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宗教,人權,法律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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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自由時報2018年8月6日報導,刑事局為了打擊毒品犯罪,建議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內增設「三振條款」,對於涉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嫌犯,明訂若第三次被逮,應不得假釋,以收嚇阻效果。

  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李永然律師針對這個議題表示:「對於這個議題,目前我國在監獄行刑的政策上,對於犯罪執行徒刑時,長期的自由刑就是靠假釋制度來鼓勵受刑人,因此受刑人若能證明他願改過遷善,在符合假釋的條件下,就應當准予其假釋,現在若要把假釋的門檻提高,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嫌犯遭逮三次後就不得假釋,這樣的做法和假釋制度的精神並不符合,其實面對犯罪者,應該依照他的情節輕重予以量刑,若是情節嚴重,應當課以更高度的刑罰,這樣才符合刑罰的理念,而且也與監獄行刑的政策較為一致。建議政府對於供毒者三犯不得假釋的政策,應多加考慮,並重視假釋制度在矯正執行的重要性。」

新聞連結:刑事局提「三振條款」 供毒者3犯 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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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媒體報導,2018年7月26日,美國國務院舉辦了首屆全球部長級會議,包括我國在內,來自四十多個國家的外長和八十多個國家的民間團體出席,分別就「擴大對話」﹑「民間組織經驗分享」,以及「 政府角色」展開對話,目的在於推進宗教自由,會中邀請美國副總統彭斯發表主題演講。美國國務卿表示美國創建了一個新的國際訪客領導計劃,將來自世界各地的宗教自由倡導者帶到美國。這是一個為期十天的項目,它將側重於促進宗教多元化和保護宗教少數群體的權利。

  長期關懷宗教人權的李永然律師表示:宗教自由為普世人權,很高興我國能受邀參與美國舉辦的「促進宗教自由部長級會議」,肯定我國在宗教自由的努力,但之前各界才為宗教團體是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而有爭議,最後立法院決定將另立專法管理,我們再次呼籲政府應儘速推動合憲的《宗教基本法》立法,以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新聞連結:全球宗教自由部長會議 美公布新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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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受刑人的監獄人權日益受到重視,法務部決定大幅修正《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並在2018年7月20日舉行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此次《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納入許多新規定,總計更動條文約50條,佔了《監獄行刑法》三分之一。《羈押法》更由原本39條增加至113條。與會專家、學者大多認為這次的修法對監所人權中的收容環境、衛生、醫療、接見通信等權利,均有改善。

  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李永然律師也肯定法務部此次對《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的修正,呼籲各界應重視受刑人的人權,監獄並不該只是將受刑人監禁而已,應該讓受刑人透過教化,促進他們改過遷善,並培養生活技能,讓其有朝一日重返社會時能被大家所接納,並成為有用之人,彌補所犯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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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報導,我國首次受邀參與美國宗教自由部長級會議,並已獲我國駐美代表證實。

長期關注宗教人權的李永然律師表示,此時,如果台灣能夠通過保障宗教的《宗教基本法》,那才真正的是名符其實!我國政府應該好好的、仔細地、慎重的考慮,通過《宗教基本法》法案,在國際人權地位上,所代表的意義。

新聞來源:美首次宗教自由部長級會議 台灣證實獲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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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媒體報導以社會注目案件入監服刑的知名人物,如:孫道存、魏應充……等人,皆在入獄服刑不久後申請轉往外役監,並在端午節獲准放假返家,造成輿論一片譁然,認為他們享有特權,坐牢像在度假,也引起社會上對於外役監制度的關注。

  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我國外役監獄是全球首創『開放性、無圍牆、低度管理』的矯正機關,扮演著收容人回歸社會前類似『中途之家』的角色,鼓勵受刑人珍惜所獲之自由,在外役監服刑的受刑人除享有縮刑以減輕刑度外,尚可定期返家探視,可算是我國很重要的矯正制度。但最近有許多公眾人物在服刑期間申請至外役監服刑,備受社會矚目,認為他們坐牢像渡假,其實受刑人均可以依據《外役監條例》的規定,向監獄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即可到外役監獄服刑,因此受刑人及家屬可以了解外役監的相關規定,並依規定向監獄提出申請,也為重返社會預做準備。為了讓受刑人及家屬對於外役監的制度及規定多所了解,永然文化出版《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一書即有一完整的篇章介紹『我國矯正制度的瑰寶──外役監獄』,大家可多加參考。」

相關新聞連結:外役監服刑 孫道存請假返家過端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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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獄一直讓人們有一份神祕感,從事律師職務23年來,因為承辦刑事案件以及帶學校學生前往監獄參觀的次數不下40、50次以上,自以為對於監獄及看守所的處遇很了解,但在拜讀永然文化出版的李永然大律師等人合著之《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大作後才發現,原來監所並非是自己表面上所看到的。

  該書從新收、調查、工作、累進處遇分數的計算一直到假釋的申請,描述的巨細靡遺,甚至對於外役監的申請與收容人出獄後的更生保護,均介紹的非常詳盡。同時,也從監獄現況談到如何革新。雖然監獄內收容人與管理員間的關係,過去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但司法院大法官先後作成了釋字第653號、第654號羈押被告只能監看不能監聽,一直到釋字第755號、第756號收容人除人身自由遭限制外,其他與一般人民享有的憲法上基本權利並無不同。

  尤其對於如何解決目前監獄收容人超收(除了澎湖、綠島、金門、桃園女子、台中女子、高雄女子、三所外役監等9所未超收外,其他15所均超收),以及從過去到現在已經將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的監所醫療問題,一針見血的提出了詳細的觀察及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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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媒體報導一位80歲的潘秀嬌修女,在台東縣六所監獄輔導受刑人,一做就是47年,被譽為「監獄之母」,她說會繼續做到不能動為止。

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台灣目前監獄總共收容了六萬多個受刑人,他們在台灣社會似乎是屬於被遺忘的一群人,但受刑人確確實實是屬於社會組成的一份子,也應該要受到各界的關懷,在台灣一直有一些宗教界人士,包括: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等宗教團體,甚至社會上一些NGO團體,都會前往監所關心受刑人。許多人會問為什麼要關心受刑人,因為未來這些受刑人還是要重返社會,如何讓他們能夠徹底的洗心革面、改過遷善,在重返社會時能被大家所接納,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潘秀嬌修女輔導收容人47年,被譽為「監獄之母」,這種大愛的精神,著實令人欽佩。我們也希望台灣社會能夠改變對待受刑人的方式,讓受刑人能感覺到社會的溫暖,反省自己的錯誤,徹底的懺悔,改過遷善重新做人。否則受刑人縱使刑期服滿回歸社會,但在短期內重新犯罪,被判刑後再度入獄,這還是會迼成國家財政上的負擔,若能藉由輔導這些收容人,讓他們成為有用之人,成為社會積極向上的力量,這才是國家社稷之福。」

新聞連結:輔導收容人47年 8旬修女成監獄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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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同理心

2018年6月9日媒體報導,前一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召開準備程序。模擬擔任被告的陳欽賢法官(現職審判長),不但穿上囚衣,還戴上手銬和腳鐐。他表示,希望能易地而處,藉此體會被告的心情。陳欽賢在法庭上提出不理光頭及不穿囚衣的訴求,避免讓人有「未審先判」的不良印象,模擬法庭審判長洪榮家(也是現職審判長),已予照准。

籬內亦我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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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媒體報導,為了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超收問題,有立法提出修法降低假釋門檻,此一提案引起社會一片譁然。

  長期關注監所人權議題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監所超收已成為目前監所刻不容緩必須解決的問題,現在立法當局在研究是不是要把刑法假釋的條件再放寬,以做為解決監所超收的方法。回顧台灣的假釋制度,原本是放寬的,後來改為緊縮,現在為了要解決收容超收的問題,又趨向於放寬,其實假釋的寬嚴並不是用來解決監所收容的問題,要改善監所收容應該要從如何減少社會上的犯罪、如何避免受刑人再犯及強化受刑人重返社會的能力等方面下手,或者再增加監所的設施,但絕對不是從假釋的門檻上去思維這個問題,假釋的制度本是在救濟長期自由刑,面對長期自由刑的受刑人因有假釋制度,讓他們願意改過遷善,至於是不是適合達到假釋的標準,應該還是要有刑事政策來做為思維,但並不宜用它來做為解決監所超收問題的一個方法,立法者應謹慎為之。」

  永然文化出版的「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一書,書中即有一整個篇章討論「我國假釋制度實務的缺失及其修正建議」,可供各界人士及矯正單位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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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獄人權向來是較受忽視的人權實踐與保障之標的,「穿著囚衣的國民」在大多數「不穿囚衣」的社會大眾心目中,恐已被烙上「作奸犯科」的印記。故其基於國際人權規範及普世人權價值所應享有的人道處遇,便極易遭受漠視。

  由永然文化所出版的《監獄真相大揭露》一書,詳實揭示我國獄政、矯正及受刑人權的實況,凸顯監獄人權仍是台灣與國際人權接軌的缺口。本書無論是第四章強調當前監所矯正教化成效不彰;第五章指出立法部門延宕修正《監獄行刑法》的怠惰;第六章對假釋之行政救濟緩不濟急的針貶;第七章對僵化外役監作業的憂心,乃至於第八章大聲疾呼修正過時之矯正執行法規、落實矯正執行分類、檢視監獄人員配置、提升管理人員之人權素養等等,皆為一針見血的觀察及暮鼓晨鐘般的建言,更深刻揭露我國獄政的缺失及與普世標準的差距。

  我國自2009年12月10日即已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更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是故公政公約第7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分別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以及該公約第21號一般性意見第2點所明載:「……公約第10條第1項適用於根據國家法律和公權力而被剝奪自由並被關在監獄……收容所或矯正機構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人。締約國應確保在屬其管轄的所有受拘禁人的機構和設施內遵循該項所規定的原則」,第5點並解釋締約國應報告適用關於犯人處遇之聯合國標準(《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保障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羈押或監禁的人的原則》、《執法人員行為守則》等等)的程度;加上第7點進一步指出,締約國應說明「是否已在負責喪失自由者的管理人員的指示和培訓中貫徹了各項適用的規定,並列明此類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是否嚴守這些規定。還應具體指出,被捕或遭羈押者是否可以知道這類情況,是否可以利用有效的法律途徑,使其能確保這些規則得到遵守,確保在規則遭蔑視時可提出申訴,並在受到侵害後獲得充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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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媒體一篇介紹挪威監獄報導中指出,挪威對於受刑人採取「常態原則」,意即剝奪受刑人的自由本身就是種懲罰,因此受刑人的生活條件不應低於維持社會安全之必需,且受刑的主要目的為「更生」,他們的觀念是善待受刑人,正面引導其向善,因此挪威的監獄被稱為最爽的監獄;澳洲的監獄在大陸藝人涉案被關押後,也受到重視,內部設施也受到披露,看到兩國的監獄,再反觀台灣的監所設備和其有著極大的反差。

  長期關注監所人權議題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在台灣的社會觀念中,入監服刑的受刑人就是做錯事的人,理應受到懲罰,至於他們所處的環境如何,一般而言並不被人所重視,但聯合國對於監所人權已經訂出標準,一些先進的國家對於監所的設施也有著不同的思維,對於監所人權的問題,台灣未來到底要何去何從?社會大眾應該要好好思考,而法務部身為主管機關,更應該要有一個清楚的政策方向,至於目前最根本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監獄超收的現象,因為當監所收容已超出規定人數時,很容易造成受刑人間的磨擦和衝突,若再加上天氣躁熱,恐怕會再衍生出一些讓人遺憾的事。現今我們無法做到像歐美先進國家的監所設施,但監所超收的問題,有關當局不該再迴避,應儘速加以解決,以符合聯合國對於在監人最低處遇標準規則。」

新聞連結:最爽監獄騎馬日光浴沒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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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當台灣社會的治安亮起紅燈時,人民總冀望政府能「展鐵萬,刑亂國,用重典」,加重犯罪者的刑度,尤其震撼人心的虐殺、弒親、分屍等重大案件接連發生時,社會更因無助恐懼而怨聲沸騰,期望政府立即改善。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若能稍冷靜下來,抽出一點時間與空間,仔細觀察台灣監獄的現況,或許對於社會安全政策的規畫方向,會有嶄新的思維與宏觀的想法。

  犯罪者來自於社會,犯罪行為亦是整體大環境下的產物,而以人類現有的智慧與科技,還無法做到完美無缺的犯罪預防措施,所以國家必須有令犯罪者忌憚的機制,使其對自己行為付出相當的代價,監獄制度油然而生。

  一般人民對監獄的看法,多半側重在剝奪犯罪者自由的處所,而容易忽略大多數受刑人最後仍將離開監獄,重返社會,因此,若監獄制度只有單純的處罰功能,而無法矯正受刑人失當脫序的心態與行為,當其再次踏入社會,沒有人可以保證不會再犯。這可由歷來重大刑案的犯罪者,多擁有「豐厚資歷」的前科紀錄,足見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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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得去年中秋前後承辦一件好友之子涉及強制性交罪,遭法院判決3年6月有期徒刑確定,即將入監服刑前,好友帶其子來事務所詢問我,「我兒子性侵在裡面會不會被人捅肛欺負?要不要去向他們主管拜碼頭?」「他在裡面怎麼分配牢房?平常吃的好不好?我們要怎麼會客?」「什麼時候可以假釋出獄?可以去外役監嗎」「如果生病該怎麼辦?」等一些監獄執行問題,說真的,以我執業律師二十多年(含10年法官)的經驗,也只能翻翻法條向他們說明一些《監獄行刑法》等規定,但實際的執行情形為何,因甚少接觸獄政問題,無法提供其較為符合事實之回答。而這些問題,對於因涉案必須入監服刑之人或其家屬,一直以來,都是被社會忽略或不重視的冷門議題。

  長期以來,監獄被視為大型社會的縮影,具有一般社會組織型態與分工,它是社會適應不良者之大雜燴,更是複雜人性之收容所。傳統上,它除被標籤為不潔之地外,更象徵著罪惡之淵藪,一般民眾避之猶恐不及,因此至今仍保持其神秘性,受刑人在獄中受「不人道」的處遇事件,大多只能從電影中看出一二。但隨著近幾年一些監獄事件,例如2015年2月間高雄大寮監獄傳出6名受刑人挾持獄警事件,以及英國商人林克穎因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被判刑確定卻潛逃出國,不願在台執行而引發我國獄政管理是否「不人道」的監獄人權問題,都活生生的透過新聞媒體報導而呈現在我們的面前,例如監獄老舊、收容空間嚴重不足、受刑人生活困頓、背離受刑人尊嚴的軍事化管理等,讓我們看到長期以來監獄人權是多麼的不被看重,而這些都是主政者所面臨且亟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李永然大律師是我的法律實務啟蒙導師,長期推廣法律常識,普及法治教育不遺餘力,也曾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對於人權(包括老人、外配、受刑人等)的維護,更是有目共睹。有幸接獲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所贈,由李大律師、黃隆豐博士、李雯馨教誨師三人合著的《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一書,該書針對受刑人如何順利圓滿完成刑罰的執行,包括入監前對監獄的認識與心理準備、入監前後的準備、入監如何生活、假釋如何申請、外役監獄如何申請等一般鮮為人知的法律常識,以淺顯易懂的為文方式,讓人得以了解高牆內的另一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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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柯的《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一書是關於監獄制度發展歷史的研究,他用「達米安案件」的描述,開始了他的《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一書。現代監獄制度開始形成,逐漸取代過去的酷刑,成為訓誡違法人們的拘禁場所。在《規訓與懲罰》中,傅柯討論18世紀以來的監獄制度產生過程。從1757年傳統社會中對罪犯殘忍地公開拷打與處決,到1840年代人道式的監獄制度形成。

  相較於傳統公開針對犯人身體的懲治,現代社會則以較為人道且具有行為矯正功能的監獄制度代替傳統的懲罰。而傳統中國社會的懲罰系統則是以五刑為主。鞭作官刑、扑成教刑、金作贖刑、流(放)刑、賊(殛)刑,是為原始五刑;相較傳統懲罰系統的殘酷性格,近代繼受法時期的五刑: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與從刑(褫奪公權、沒收)都不以肉體懲罰為主要對象。

  觀察監獄制度形成脈絡,東西方社會對於罪犯的權力施行,現代社會以人道且具有行為矯正功能的監獄制度來代替傳統公開對犯人身體的懲治。但是,也必須注意到傅柯在論述現代監獄制度形成的同時,監獄雖然早已存在,但其功能與目的完全不同,只有當社會運作原則改變之後,監獄制度才在社會功能上產生了全面性的轉變。身處當代,我們怎樣才能續向法治國「奇夢地」航行?怎樣做,讓監獄真正轉變為矯正(或修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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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李永然律師 

  據報載,立法院將於6月11日召開臨時會,依照民進黨團送出的臨時會審議法案清單,包括《公司法》丶《財團法人法》......等數個社會矚目的法案。然而,《財團法人法》草案因涉及我國許多公益團體的運作,也涉及「宗教財團法人」受到《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立法院應當審慎進行討論與審議,而不宜草率通過立法。 

  台灣的公益團體在社會上各個角落從事各種不同的公益事業,是我國社會得以安定與和諧的重要力量,為台灣的重要資產,這些公益事業均有賴公益團體,包括財團法人,才能正常運作。因此,公益團體的運作狀況,將攸關我國社會的安定與和諧。我國有非常多的公益團體,是採用「財團法人」的組織型態;一旦《財團法人法》草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將全部財團法人纳入規範,這些財團法人型態的公益團體,其運作勢必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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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佛教會理事長  上淨下耀法師於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2018.04.02)會議中之發言

釋淨耀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在今天的公聽會上,我們聆聽很多專家學者從法的觀點來論述。我個人是站在宗教人士立場,從宗教角度提供各位做參考。我們都知道,人本來就有貪婪的本性,所有事物都是人在主持,事情要做好,一定要有法的規範,這是必然的。但是,我們看到教育都還有分類,不同性質的人有不同的教育模式,在管理方面也是有不同的類別。現在政府要用一個財團法人法,就要把所有的財團法人放進去,這對分類管理方面來說,好像沒有完全認清,我們深深感覺不妥。我們覺得立法應該要有整合性、積極性以及問題的解決性。何謂整合性?整合性就是把相類似的基金會整合,讓它能夠產生1加1大於3的作用,這樣的立法才有它的正當性。第二、積極性,如何讓這個基金會產生更大的公益,能夠為社會、人群做更多服務,我認為它應該要有所謂的獎勵性。第三、基金會要如何規範?已經存在的問題要如何解決?我們認為這樣的立法才有建設性,才會受到大家的歡迎。

  今天我站在宗教的立場出面關切這個議題,我們覺得宗教界沒有特權,我們關心的只是公益,宗教界也沒有「善霸」問題,因為宗教界只是配合政府做各種的服務,包括災難、濟貧、救災等等,宗教界發揮的功能大家都有目共睹,不可以因為少數人有所謂公產變私產的問題,你要做規範,就把整個宗教界不同性質的基金會或是醫療法人基金會,完全併在一起,這樣就好像政府製作一件大衣,卻要大家一同穿,這樣你絕對會惹民怨,我請我們的立法諸公要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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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獄政史上發生過幾次重大監獄暴動事件,分別是1970年台東泰源監獄事件、1987年台東岩灣監獄事件和台東綠島監獄事件、1996年新竹少年監獄暴動事件,以及2015年震驚國內外的高雄大寮監獄6名受刑人挾持典獄長集體自殺事件。這些事件皆讓監獄中許多潛藏的人權與獄政問題陸續浮上檯面,暴露在國人面前,如何妥善處理,考驗政府的智慧和決心。

  由人權工作者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李雯馨女士三人共同合力編著而成的《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作者們長期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逐一檢視後提出批判和建議,藉此喚起社會大眾對監所人權的重視。

  監所人權的保障,是評估一個國家人權是否進步的重要指標,其中包括了監所環境、人數超收、醫療,以及受刑人處遇、假釋制度審查、權利保護的申訴問題、獄政管理人員的工作條件等。特別是書中提到,近年來監獄人滿為患、超收情形相當嚴重,使得原本每人0.7坪的法定收容空間,限縮到0.4坪,甚至不到。換句話說,一間才6坪大的牢房,就要擠進十幾個人,其擁擠程度除了讓教化效果大打折扣,甚至衍生眾多管理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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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7世紀約翰霍華(John Howard)在「監獄學」中提出「劣等原則」,主張「監獄的生活水準必須被設定為比最低階勞工更低,以免吸引眾人都來犯罪」的思想以來,監獄人權一直都很低落。這種思維持續影響至今,致使台灣社會長期以來都認為,違法亂紀的人都應該圈禁起來嚴加管教,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價。

  受刑人從入監開始,沒了名字只剩代號,脫光衣服全身檢查、整天生活起居都被監視,完全沒有隱私,實行軍事化管理,禁止接見通訊,假釋與否操控在監所管理員手上,只能對管理員畢恭畢敬,不敢稍微得罪,在監獄內根本沒有人權。因此不當管教的情事經常發生。從早期的泰源、岩灣監獄暴動事件,到近期大寮監獄奪槍挾持事件,都是由於不當管教行為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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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報載一位曾混過幫派,犯下教唆殺人、販毒等重刑的黑道大哥,出獄後洗心革面,在夜市擺攤販賣手作蛋捲,並花了四年的時間考取乙級烘焙證照,他的故事是曾經誤入歧途的受刑人重生的一個好的範例。

  長期關注監獄人權的李永然律師看到這則新聞有感而發表示,浪子回頭金不喚,能從一位身負重大罪刑的黑道大哥到今日的烘焙師傅,相信他是下了很大的決心和毅力,這對於所有受刑人來說,都是一個很好的典範。

  因此,我們的政府在對待受刑人時,應該要給予一個良好的處遇措施,透過監所教育,讓受刑人對未來懷有希望,讓他們在監所期間可以習得一技之長,協助他們未來重返社會,有機會再讓人生重新出發,社會大眾也應該用積極正向的態度去看待受刑人,並接納他們。永然文化出版「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一書,透過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再提出對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目的即是希望經由這本書的內容喚起立法委員、法務部、相關監所人員用積極良善的心態來擁抱受刑人,讓台灣六萬多個受刑人能夠有浴火重生的機會,這才是國家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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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屏東監獄傳出兩名受刑人因不服主任管理員要求用餐作息時間須一致,出手毆打主任管理員,致其受傷送醫,兩名受刑人也被隔離調查並移送法辦。

  長期關注監獄人權的李永然律師表示,受刑人不服管教和管理員發生衝突的狀況時有所聞,政府對於獄政管理應多加注意,切勿輕忽,若此種狀況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難保不會發生更嚴重的衝突,政府應該儘速推動監所改革。

  李永然律師也多次提醒監所超收的問題,他強調以屏東監獄為例,目前的收容人數比核定收容人數多出了近三百人,超收的情形十分嚴重,這是不合乎聯合國所要求的監獄人權標準,超收造成監獄過度擁擠,不僅受刑人難收教化的成效對於監所管理人員工作而言也是十分吃重,法務部應多加重視,改善目前監獄超收的情況,以符合監獄人權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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