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繼承贈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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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遺囑訂立了,遺囑人仍可以改變內容

  現代人立遺囑的案例逐日增多,有些人運用遺囑把自己身後的財產做一妥適安排;如:讓無繼承權人獲得「遺贈」,或讓自己所厭惡的繼承權人少分些遺產、、等等。但有時立了遺囑,到立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前,立遺囑人的想法也可能會改變,這時該怎麼辦了?按遺囑具有「嚴格性」、「要式性」、「可更動性」(註1),所以,法律容許訂立遺囑之後,立遺囑人仍可運用撤回遺囑的方式,變更遺囑內容,遺囑如何撤回,謹藉本文予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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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預立遺囑乃為減少繼承人間的紛爭

  企業家透過一輩子的努力,累積了不少財產,而企業家逝世時,身後所遺留的財產,即為「遺產」;遺產即面臨繼承人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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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繼承財產爭議不斷上演,令企業家苦惱!

  許多企業家努力一輩子,積累不少財產,而企業家最怕自己死後,子女沒幾下就將這些財產揮霍殆盡,而成為人家嘲笑的「敗家子」,或繼承子女間為了遺產繼承分配而相持不下,進而打官司,搏媒體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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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現代人愈來愈懂得運用「遺囑」,生前立遺囑者也逐漸增加。其主要因素是:一、遺囑知識的普及;二、遺囑價值的高價化;三、遺產稅的對策問題;四、預防遺產分割的紛爭(註1)。

  其實運用遺囑的情形也有不同,有些只能單純將其身後的遺產,依其自己意志予以規劃;有些則與信託結合,運用遺囑進行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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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民法》繼承編為何規定「喪失繼承權」?

  國人為爭產而發生繼承糾紛的案例日益增多,有些是繼承人間打官司、打架,日前更傳出繼承人為爭產而開槍致釀出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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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翻開報章雜誌,常看到許多名人、企業家辭世後,繼承人間為爭奪遺產起糾紛而鬧上新聞版面,當終其一生努力的心血、累積的財富,卻成為後代子孫爭搶的目標,流為民眾茶餘飯後八卦的話題,想必也非這些名人、企業家生前所樂見,因此如何事前做好身後財產的規劃,已成為現今許多名人、企業家關注的課題。

生前預立遺囑,避免身後繼承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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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

如何辦理不動產遺贈登記?

  大利在生前立下遺囑,其於遺囑中表示指定大光為「遺囑執行人」,並願將其身後所留下之不動產遺贈給大富。試問大利往生後,如何將其不動產遺贈登記予大富?並且被繼承人大利另有一繼承人大貴,其是否可以向管轄之地政事務所主張其有「特留分」,而應將不動產特留分部分繼承登記予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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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

  行政院會已經於民國105年3月31日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而該草案並新增「防不肖子女條款」,如果故意殺害、重傷被繼承人,或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經被繼承人以遺囑、錄音等形式舉證,將喪失繼承權。

  現代《民法》走向「個人財產自主」的趨勢,因此本次修法,已經考量調降特留分比例,未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分,將從現行應繼分二分之一降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也從應繼分三分之一降為四分之一。換言之,將來被繼承人要用遺囑處分自己財產的空間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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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說錢財是「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但是也有句話說得好:「錢不是無所不能,但沒錢萬萬不能」。辛苦一輩子,若有幸存有財產,自然不是為了身後將錢帶走,而是將錢留給子孫。但留有遺產,一來怕子孫揮霍殆盡,再來也怕子孫因遺產分配問題對簿公堂。研究佛法多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鑑於自己執律師業多年的心得,致力推廣生前預立遺囑、規劃遺產的觀念,特集合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共同撰文出版《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

  《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共分為兩大部分──台灣篇與大陸篇。台灣篇先從法律觀點談繼承權益,並將繼承人如何為限定繼承、繼承權人於何種情形下會喪失繼承權、企業家對生前預立遺囑的應有認識詳加介紹,再就如何運用遺囑規劃財產的法律須知、運用遺囑進行信託的法律須知、成立遺囑信託是否課徵遺產稅等以專文說明遺囑的相關法律規定。大陸篇則詳述台商對大陸「遺囑」的法律認知、大陸台商運用遺囑的法律須知、從法律觀點談大陸遺囑執行人的規定,讓來往兩岸者就遺產做最佳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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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民法》繼承編為何規定「喪失繼承權」?

  國人為爭產而發生繼承糾紛的案例日益增多,有些是繼承人間打官司、打架,日前更有傳出繼承人為爭產而開搶致釀出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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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立遺囑最好指定遺囑執行人

  台灣已進入二十一世紀,國人於生前立遺囑的觀念逐漸建立,遺囑有了「遺囑執行人」後,一旦「立遺囑人」死亡,即可由遺囑執行人為「被繼承人」實現生前遺願。因而筆者近年來常推廣民眾預立遺囑,並建議立遺囑人於遺囑中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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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預立遺囑乃為減少繼承人間的紛爭:

  企業家透過一輩子的努力,累積了不少財產,而企業家逝世時,身後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即為「遺產」;遺產即面臨繼承人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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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父親甲於民國90年間買了一間房子,登記已年屆30歲兒子乙的名下,甲日前感慨兒子乙不孝,想要靠他扶養終老,不如把登記於乙名下的房子索回,自己再找銀行辦理「以房養老」,按月拿錢花用,父親甲要如何向兒子乙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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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7年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過世後,王家繼承人繳交高達119億的高額遺產稅,但台北市國稅局卻以王家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2月9日補申報遺產總額1億1000多萬元;認為是在調查基準日後補報遺產稅,不符稅捐稽徵法規定,有故意漏報之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要求王永慶繼承人須補繳遺產稅及漏報罰款2297萬元。

  身為繼承人之一的王文洋認為王家沒有故意逃漏或少報遺產稅,台北市國稅局要求罰款並不合理,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判決王文洋勝訴,撤銷國稅局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國稅局認定王永慶繼承人漏報1億1000多萬元,因這筆錢有證據可以證明是王永慶為某公司的連帶保證人,存入的備償債務擔保金餘額;不過,這筆錢是在調查基準日(民國101年6月14日)後,渣打銀行才以寄存證信通知王文洋等人,並於同年9月辦理提存,因此王家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並不知道這筆遺產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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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近幾年來,報章媒體常見企業家後代子孫為繼承而爭產不斷,甚至連帶造成企業內部派系的鬥爭,以致影響企業形象等負面消息;更有部分企業家之繼承人因此反目成仇、對簿公堂,甚至還發生暴力槍擊事件,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以上種種,除了是企業家生前始料所未及外,相信其在天之靈也不願看到後代子孫間上演爭執,致嚴重影響家族感情,更打擊其生前大半輩子辛苦所建立的社會形象。

  余自民國六十八年起執業律師,當時台灣的民風淳樸,人們尚且看重家族情感、重視家庭及社會倫理,因此相關繼承爭議仍少;但是,不到四十年間,社會風氣竟產生如此大的變化,繼承爭議案件屢見不鮮。余近幾年執業中也常常接觸到此類案件,著實令人感嘆不已!故而特以專文提醒企業家們,在生前宜審慎思考,並善用法律,做出適當的遺產規劃。至於如何進行?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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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繼承財產爭議不斷上演,令企業家苦惱!

  許多企業家努力一輩子,積累不少財產,而這些財產最怕自己死後,子女沒幾下就揮霍光,而成為人家嘲笑的「敗家子」,或繼承子女間為了遺產繼承分配而相持不下,進而打官司,搏媒體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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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辭世,其所立的遺囑為各界所關注,李永然律師接受《生活法務通》專欄陳熙文記者採訪,於2016年2月22日經濟日報A15版刊出,談論「遺產特留分......保障其他繼承人」主題,全文內容如下:

遺產特留分......保障其他繼承人 (請點擊入內)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則解釋,一般遺產繼承糾紛在實務上有八大類型,包括判別遺囑真偽、有無法律效力、立囑人的精神狀況、侵害特留分、解釋遺產範圍、多配偶、私生子問題,以及兩岸繼承人的不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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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與子女贈與房子,也要重視節稅: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所以民眾只能「節稅」,切勿逃漏稅。就以父母贈與房子給予子女,涉及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此時也有注意「節稅」技巧的必要。筆者擬藉本文予以介紹。

二、房地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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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繼承權

一、民法繼承篇之法定順位之繼承人及順序:

  《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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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死亡,在大陸的遺產繼承適用大陸的《繼承法》:

  台商赴中國大陸從最早開放迄今已有30年以上,有些台商在台灣、中國大陸均有財產,台商因病或老邁而死亡,其「遺產」在台灣的適用台灣《民法》繼承編的規定;至於其在中國大陸的遺產,則適用大陸《繼承法》的規定!

  近年來筆者之律師事務所有些台商的家屬來所委託辦理在大陸之遺產的繼承;台灣民眾一般對中國大陸的法律甚為陌生,筆者擬藉本文就大陸《繼承法》對於「繼承權喪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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