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日益重視環境保護
回顧台商赴大陸投資,是因有些台灣污染的行業或夕陽產業在台灣無法持續之後,藉著中國大陸經濟改革開放的機會,進入中國大陸投資,然而大陸自經濟改革開放之後,已由原先的「世界工廠」轉為今日的「世界市場」、「中國製造」;中國大陸因經濟日益發達,目前對於環境保護也日益重視。
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日益重視環境保護
回顧台商赴大陸投資,是因有些台灣污染的行業或夕陽產業在台灣無法持續之後,藉著中國大陸經濟改革開放的機會,進入中國大陸投資,然而大陸自經濟改革開放之後,已由原先的「世界工廠」轉為今日的「世界市場」、「中國製造」;中國大陸因經濟日益發達,目前對於環境保護也日益重視。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在大陸因投資或交易發生糾紛時有所聞
大陸台商與人合營(合資、合作)、訂立合同、購置房地產、商標專利授權…等等,這些民事法律問題遇上不誠信的對手,導致糾紛發生;如能當事人彼此間自行協商而獲致解決是最幸運的,但不能解決時,法律途徑相當多元。
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為了金錢週轉,有運用借貸的必要:
一談到借錢,一般人就會想到金融機構,但因金融機構的借貸門檻較高,有些人就轉而向民間的企業或自然人進行金錢借貸,這種情形在中國大陸也不例外。
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須注意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發生與預防
台商在中國大陸買商品房者不在少數,最近這段時間大陸房地產又掀起飆風;台積電公司赴江蘇南京設廠,南京的房地產價格就開始漲;日前在江蘇杭州舉行G20會議,又帶動杭州房地產價漲升,同時還使杭州市由「二級城市」擠入「一級城市」。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在大陸買房,也會遇上誇大不實的廣告
在台灣不動產交易糾紛因廣告而引起者甚多,這種情形在中國大陸也是如此;中國大陸因「房地產廣告」引發的糾紛大量存在;房地產廣告中有關房地產項目或房屋本身的說明和允諸引起的糾紛,又占了房地產廣告糾紛的90%以上(註1)。如有台商在中國大陸購房,不幸遇上誇大不實的廣告,在法律上要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筆者願藉本文予予剖析。
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買受預售商品房須注意「認購協議」的簽訂
中國大陸近年來一線城市、二線城市的房地產猛漲,有些台商為了獲利,進而投資買受商品房,而中國大陸容許商品房預售,然大陸房地產開發商有些是與購房者簽訂「認購協議」,而不是直接簽訂「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此種情形下,大陸台商於決定簽訂「認購協議」時,一定要了解何謂「認購協議」?其法律效力如何?又如何防範風險?如此方能確保自身權益,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俾供購買預售商品房之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有時非透過「出讓」,而係經「轉讓」而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國大陸實施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國有土地所有權人民不得擁有,台商也不例外,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則可以透過「出讓」或「轉讓」而取得。
由李永然律師撰寫,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出版之《大陸台商解決民事債務糾紛法律寶典》新書已經上市。
在中國大陸台商難免因投資、貿易衍生民事爭議,對於這些民事爭議的解決,隨著中國大陸逐漸強調「依法治國」,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民事糾紛愈來愈重要。而中國大陸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有別於台灣,台商切勿將台灣的法律規定直接套用到中國大陸,因中國大陸的法律與台灣有諸多不同之處。本書將中國大陸解決糾紛之法律途徑、民事訴訟等進行剖析,並深入淺出介紹大陸台商之民事債務糾紛的種類及成因及相關解決民事債務糾紛的方式,係大陸台商解決民事債務糾紛時,瞭解相關法律規定的參考!
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物權法》也實施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主義
台商在中國大陸購買「商品房」,除了訂立「買賣合同」,履行雙方所約定的交易條件外,一定要注意辦理房地產證,所謂「辦理房地產證」,就取完成不動產物權的登記。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途徑並非單一:
台商在中國大陸設廠或投資房地產開發,必須取得土地,而中國大陸因實施「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所以,台商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
2016年9月5日旺報A7版,記者郭芝芸針對中國大陸通過《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撰寫「習依法治國從產權保護開場」一文,文中引述李永然律師曾於《旺報》舉辦的台商座談會中提及台商應留意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契約問題及提早安排調解糾紛的處理方式等三大重點。
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投資房地產,須瞭解房地產銀行貸款
有些台商在大陸投資房地產,由於房地產項目進行開發往往須要「建築資金」,這些資金有些是「自有資金」,有些則是「借入資金」,而借入資金的方式不外:金融機構貸款、民間籌措資金、合作開發、商業信用、增發股權、發行企業債券、、等等(註1)。
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正推動依法治國,何以還有民事糾紛的邊控?
做生意的人經常須於不同國境間進行移動,在民主國家一般均重視及保障「遷徒自由」,台灣也不例外。在台灣現行法律制度下,只有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或因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註1),才會被稅務機關限制出境;至於「民事債務糾紛」,縱使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時,也不會採用「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在中國大陸購買房產者不少
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導致其房地產價格不斷地攀升,尤其是一線城市如:上海、北京、、等,而筆者之友人與筆者聊到在中國大陸購房而獲利,總是顯得笑顏逐開。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有運用不動產抵押確保債權的必要
台商在中國大陸做生意或與人金錢借貸往來,做為債權人之台商如能由債務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是較有保障的;因為不動產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如果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則做為債權人的台商即可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就該財產價值優先受償。
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物權法》中規定了「預告登記」:
台灣的《土地登記規則》中有「預告登記」,而中國大陸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也有「預告登記」的規定。所謂「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為目的之請求權,由「請求權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而進行的不動產登記(註1)。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在中國大陸因用地所引起的糾紛特別多: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已有三十年以上的歷史,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設廠、建廠或因在中國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在需要取得用地;然因中國大陸實施「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不容許私人所有,雖容許「公有」,又有「全民所有」(國有)及「集體所有」之分,導致台商在取得土地方面遇上不少法律上的困擾。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在中國大陸打民事官司,也要繳納訴訟費用:
台商在台灣不論打「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都要繳納訴訟費用,而台商因在中國大陸投資、貿易發生民事糾紛,進行民事訴訟,同樣也有「訴訟費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