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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9日「品觀點——林義傑成立公司一年提告近千件盜版案 宛如「鳥人」林英典再現」一文記者宋秉忠採訪李永然律師,針對此一案件表達法律上的看法。

超馬好手林義傑8日被檢警搜索約談,檢警發現,林某成立公司並向國外購買未在台灣上映的電影授權,然後用下載軟體BT上傳這些電影種子引誘網友下載,再搜尋下載者IP向檢警提出告訴,同時與下載者談和解以取得和解金;近1年,全台各地檢署受理該公司的告訴案件就將近千件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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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媒體報導,司法院為推動刑事案件審理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建構,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提出採「嚴格法律審」、「許可上訴制」,引發立法委員與司法院間及社會各界的熱烈議論。按《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是在規範對具體犯罪應如何進行追訴、處罰,並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的有無及其範圍,《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也應朝有利於上述目的達成的方向進行修正。

  近年來,因我國社會對於司法信賴並不高,政府為提高司法威信,為此乃開始推動司法改革,希望可以重建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由於過去最高法院將刑事判決撤銷發回第二審重新審理的案件中,以事實部分尚有應該調查卻調查不完全為發回理由者居多,因此司法改革目標想要將刑事訴訟資源集中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加強第一審及第二審對於事實部分審理功能,使第三審法院可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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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年多的Covid-19疫情,對於台灣造成的影響眾所皆知,由於Covid-19是一種「傳染病」,政府得以杜絕傳染病的發生、傳染及蔓延為由,而啟動《傳染病防治法》,並透過該法採取各項防疫措施,對於各項受到限制的措施依法人民當然負有配合的義務。

  人民為配合防疫指揮中心的各項防疫措施,往往犧牲個人的各項自由,無非是相信政府會透過儲備防治傳染病的防備裝置、器材、藥品,藉以為民眾防疫,維護民眾的健康及寶貴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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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鄭智仁律師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高齡化時程」之統計,我國於2018年時,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口已有三百四十三萬人,占台灣總人口數14.6%,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我國於2025年時,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口將高達四百七十萬人,占台灣總人口數20.1%,將跟隨日本之腳步,進入「超高齡社會」。

  隨著國人預期壽命不斷提高,越來越多銀髮族群意識到「如何有尊嚴的年邁」之議題。而如何達成優雅、有尊嚴的年邁的第一步就是「財務自主」,亦即,只有在財務自主之情況下,才可以不用向子女伸手要錢,也才能優雅、有尊嚴地年邁,因此提早規劃老年資金之使用、投資方式,避免老了還要跟子女伸手拿錢之窘境,遂成為我國保險領域、信託領域及金融領域之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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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清汶/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報載,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降低產權糾紛困擾,立法院會終於5月20日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宗教團體可在條例施行之日起的2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確認,辦理更名登記。過去有些宗教團體之不動產,通常礙於法令規定而暫以「自然人」名義做為「出名登記人」情形,未即時登記於宗教團體名下之原因,如:因寺廟尚未取得權利主體、因法律限制而無法承受不動產,或因無力負擔移轉不動產之稅賦,等不一而足。而施行前宗教團體如有受贈、購買,可依證明文件可供認定所持有的不動產係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可以在條例施行起2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之權利歸屬審認,而依法可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者可逕辦理更名登記,解決權屬紛爭緩衝期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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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宗教團體在土地利用方面,向來受到政府許多法令限制,故宗教團體所擁有的土地,常有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的情形,因而衍生了宗教團體財產被「出名人」侵吞的風險。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內政部主動提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該條例草案經立法院三讀,於5月20日審議通過,完成立法,殊值肯定。然而,除了立法解決宗教團體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的問題外,仍應窮本溯源地探究宗教團體所面臨的土地利用限制,進而加以妥適解決,始為正本清源之道,並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對於「宗教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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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清汶教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6日宣布,為因應社區廣泛流行,兼顧風險管控及維持公衛防疫量能,自5月17日起調整 COVID-19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政策,針對完成3劑疫苗接種者免除居家隔離,改為進行7天自主防疫。類似情形,面對指揮中心當日宣布即時或隔天生效施行之案例屢見不鮮;然而,法規可以這樣嗎?所以有人指稱衛福部儼然成為太上皇,權利凌駕各部會了。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換言之,即除憲法無其他法規可以優先適用或牴觸該法之餘地。然而,在同法第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即如週一公布應於當日算起至第三日(即週三)生效;而如以特定日即以該特定日為生效日,如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目的乃讓民眾對法規有充分準備與因應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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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蘇湛雯律師

  《長期照顧服務法》於民國104年5月15日立法三讀通過,於同年6月3日公布,由於有眾多配套子法需要配合訂定之緣故,《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該部法律自公布後二年施行,亦即《長期照顧服務法》正式上路的時間為民國106年6月3日。本文謹就為何需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這部法律會為民眾帶來的影響加以簡述。

一、為何需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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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最搏台灣媒體版面的字眼,大概非「居住正義」一詞莫屬,近幾年來,政府為此也不斷地推出各項抑制房價措施,如:奢侈稅、囤房稅、實價登錄、提高房屋稅、地價稅、房地合一稅1.0、2.0等等;而央行自民國109年底至今,也先後祭出四波「選擇性信用管制」,央行總裁楊金龍更於日前喊出擬祭「第五波信用管制」。

  「第五波信用管制」據稱將針對三個方向:第一、縮短房貸期限,即將原本長達30年期的房貸進行緊縮;第二、針對六都及新竹縣市等加碼祭出第二戶房貸成數的限制;第三、鎖定部分房價漲幅較大的地區,或是六都甚至全國,限制房貸的最高成數。央行楊總裁在台灣房市已幾乎躺平的時刻,突然再喊出「第五波信用管制」,令筆者擔憂恐將傷及無辜「首購族」(受薪階級、青年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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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我國自民國107年轉為高齡社會,預估將於民國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隨著人口老化及照顧服務需求多元化,為因應失能、失智人口增加所衍生之長期照顧需求增加,《長期照顧服務法》已於民國106年6月3日施行,台灣社會福利邁入了新的階段,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團隊律師、法律人員結合專業醫師共同撰寫《長照安養醫療法律手冊》,提供民眾了解與自身息息相關的長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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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10日,蘋果新聞網蘋評理專欄刊登 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林清汶教授撰文「農地工廠彈性放寬 宗教用地取得應否也變通?」。

文◎林清汶/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行政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目前正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中。依該條例草案的規定,已登記而具有法人格的宗教團體,以及未登記但已辦理籌建的寺廟,原則上均得就得就登記於「自然人」名下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倘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就該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有異見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又就尚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宗教團體不得承受耕地,得辦理「限制登記」,原則上禁止所有權移轉,且不得設定「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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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隨著台灣社會的高度進步,國人也愈來愈具備「法治觀念」,有了法治觀念後開始懂得維護自身的權益,當人與人間的糾葛有增無減,糾紛類型五花八門,於是「訴訟」就成為解決民事紛爭最為常見的方法之一,也因而造成國內訴訟案件與日俱增的現象發生,想要在訴訟中求勝,具備相關「法律知識」是首要關鍵。

爭權益,「訴訟」成為解決民事紛爭最常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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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我國自民國107年轉為高齡社會,預估將於民國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隨著人口老化及照顧服務需求多元化,為因應失能、失智人口增加所衍生之長期照顧需求增加,《長期照顧服務法》已於民國10663日施行,台灣社會福利邁入了新的階段,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團隊律師法律人員結合專業醫師共同撰寫《長照安養醫療法律手冊》,提供民眾了解與自身息息相關的長照議題。

人口結構高齡化,「長照」成為重要的社會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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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立法院正在審議由內政部提出,並已由行政院送入立法院的《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內政部能主動提出此一法案,乃是為確保宗教團體的財產,殊值肯定。

  按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同法第15條也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因此,在確保宗教自由的同時,也應維護宗教團體的財產,不被有居心的「自然人」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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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9日,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林清汶教授撰文「驚動總統行使特赦,少將案彰顯司改大漏洞」。

  蔡英文總統特赦陸軍前少將韓豫平,引發部分法界議論。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劍青檢改有成員指出,用特赦的方式實在令人錯愕,國軍平時若造假慣了,以後怎麼辦?台中地檢署有檢察官也在臉書貼文,直言「蔡英文做了一個錯誤決定」,國防部明訂加菜金不得用於民間人士支出,韓豫平卻指示下屬寫一個簽呈,在公文書上虛構假的用餐人員名單,虛構加菜金有四名官兵使用,然後自己批准,讓會計人員誤以為支出符合規定因而支付經費;過程中有多名下屬質疑違法,至少有三人向韓豫平表示反對,但韓一意孤行,在偵審中滿口謊言,出了事就把責任推給下屬,除了製作假名單、假證據,還曾要求下屬串供等;因此,認韓罪有應得,不應特赦。

  有關韓將軍等應否特赦最近已有很多議論,各界從情、理、法論之,多數無不認為罪刑不合比例原則屬微罪不罰,且其花費又未置於私人口袋,卻被判刑4年半之重刑,獲得各界不分藍、綠,共同聲援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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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9日出刊的理財周刊1131期《親情無法秤斤論兩 你不可不知的遺產分割大小事》一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彭郁欣律師接受記者顏瓊真採訪,對於民眾常會遇到的繼承遺產時,要如何分割才能減少紛爭的法律問題加以剖析,讓民眾對於此一切身議題能多所了解,方能保障自己權益。

  李永然律師及彭郁欣律師以其在執業過程中遇到的遺產分割糾紛案例加以解說,李律師指出,當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無法協調時,如繼承不動產,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依《民法》第1151條的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了避免多數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將來不好解決,建議能以「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的方式儘速完成分割。

  此外,過去許多家長會以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或購買股票、基金等,就衍生出「借名登記」的問題,彭郁欣律師表示,如果是被繼承人借用子女名義所購置的資產,且有證據可以證明的話,則該筆資產就應該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再由全體繼承人一起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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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新冠疫情延燒已三年,許多行業或工作的困境仍然難解,又遭遇通貨膨脹,對弱勢家庭無疑更是雪上加霜,為了幫助更多清寒學子在就學時減少經濟負擔,「永然法律基金會法律獎助學金」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將錄取名額自4名提升至6名,並於每期再額外增加5名鼓勵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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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15日出刊的理財周刊1129期《豪門爭產之朱門恩怨  善用多樣「信託」傳承,好處多多》一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接受記者顏瓊真採訪,針對企業在面臨「世代交替」、「家族傳承」時,應如何做好相關規劃,讓企業能順利傳承並能永續經營,發表其看法。

  李永然律師表示,目前實務上關於家族企業傳承工具之類型,包括企業主個人以預立遺囑、明定家族憲章(法)、立家族理事會、成立慈善事業(公益信託、財團法人基金會)、依效國外設家族辦公室、家族信託、閉鎖性公司及私募基金等方式為之。

  家族企業的傳承在海外發展已百年以上,而台灣正開始面臨交替及轉型之際,企業主應盡早規劃安排,且企業傳承又涉及企業經營、人才培訓接班、稅制、法律、資產配置等專業知識,為使企業順利傳承,應多諮詢專業人士並搭配運用多元傳承工具,方能達成企業永續經營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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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媒體報導,張靜律師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21日遭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到其法律事務所進行搜索,臺北市、臺中市律師職業工會、臺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中華人權協會等團體也相繼發出「聲明」表達意見,引發社會各界討論律師事務所遭搜索及相關問題。

  「律師制度」在民主法治社會的功能及律師的職權究竟如何?可以由國際法上對於律師之相關規範進行參考。筆者特藉本文將律師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中的規定,及律師在公約中所扮演的角色、所應負的職責與被賦予的權利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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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林清汶教授

  台灣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照顧長者樣態愈來愈多,有些是媳婦侍奉公婆終老,或女婿伴岳父母最後一程。但根據民法規定,上述姻親卻不在繼承遺產順位中,且遺產繼承有「特留分」規定,除了夫妻可以法定繼承遺產外,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此現有立委擬提案修訂《民法》,讓真心付出心力照顧長輩之人,仍可依法享有法律上繼承遺產之權利。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我國老年人口(65歲以上)於110年1月有高達380.4萬人,占總人口比率16.2%,台灣逐漸邁入高齡老人社會。而這些長輩很多時逢台灣景氣風光之際,累積不少財富資產;尤其是國人有土斯有財概念,通常習於擁有大量不動產;而當這些財產成為遺產後,時有子女間為爭奪遺產,而演變兄弟鬩牆而對簿公堂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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