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繼承贈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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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死亡其繼承人繼承不動產應辦理登記

  中國大陸施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房屋等建築物的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不動產權利,應依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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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朱萱諭律師

《案例》

  老關早年與妻離婚,與其大姊共同獨立扶養11歲女兒,老關深知自身患有心臟疾病,隨時撒手人寰,遂於民國108年12月底委託律師製作「代筆遺囑」,將遺產五分之一遺贈給其大姊、五分之二捐贈給慈善機構,其餘由女兒繼承,但遺囑中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事隔3個月,老關不幸在民國109年3月1日心肌梗塞過世,其繼承人以及親友對於老關遺囑內容認為分配不均,遲遲未召開親屬會議,遺產也未能進行分割,此時繼承人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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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一、繼承人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智慧財產權」:
  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生前如擁有智慧財產權時,該智慧財產權可否由繼承人繼承?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智慧財產權雖屬於「無形財產」,仍然具有「財產價值」,所以可以由繼承人依法予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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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一、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不計入遺產總額

  依照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替他人擔任保證人,即有保證債務,是否屬於被繼承人的生前未清償債務,而可以從遺產總額中加以扣除呢?筆者謹藉本文從實務判決的角度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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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蘇靖軒律師

  根據民國109年6月4日聯合報A8版記者王宏舜所撰「楊麗花輸官司  洪文棟遺產生變」的報導,該報導中提到徐英妹與洪文棟於1956年交往,徐英妹所生之子徐國璋聲稱其是已故前立委洪文棟的親生兒子,但是洪文棟並不承認,徐國璋為此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即使洪文棟拒絕驗DNA,台灣士林地院仍判決徐國璋勝訴,洪文棟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仍維持台灣士林地院之見解,認定徐國璋是洪文棟的孩子,本案一旦確定,就會直接影響已故之洪文棟的遺產分配。
  徐國璋主張,其與洪文棟見面時都稱呼其為「爸爸」,且洪文棟有支付其讀大學以及買車等費用,但是洪文棟認為其只是幫助舊故的小孩。士林地院法官認為洪文棟長期匯錢給徐國璋,也不避諱被徐國璋稱呼「爸爸」,還和徐國璋討論結婚等事,認定洪文棟對徐國璋之撫育視為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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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蘇靖軒律師

  根據民國109年6月2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程士華「閉鎖性控股 家族傳承利器」的報導,該報導提到家族企業成為上市、上櫃公司以後,創辦人之經營權傳承問題往往會產生。

  勤業眾信廖哲莉會計師表示,不少上市上櫃之家族企業考慮以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方式,以穩固家族經營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創業家族最大之優勢,在於可以有效限制股權外流。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能在章程中規定,使特別股股東行使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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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

  根據媒體報導,中國大陸「中華遺囑庫」近日發布《2019中華遺囑庫白皮書》,首次公布大陸年輕人立遺囑大資料,顯示中青年訂立遺囑人數持續增加,甚至「1990年」出生的年輕人立遺囑的人數也大增。

  中國大陸的《中華遺囑庫》是針對中國大陸的民眾於立了遺囑後,可將遺囑放進《中華遺囑庫》進行登記保管,從其公布的《2019年中華遺囑庫》的白皮書發現,中國大陸1990年後出生的年輕人,許多已經有意願來訂立遺囑。同樣的問題,以臺灣而言,以筆者執行律師的業務經驗,在台灣目前立遺囑的情況,與筆者40年前剛開始執業相較,其實現今國內立遺囑的風氣已經打開了。不過,台灣目前立遺囑還是比較偏重在「高齡的人士」,也就大部分都是在五、六十歲以上的這些人居多,至於五、六十歲以下的民眾立遺囑,在我的業務上較為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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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何謂「家族治理」?

  談到家族傳承的糾紛與解決,首先須談到「家族治理」?其乃指一套所有家族成員共同同意遵守的工具,規範與程序,成立的目的乃在於協助家族成員間透過一定的方式,了解彼此間行為的規範?權益行使與分配?及未來相關規劃(註1)。由於家族企業的「創業者」有其理念,而其個人利益,事業利益及家族利益,能否由「創業者」的第二代、第三代…成功傳承;如果第二代或第三代無意願接班時,要如何處理?方能使家族資產得以保住,家族如何確保長期興盛(註2),這都需要透過有效規劃,才能實現。在家族傳承被津津樂道的「法師溫泉旅館」,這一在日本西北海岸風景如畫的粟津溫泉地區,一個小小的旅館卻擁有世界上最強的家族特殊資產。其創建於西元717年,距今約有一千三百年歷史,一直為「法師家族」所有並管理,是迄今現存最古老的「家族企業」之一(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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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民法》繼承編多次修正

  我國自施行《民法》繼承編,直至民國74年、97年、98年及103年先後多次修正;民眾面對「繼承」自應注意最新修正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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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人人皆希望家族永續

  一般社會的知見,都希望自己能成家立業,而且希望能永續傳承,但事實上社會常見「富不過三代」、「子孫爭產」…等,令人不勝唏噓。因而有人就提倡應該透過「法律」適當地規劃,確保家族永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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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推動法律業務,長期以來皆配合社會需求而進行。近年來感覺國內「家族傳承」、「家族企業治理」一直受到關注。

  家族中如有長者往生,隨之而來的財產繼承,如果被繼承人未於生前做好安排,隨後就是一連串的財產爭議。

  這些爭議若涉及「民事」,事情還要小些,如果涉及「刑事」,親人間動用「刑事官司」同室操戈,誠令人感到遺憾,甚至會讓智者覺得有此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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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永續傳承是很多人努力的目標,也是大多數人的期待。但沒錢的辦不到,有錢的,又怕子孫為爭產反目成仇,對簿公堂還算事小,釀成刑事慘案的也時有所聞。因而有人就提倡應該透過「法律」適當地規劃,確保家族永續傳承。

  法律規劃第一步,即是不論是企業家還是家中掌握財政大權者,應於生前預立遺囑,交代遺產分配或禁止分割或運用「遺囑信託」,並指定妥適的「遺囑執行人」,代為執行遺囑的內容,並貫徹立遺囑人的意志。再者,以家族企業為例,越來越多人考慮成立「閉鎖性公司」或股權信託,確保企業永續經營。亦有人運用家族信託,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方式,以利於財產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籌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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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7月29日-自由時報財經週報C4-遺囑公證避免家族爭產內鬥.jpg

記者/張文川

  如何寫一份好遺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要製作一份好的遺囑,除了須注意符合法定格式,還建議最好是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不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清楚交代財產要分割或共有,要遺贈給非繼承人也應載明,做好這4點,基本上就已可幫助後人省卻很多麻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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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李永然律師

案情:

  大陸台商甲,其有配偶乙,甲、乙二人並生育子女丙、丁;台商甲在中國大陸擁有兩間房屋,其不幸因病死亡,甲死亡時,其父親A已亡故,尚有母親B。台商甲生前未立有「遺囑」,台商甲死亡時,究竟那些人可以繼承台商甲的在中國大陸的兩間房屋?又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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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下同)108年4月26日自由時報A1版記者徐義平所撰「全國未繼承房地 值逾千億」依據內政部的統計,截至去年底止,全國未辦理繼承土地高達一.四七萬公頃,將近一個金門的面積大小,未辦理繼承的建物面積則高達四十七萬坪,大約相當於四棟台北101大樓。

  進一步統計全國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面積,十年增加約五十八%;未辦理繼承建物面積,更是十年暴增一.四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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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現今資訊發達,文書電子化已成社會趨勢,許多手寫文書皆以電子打字文件取代,因此,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得否以電腦打字還是一定要手寫才有效力,就成為許多人的疑問。

  對此,民國108年02月13日法務部針對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得否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疑義發布了行政函釋,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法務部於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行政函釋說明第二項指出:按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故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另觀之民法第1191條第1項及第1194條規定內容,可知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兩者之方式實無異致,均係透過他人(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筆記遺囑人口述之遺囑意旨(本部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104年7月24日法律字第10403509100號函參照);且查司法實務就前揭「筆記」之意涵亦略謂:「......按『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使按指印代之。』民法第 1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公證人『筆記』之方式,法未明文,惟其所重者應為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之專業,非在藉由筆跡之真正判斷遺囑之真偽。故於科技發達之現代,呈現文字之方式非僅親自書寫一途,不論打字機或現在為普遍大眾所使用之電腦輸入輸出方式,均得作成與本人親自書寫效力相同之文件,應認民法第1191條所謂之『筆記』,只要公證人有代為制作遺囑之意,縱或遺囑書面係藉由電腦科技呈現文字,或使其使用人以電腦、機器代為呈現文字,均與公證人親自執筆書寫之效力相同,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1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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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繼承人負有繳納遺產稅的義務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由繼承人繼承;一般情形下,繼承人是納稅義務人;所以,負有繳納遺產稅的義務。《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還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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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執行律師業務將近四十年載的歲月,處理過的法律案件類型廣泛,也經常接觸繼承相關的法律事宜。現今財產繼承的複雜程度跟我當年剛執業那時相當不同,當時台灣社會和經濟普遍不富裕,環境也比較純樸,與今日相較之下,財產問題處理起來較為單純。

  現今的台灣已邁入21世紀,人與人之間的往來已不如從前那般親暱,人際關係變得疏離,人的想法多變,親情淡薄了不少。近年來,台灣企業家們的家族爭產消息層出不窮,諸如此類的糾紛時常能在報章媒體上看到,由此可知,提前做好財產規劃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完善規劃身後遺產,尤其要做好企業的經營權分配,預立「遺囑」並進行遺囑信託,做好成功的財產分配,以杜絕子女將來的紛爭。前車之艦,須謹記在心,漫長的繼承糾紛只要我們提前規劃,就能做到有效的預防!

  現今世界國際化的結果,全球皆能互通有無,財產已不再僅侷限於一地,世界各地皆能置產,財產繼承的問題因而變得更加複雜。以台商為例,由於兩岸交流互動頻繁,不少台商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或在大陸地區投資置產,日後即會衍生在大陸繼承之相關問題,此時就有必要了解中國大陸的繼承法規了。兩岸的政策、法規、民情皆有所不同,這些差異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衝突,但是只要對兩岸的繼承相關法規及「遺囑」運用詳細了解,即可以將這些衝突降至最低,甚至避免糾紛的發生,因此本書也特別附帶對中國大陸之繼承問題為讀者詳加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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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已喪偶,甲死亡遺有三間房子,由其三位子女A、B、C共同繼承;三人關於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協議,A卻想分割,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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