭女士已去世,留下鉅額遺產,臺北國稅局不針對捐贈人的遺產課徵,反而轉向中華人權協會課徵贈與稅,中華人權協會對於這種違法處分不能接受,因此進行「行政救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中華人權協會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卻又罔顧事實,護短「國稅局」,而直接改判中華人權協會「敗訴」,李永然律師決定挺身而出,無償義務代理中華人權協會針對此案提出釋憲申請,以尋求公平正義。

  中華人權協會(原名中國人權協會,民國99年更名為中華人權協會),是我國第一個民間人權組織,由杭立武先生於民國68年創立,40多年來,不論在人權理念的倡導、人權事件的關切、人權實況的研究調查、國內外人權組織的聯繫、法律服務、海外貧困國家的人道救援及對原住民服務等領域均貢獻卓著,是一個歷史悠久且公正客觀的公益、慈善社團法人。長期關注人權議題的李永然律師先後擔任過中華人權協會第十三屆(民國94至97年)、第十四屆(民國97至100年)及第十六屆(民國103至106年)的理事長,為我國的人權發展貢獻心力,李永然律師的許多好友也受到他的精神感召,一同出錢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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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3日出刊的理財周刊1094期《民俗鬼月到了 有人不怕 凶宅可以這樣買》一文,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高雄所吳任偉律師針對買到凶宅的責任歸屬及權益維護發表見解。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吳任偉提醒民眾,所謂凶宅,就一般交易習慣認知,是指曾發生兇殺或自殺事件的房屋,亦即房屋存有非自然身故(非病死)之情事者,若是擔心買到「凶宅」,買方可以至網站查詢是否有相關訊息,或親自到房屋附近的警局查詢或詢問鄰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則指出買賣的不動產如果涉及「凶宅」,屬於《民法》上所稱的「物之瑕疵」與「不完全給付」,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至於許多買方也會將房屋仲介列為被告,李永然律師表示,在此,仲介商應負契約上「不完全給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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