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宗教,人權,法律 (167)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美、日宗教管理上之異同

  美國與日本皆是以「政教分離」和「宗教自由」兩大原則進行宗教事務的管理,並都在《憲法》中有明文保障。

  宗教機構方面,美國並沒有專門處理宗教事務的機構,而日本在過去有隸屬於政府的宗教機構,1990年成立「神社局」與「宗教局」,前者專司神社神道,後者則管理其他宗教。1940年,神社局廢除,並改制為「神祇院」。二戰後,由於《神道指令》的發布,神祇院予以廢除,神道不再國教化。此後,日本遵循政教分離的原則,因此沒有宗教政府機構,而「神社本廳」普遍被認為神祇院的後身,但神社本廳是民間團體性質的宗教法人機構,並不是政府機構。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宗教基本法》的訴求

  近年來,許多宗教團體公產迫於承繼需要,轉以財團或社團登記,實有不得已之處。今年,主管機關內政部提出《財團法人草案》於立法院,原本內容涵蓋宗教團體,尤其該草案管理嚴苛,涉及限制宗教自由;若以他律管束財團必成世俗性法人,並不適用於自律屬性的宗教團體。幸得各界多方奔走、大聲疾呼終能排除於草案之列,惟政府又再宣示立法院下一會期將行討論《社會團體法》草案,是否也能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不無疑問;故應儘速制定《宗教基本法》專法,以完全解決《憲法》上宗教自由與平等問題,值得國人高度重視。

  宗教是人類心靈的慰藉處所,也是法律與道德的實踐場域。民主法治社會,應在憲法的基礎下,以法律保障合理發展與和諧的環境。而必須立法的理由,一方面非為管理任何單一宗教,或管理宗教之利益;一方面又要融合各類宗教,甚至尊重無宗教信仰者的權益。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對《宗教基本法》期待

  鑑於《憲法》第13條定有「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也同時在第23條將「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列為限制宗教基本權之正當公益理由。是以,我國雖容許制定宗教法律,然須符合最大公益及最少限制。回顧行政及立法機關,從民國18年以來,所擬之宗教團體相關法令,不脫高密度管制手段。顯未顧及各宗教團體組織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對維護宗教人權之觀念薄弱,迫使宗教團體無法按教制發展,發揮宗教教化與公益功能,不符合最大公益與最少限制。

  宗教公共政策,需要政府與全民保持對話,增進了解消彌對立,才能建構出一個完善的法制環境!期待我國建立一個真正落實憲法基本人權,與保護多元文化的規章。敬請政府機關,體察現況、盱衡未來,審酌採納,早日通過《宗教基本法》草案,頒布國內外。當對國家之政經發展,必有助益;兩岸人權之民主議題,必更彰顯;宗教界也更能自治,力量更能整合,為國家人民更力謀切實的安和福祉,進而影響世界和平。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英國早在1944年教育法施行至今,即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而在公立學校有集團禮拜與導入「宗教教育課程」,但同時為保障不信仰宗教者之自由,基於父母雙親之意思,兒童享有「得拒絕參加」之權利(註1)。

  有關宗教教育,應依據由各宗派、英國教會、各教師團體、地方教育當局之代表等組成之審議會之建議,「協商教義要目」(Agreed Syllabus)(註2),加以執行。其協定要目包括聖經及福音書之理解、教會發達史、基督教所產生之日常道德等。為兼顧教師之宗教自由,有關學校之集團禮拜以及宗教教育,學校教師有拒絕擔任該課程與不參加之權利(註3)。

  有關協商同意之教義要目,除符合法定要求外,為提升教學內容之品質,應該提供清晰構造,讓使用者容易遵循,並對於課程學習成果做出貢獻;提供各種機會與範例,以支持課程的跨課程維度;確保宗教教育的學習具有連續性和進展性;明確表述預期成效與評量準備;為宗教教育提供明確的學習過程指導;提供不同年齡及能力者有挑戰學習機會的教育課程;反映課程發展在全國範圍內,達成課程的三個目標,關鍵概念的使用、重要知識、關鍵技能(包括個人、學習和思考技巧)和內容的廣度(註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以立法專業角度審視《宗教基本法》

  《宗教基本法》!顧名思義,即是規範有關宗教基本人權的法律。這部基本法條文不多,其內容分別揭櫫立法目的、宗教自由之內涵、平等中立與寬容原則、宗教人事、組織結構、財務、育才、宗教活動等自主權原則,及宗教自由之限制、聖俗原則之分際、禁止歧視原則、宗教常識教育之落實、法物與不動產保障原則、稅捐之課徵、公益事業之興辦、資訊處理等諸多原則,並兼論及宗教界長期面臨的困境,諸如宗教團體之法律地位、都市道場之設置、宗教用地政策之檢討,以及宗教研究預算之編列與調查統計、定期編纂宗教白皮書、不當法令之修廢等。不僅具有原則原理,亦兼解決宗教界長期的困境與問題,鼓勵學術界對宗教之研究與調查統計,編訂白皮書以追蹤檢討宗教自由之維護情形,可謂包羅萬象、理事兼備,具備高度的立法素質,相信可以落實我國憲法對於宗教自由的維護與保障,更可提升我國宗教基本人權在國際上的視野與肯定。

(本文摘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一書)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宗教自由值得保護的理由

  宗教自由是憲法揭櫫的基本人權,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其所欲保障的宗教自由包括三個方面:「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這是世界人權的共通基本價值,宗教早於國家的存在,不論世界各國對宗教的態度是採行「政教合一」、「政教分離」或「政教分立」原則,國家都應採取積極立法的態度來保護宗教,這是國家的義務,也是人民的心聲。

  台灣是一塊福地,人民善良質樸,世界上各種宗教都能彼此包容,共榮共存於這塊土地上。宗教具有教化社會的功能,能洗滌人心、淨化社會、撫慰靈魂、安定民心的作用,民心安定,則社會詳和無爭、人民富足安樂,自然國泰民安、風調雨順,護國護民,無可取代,也是宗教值得國家保護的最重要理由。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過去數十年來,宗教在我國社會蓬勃發展;但受限於現行土地法規的不足,宗教團體長期欠缺宗教用途的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規定,才會在借用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的情況下,產生出諸多宗教建築違反使用分區或用地的宗教違建情形。

  既然宗教活動在我國已經十分普遍,而宗教活動必須倚賴宗教建築物;但是建築物不能脫離土地存在,必須要有適宜的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規定,才能確保宗教建築物能合法存在,也可以避免宗教活動因為建築物有違法的疑慮而被迫中斷。由此可見,確實有將「宗教」單獨列為一種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的必要。

  因此,本文建議可以在我國的《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法》中增設「宗教區」或「宗教用地」的規定,讓宗教團體未來可以在法律明文規定的使用分區或用地中,合法從事宗教活動或興建宗教建築;同時藉此改善過去宗教團體必須「借用」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或者必須向主管機關專案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導致宗教團體可能因為不諳土地法規而發生「宗教違建」的問題。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宗教基本法》乃是指將具有綱領性、原則性、理論性、政策統合性或政策宣示性之宗教相關規定,作為各機關在宗教領域上之基本原理、共同措施規範或個別法律、命令之「總則規範」而言。可補充《憲法》在宗教相關重要事務上條款之不足。藉此基本法可建立全體國民對國家宗教事務原則及目標之共識。同時也可保證國家在宗教法制上的統一協調,並達成對立法及行政機關於宗教事務法制及活動之指引與導正功能。

(本文摘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一書)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釋見引法師(台灣省佛教總會秘書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過去政府和社會大眾往往認為,宗教團體會反對宗教立法,是因為怕財務公開透明、怕被政府管理,但這些都是對宗教團體的誤解。事實上,宗教團體反對的是「違憲」的宗教立法。正是因為過去政府所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都有違反《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違反「平等原則」的疑慮,也不符合國際公約對於宗教自由保障的趨勢,宗教界乃至於部分社會大眾,才會反對過去政府所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

  因此,宗教團體要爭的不只是一時的宗教立法,而是可以確立往後國家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並且做為我國宗教事務政策方針與指導原則的《宗教基本法》。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釋普暉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過去出家人過著清修不問俗事的單純修行生活,直至《宗教團體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少數修行人發現該草案條文不符合憲法所保障宗教自由和權益,遂挺身而出發出不平之鳴。

  《宗教基本法》草案內容是否合於各界期待?這還可以再討論、再修改,只盼這部法案能盡速通過,接著《宗教團體法》草案,可以在基本法的架構下來擬定。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釋宏安法師(台灣省佛教總會理事長)

  過去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其內涵根本是把修行人當成準犯罪者在防備、在管理,這對宗教界是一種侮辱,此法一通過,對宗教界禍害無邊,信徒對宗教師未來可能也持懷疑的態度,這影響有多深遠,是政府官員所無法想像的。

  宗教界所提出的《宗教基本法》,並不是要求政府多給修行人什麼好處或方便,只是要拿回本該屬於宗教人的尊嚴和憲法本來就賦予的相關權益。宗教界不需要特權,我們只是要擁有本來即該擁有的權益。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釋淨耀法師(中國佛教會理事長、新北市佛教會理事長、中華民國宗教與和平協進會理事長、土城慈法禪寺暨台北普賢講堂住持)

  寺廟等宗教團體從募款籌組、覓地建造、法務營運等宗教涉俗事務,到培養宗教師、育成信眾等宗教內部教務工作,長期以來,都面臨了很多行政命令和實際扞格的法令適用問題。

  《宗教基本法》草案,是中立、全面、整體與長遠性的國家基本法案,是國家表達對於宗教政策的一個基本原則與態度。主要以維護信仰自由、宗教自主與國家制度之平衡,為立法的主要目標。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人權會訊130.jpg

一、限制刑事被告的自由及對受刑人的行刑均應關注「人權」

  按人權具有普世價值,刑事被告的羈押及受刑人的行刑無不涉及「人權」;我國在這方面長期受到忽視,中華人權協會近年來對此不斷地關注,現也已獲得各界重視,主管機關更已提出《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的修正草案,筆者期待立法院能趕緊完成立法修正,俾利於我國羈押及獄政的司法改革。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1123172908895_0001.jpg

文◎李永然律師

一、《財團法人法》未來也適用於「宗教財團法人」: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一封獄中的來信,張姓受刑人寄信給律師談假釋問題,點出現行制度缺失。曾任監獄假釋審查委員的警大副教授賴擁連指出,我國假釋制度模仿美國,但又只學半套,當然問題重重。癥結在於政府並不重視假釋,人力、資源均不足的狀況下,衍生許多問題。他認為,假釋審查應「一視同仁」,排除社會觀感此等空泛標準,才能改進。

  張姓受刑人批評《監獄行刑法》第81條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適用問題,也認為法條中決定是否假釋的「悛悔」實據,不夠客觀。也批評決定假釋與否的「累進處遇」評分標準太過複雜,經常會出現漏洞,造成受刑人進級緩慢、假釋延遲、刑期加重。另外各監獄中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僅採書面審,他認為應該採取「聽證模式」,讓委員面試、聽取受刑人意見。

文章標籤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根據報載,位於台中監獄大門右側的「矯正教育館」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正式啟用,這棟斥資新台幣9千多萬興建的建築物,所有設施都是由監所人員自行發想而成,除了複製真實囚房外,也設置「世界監獄」地圖,經由互動式科技設備,讓民眾認識全球最豪華的監獄、需要付租金的監獄等……各國監獄景況,另外民眾也可透過VR虛擬實境影片,了解監所內實際作業、生活情形,親身體驗觀察受刑人生活環境。台中監獄邱鴻基典獄長表示,這座全國首座多功能矯正教育館結合法治教育、社區活動,「寧可監獄主動走出去讓外界了解,也不要讓人走進監獄來。」,而「矯正教育館」也已成為新興的打卡景點。

  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監獄在一般民眾的印象中就是關壞人的嫌惡設施,並不會想主動走入監獄了解受刑人的生活情形和矯正制度的現況,如今政府矯治單位能在台中監獄打造首座「矯正教育館」,透過其中各種互動的科技設備,讓民眾輕鬆認識世界各地的監所設施,並體驗受刑人於服刑期間的感受,非常值得稱許。矯正制度的目的,在於使犯罪者能經由教化,反省自己的過錯,改過遷善後重返社會,成為有用之人(即「再社會化」)。因此當民眾對監獄「高牆」內的認識愈多,就更能以成熟的態度看待監獄矯正制度,這也是為什麼國家應保障受刑人的基本人權,透過「教化」化解戾氣、消弭他們再犯造成社會負擔的可能,才是國家社稷之福。

新聞連結:6年前這裡被抗議 今搖身變打卡夯景點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曾被列為我國十大槍擊要犯,現已入監服刑的張錫銘,日前委其友人在網路上公開他對目前監獄問題的書信,信中內容主要是希望能以受刑人的勞作保管金來給付國民年金,但這個問題牽涉的範圍頗廣。

  受刑人入監後,監獄會分配工作,此即為受刑人作業,這項作業成績與教化及操行成績,是受刑人「行刑累進處遇」的評判基準,也就是受刑人日後能否獲得假釋,早日出獄的重要依據。所以,作業可說是受刑人在監服刑相當重要的環節,也是生活的重心。

文章標籤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S__64225287-1.jpg

根據聯合報2018年9月30日報導,由於位於桃園的八德外役監將於今年九月底起啟動改建,近四百名收容人都已搬遷至台北監獄「借住」,造成台北監獄超收近四成。記者特別採訪李永然律師的意見,報導如下: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指出,政府為推動監所改建計畫,短期內讓兩個監獄集中在一個區域,卻未以受刑人環境優先做考量,形同公權力的傲慢,應思考還有無折衷機制,在八德外役監改建期,將收容人分流到其他相對寬敞監所。

新聞連結:兩監併一間 未考量收容環境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根據法務部統計至今年八月,全國六萬多名受刑人中,有三千多人超過六十歲,年齡最大的受刑人已有八十六歲,受刑人高齡化的問題引發各界關注,法務部矯正署針對高齡受刑者,除設立專區、老弱工場外,部分監獄也開始培訓照護服務員,由受過看護訓練的收人協助照護。

  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政府應正視受刑人高齡化的現象,對於高齡行動不便或無法自理生活的受刑人需提供應有的醫療照護,並保障他們的就醫權益。此外,監獄受刑人是目前長照政策沒有關注到的一群,但他們仍有長照的需求,現有許多監所為因應長照人手不足,開立培訓照顧服務員的課程,這些接受過訓練的受刑人,不僅可以協助照護監所中高齡不便的受刑人,未來出獄考上證照後,也能投入長照市場,擁有謀生的一技之長,算是為受刑人回歸社會預做準備的一種方式,值得各界支持。」

....................................................................................................................................................................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日媒體報導,一名已在服刑之中的受刑人,其刑期的執行率已超過六成,又是屬於初犯,累進處遇分數也已達到標準,提出假釋申請後,初審已獲得通過,但日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複審時,卻以「社會觀感不佳、有再行考核的必要」為由,駁回其假釋申請。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對於法務部矯正署在審核假釋時,是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駁回申請,大感不解。李永然律師表示:我國假釋條件是規定在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按照法律規定的假釋要件來看,在於受刑人是不是已經符合假釋的門檻,同時受刑人是不是已經有悛悔實據,假設其已有悛悔實據的話,還是應當准予假釋,因為假釋的目的是在鼓勵受刑人,使他們能夠改過向善,但現在卻是加上一個法律所沒有的條件,台灣常以「社會觀感不佳」做為理由,但「社會觀感不佳」的標準何在?是不是能有一個客觀的標準?若沒有客觀的標準,動輒用法律所沒有規定的理由來駁回假釋申請,這也無怪乎我所執業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長期接到受刑人的來信,都在詢問假釋申請的問題,因為如果沒有按客觀的標準做為假釋准駁依據時,受刑人會有高度的不確定感,這對於台灣不斷強調「以人權治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社會」,無疑是一大諷刺。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對於這部分應該有所改進,應以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為准駁的依據,讓假釋能夠更客觀化。

....................................................................................................................................................................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