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序
商業交易在私法自治下,開闢了寬廣的交易模式,當事人藉著彼此間所達成的共識,可以五花八門地創制交易管理規範。而對頻繁而例行的交易,更能創製出簡單易行的「定型化契約」,當然因契約創制者往往偏袒自我利益,使無法掌握訊息的消費者,形成締約地位的不公平。因此,政府為保護消費者只得出面干涉,而制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的行政命令,以彌補企業與消費者間締約不平等的缺漏。但儘管如此,商業契約的訂定,關係到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利益,各當事人自然以各自立場,爭取利益,而產生契約訂定的衝突,而需要以調配方式,至少讓各方當事人雖不滿意但能接受;又契約當事人間的利益衝突,尚非是商業契約訂定最難處理的部分,反是未來難以預測的「情勢變更」狀況,往往造成缺漏,而導致當事人因而產生糾紛的問題,才是最為棘手的。《民法》對這種契約缺漏,如果法律有規定者,自然以法規來補正缺漏。如沒有相當的法規時,變得由法官乃至仲裁人以「法律解釋」來彌補。然我國目前對商業契約的法律解釋,因無商業基本法律,只能使用傳統《民法》及一些商事法規來進行解釋,而經常難以逃脫《民法》的傳統觀念,而背離了商業契約預定的交易目的或慣例,致使當事人難以甘服,也就停止相關的交易行為,如此竟阻礙我國許多國際商業活動,進而讓我國經濟難易跨越。為了化解這種尷尬,終於在民國109年1月19日制定公布了《商業事件審理法》,使我國商業法規朝前邁進一步。
因此,可知依交易當事人間的共識,擬定商業契約,固屬大宗。但往往當事人對利益平衡保障,與未來情勢變更可能性等認知,較為貧乏。但商業律師憑藉其專業及經驗,自然較為熟悉這些事務,而能補足當事人認知的缺漏,而儘量防免「契約漏洞」。於是,筆者與永然兄便共同於民國108年11月間,先將多年來的經驗,撰寫成《商業交易管理的法律實務操作──從商務契約的構思與起草談起》,付梓出版,而出乎預料地獲得許多商業人士的青睞。而多年來,筆者所經手的商業法務,其實以旅館餐飲交易最多,因此也希望再撰寫相關法務操作專書,而藉此將這些法務經驗與業者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