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圖書推薦與閱讀心得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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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版序

  余自民國67年底執行律師業務以來,迄今已40餘年,發現國內民事訴訟的數量與日俱增,歸納其原因不外乎:1.法治觀念普及,人民權利意識覺醒,開始重視個人權益的保障與救濟;2.社會工商業化後,權利義務糾葛之事日益增多;3.法律服務業逐漸抬頭,打官司較往常方便。但是,提起民事訴訟涉及法律專業知識,現今當事人除了委由律師處理相關程序外,也可自行研究或委請親友協助,不論藉由哪一種方式,面對民事官司時,具備「法律知識」誠有其必要。

  提起訴訟無異是想求得勝訴,以爭取自己的權益;至於求勝的不二法門,除提出有利證據、事理要合於法令外,更要能正確地主張與表達自己的訴求。余往昔也曾接觸過當事人將訴訟案件搞砸之後,才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求助,這些人不乏對訴訟知識一無所知,當然其訴訟結果自然也慘不忍睹,就必須由律師再費盡心力協助,看看是否能有轉寰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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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因在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的因緣而與英琴女士相識有二十年了,對於她的生命奮鬥歷程,本人深感欽佩。在她即將出這第八本養生書《救命功課》,除了為她感到高興,也欣然為本書提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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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契約訂定與糾紛解決》修訂版序

  商業活動是國家經濟的命脈,也是政府稅收的來源,更與企業經營活動息息相關,而在現今的商業交易行為中,僅「口頭承諾」,恐乏「證據」,自有透過「書面契約」的訂立而確立彼此之間法律關係的需要,進而釐清雙方彼此的權利義務。因此,要想訂立一份合格的書面商務契約,雙方當事人在擬約和簽訂時必須十分謹慎,除了要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外,最好能藉由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方能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糾紛的發生。

  余律師執業超過四十年,深知「商務契約」在經濟活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一環,由於商業交易的利益十分可觀,稍有不慎,輕則獲利減少,重則損失龐大,且訂立商務契約條文相當複雜繁瑣,必須具有相當的法學與商務專業。為了提供民眾簽訂商務契約的參考方向,余於民國90年間撰寫《跟著律師訂契約──商務契約》一書,收錄近二十則的契約範例,讓民眾在擬訂商務契約時可做為範本,坊間對於本書反應非常良好,並多次再版發行。但有讀者反映,雖然簽訂合約可以找「律師」,但卻不知要如何和律師打交道?又談及雖然本書範例十分豐富,解決了擬約及簽約的相關問題,但若是簽約後遇到糾紛,該如何處理?是不是只能利用法院訴訟討回公道?於是正逢本書此次再版,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的吳旻錚主編就向余建議將讀者所企盼的部分再增列於本書中,同時本書名也為名實相符起見,同時調整為《商務契約訂定與糾紛解決》,余因此花費相當多的精神撰寫有關契約糾紛解決的方式與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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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余自民國68年間執業律師以來,即以接辦處理不動產相關案件為大宗,涵蓋不動產買賣、租賃、共有物分割、繼承、贈與、都市更新、土地徵收、建築容積移轉、合建……等範疇,其中尤以「合建」、「預售」問題為最,而求助之當事人,則不外乎建設公司與一般購屋消費者。永然關係企業──「永然法律研究中心」開設各類法律課程三十餘年,常邀請專業講師針對合建、預售、都市更新、不動產登記、稅務……等不動產議題授課解惑,亦每每成為不動產相關人士進修或民眾投資購屋求知之首選。而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在協助本人推廣白話法律、實踐「預防法學」的過程中,不動產法律實務相關叢書更為出版發行重要的一支,惟就前述「合建」、「預售」等議題雖曾個別編著成書,然共冶五大主題於一爐,本書可視為濫觴。

  《合建.預售法律實務》一書,由本人邀請鄭惠秋會計師共同攜手完成,自本書出版以來深受讀者的喜愛,至今已多次改版,屢屢出版後就很快售罄。近來由於政府對於不動產相關法令多所修改,尤其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房地合一2.0上路,對於建商合建、民眾購屋影響甚巨,本次鄭惠秋會計師為因應新制,特別對本書內容做了大幅度的修改,並輔以大量「圖表」以為解說,方便讀者閱讀;本人也針對預售合約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的規定做出相對應的修正,務必使讀者能藉由閱讀本書以了解最新的規定,在面對合建、預售相關問題時,能先一步保障自身的權益。值本書再版出書之際,除感謝鄭惠秋會計師百忙之中撥冗修改內容外,也荷蒙好友莊孟翰教授盛情推薦,亦謹致謝忱於萬一。當然,更重要的是,冀望本書能夠對讀者即將展開的投資計畫、購屋行動有所啟迪,多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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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間到新光三越A9館地下室逛「法雅客書店」時,看到這本由岩崎一郎著,許郁文、林佩蓉譯的《改變人生的大腦鍛鍊》,閱讀這本書後,很有助益,分享以下五點:

  一、作者透過本書強調「大腦」是可以訓練的,關鍵是鍛鍊「腦島皮質」,進而介紹「大腦鍛鍊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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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全球受到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各國經濟都受到極大的衝擊,台灣也深受其害, 疫情重創了台灣中小企業的經濟,許多店家不敵疫情而被迫停業,然而在景氣低迷的情況下,仍有許多企業堅守自己的崗位,為企業的發展和員工的生計努力,由華藝創意出版《面對全球疫情,百大企業如何渡過危機》一書記錄了台灣在逆境中適應變化拼成長的企業,如何化危機為轉機,展現企業重塑產業競爭力,持續發光發熱。本書特別採訪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兩位談到面對這次疫情來臨時,如何以正向思維,尋求新的發展,帶領員工一同突破疫情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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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傳訊於2000年出版,由黃美華著作《累積財富的20堂課》一書,透過不同行業的成功者,談談他們創造財富實現夢想的過程,而李永然律師則為本書第一堂課的主講人,和讀者分享「掌握風險、分散風險、確保權益」。以法律人的觀點,說明在理財上要注意「風險」,要懂得掌握風險,進而分散風險,最終才能確保自身權益,全文如下,供讀者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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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天利用中秋節連續假期,撥冗看了Celeste Headlee著,連育德譯「同理心對話」(we need to talk)一書,由遠見天下文化公司出版。以下幾點心得和大家分享:

  1.現代工作、生活中,「溝通」太重要了,進行「對話」適必言簡意賅表達的同時,還要懂得仔細「傾聽」,人如能學好「溝通」,對自己會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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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洗錢本質上是一種犯罪的行為,也會造成國家金融的混亂,宗教界完全理解,因此對於政府在洗錢防制上所做的努力,基本是肯定與支持的。但非常反對每次談到洗錢防制,就直接或特別要與宗教財務管理掛鉤,這是非常不恰當的,也是對宗教非常不公平的!尤其在OGP國際組織上,特別將我國的宗教洗錢作為一項單獨的承諾,更有損我國宗教融合與蓬勃發展的國際形象。關於洗錢防制以及財務透明等議題,宗教界所持有的立場,本會有以下幾點說明,提供給各宗教同道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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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告別汙名化,危老都更已刻不容緩

  台灣是個美麗的寶島,但六都老屋林立的現象,不僅影響市容觀瞻,也造成都市機能低下及影響居住安全,長期為人所詬病;而六都之中屋齡40年以上的老宅存量,又以「台北市」所佔比率最高,高達36.9%,可以說三成以上的房屋都屬於老舊住宅,這對一個稱為國際級的大都市而言,確實令台灣人汗顏,如何改善老舊市容、提升都市機能,已成為台灣刻不容緩的議題。

  在台灣,許多早期建造的「公寓」都沒有電梯,年紀大的住戶上下樓梯苦不堪言,形成「困老」的現象;而且隨著時間增長,房屋的安全性也在下降,因此許多人都希望透過老屋重建以改善居住品質,政府原本也致力於推動「都市更新」,但在發生台北市士林「文林苑」案件後,政府公部門在面對都市更新案件就變得非常保守,導致都市更新程序的時間拉得更長,實施者也不願觸碰這項議題,加上《都市更新條例》因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有部分條文違憲,更使得台灣的都更市場停滯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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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見引法師(中國佛教會副理事長)

  近年來,宗教主管機關內政部推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宗教界已多次誠摯地表達希望能先有《宗教基本法》的立法,隨即完成《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目前內政部雖然暫緩推《宗教團體法》,但對《宗教基本法》仍是聞風不動。不過內政部日前表達善意,已草擬《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並已經送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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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常露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宗教立法」這個議題在我國已經討論了非常多年,這十多年來,內政部也曾順應民意,先後多次擬訂《宗教團體法》草案,經行政院通過後,送交立法院審查;但這幾次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諸多條文的行政管制密度過高,有侵犯《憲法》所保障的「信仰宗教自由」之虞,而受到宗教界及法界人士的反對,認為人民有信仰的自由,政府不應過度干預。

  我們認為宗教團體僅需對於捐贈的信徒提供一個可供查詢的機制,並不需要以「財務透明」為由而向不相干的其他民眾公開,以免違背《憲法》中關於「隱私」之基本人權的保障,更何況,完全公開違反「財不漏白」,且表露捐款人的宗教態度……等,都會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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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宏安法師(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民國107年10月間,由前立法委員王金平與三十六位立委共同連署,提出了《宗教基本法》草案,並完成一讀,卻在有心人士刻意利用輿論、媒體帶風向,曲解操弄之下,造成了《宗教基本法》草案胎死腹中,著實令宗教界感到遺憾,我們認為各界若是對於條文內容有異議,應該是透過協商進行討論、調整並修改內容,讓《宗教基本法》儘速完成立法,而不是又將宗教立法退回原點。

  目前國內仍有許多法界、宗教界人士及專家學者對於《宗教基本法》的立法不斷地進行研討,為了我國宗教信仰的發展及捍衛宗教自由而努力發聲,宗教團體、「中華人權協會」人權團體也發表了「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提供政府建言,我們在此呼籲政府應放下身段,聆聽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聲音,儘速完成《宗教基本法》立法,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的精神落實到《宗教基本法》中,並符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之後再以此架構框架,完成《宗教團體法》等相關法規的訂立,讓宗教團體的管理於法有據,並彰顯我國對宗教自由的尊重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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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我國已實施《國土計畫法》,將於民國1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並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且不再適用《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第45條),一旦實施後,我國宗教土地的取得將更為困難!能使用的宗教土地將更加受到限縮,如此勢必將更進一步的全面限制我國的宗教發展。

  《國土計畫法》施行前宗教界的主要問題:宗教地目變更困難,目前宗教界也只剩下四年半可以進行而已,何況它的難度還這麼高,怎可能在四年半內能夠讓百分之九十以上不合法的寺廟通過土地變更?等到民國114年5月1日「國土功能分區圖」正式公告實行後,甚至也沒有機會變更土地地目了。也就是說不合法的永遠是不合法,永遠受到限制。所謂的每若干年政府可以辦理土地分區分類檢討,試想目前變更小範圍宗教土地地目尚且這麼困難,何況未來是變更區域使用分類?那豈不是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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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淨耀法師(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民國(下同)106年6月內政部提出最新版《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未經廣泛討論,宗教界對該草案之內容仍有諸多質疑,同年7月23日又因「減香」議題引起宗教界一片譁然,以北港「武德宮」發起的諸多民間宮廟計約二萬餘人,為捍衛信仰守護香火,出動神轎、陣頭,眾神串連齊聚於凱道,表達對政府以公權力過度干預民間減香,造成滅香、封爐等疑慮之不滿,並訴請政府尊重宗教自由與基本人權。

  這是台灣宗教界乃至佛教界第一次以集體遊行方式,對國家政府公開要求維護宗教人權與自由的主張。基此,部分宗教界人士及法律實務界的專家等,開始倡議以106年7月23日「眾神上凱道」的這一天,作為台灣宗教自由人權的「覺醒紀念日」,個人覺得確實是非常恰當而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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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我國是一自由民主法治的國家,宗教信仰自由受《憲法》保障,但對於宗教團體的法律規範尚未完全法制化,過去曾訂有《監督寺廟條例》、《管理喇嘛寺廟條例》;前者已遭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及第2條第1項違憲;後者《管理喇嘛寺廟條例》則於民國92年6月11日由政府自行宣告廢止。

  嗣後內政部即積極地研議訂定規範宗教團體的法律,推出《宗教團體法》草案,然該草案送入立法院,卻多次退回再審議;終於在民國106年6月間推出新版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卻仍被宗教團體、人權團體、法律學者、法官、人權律師質疑,甚至引來同年7月23日的「眾神上凱道」陳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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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時代的七大趨勢:消費者主導的網路企業革命」這本書是Chuck Martin所著,林以舜譯,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公司於2000年4月初版四刷,讀後該書提醒了我以下幾個觀念:

  1.在網路大未來的時代,要接受"電子企業革命"(electronic business revolution),企業不能只是架設一個"網站",而是要成為電子企業,電子企業也遠超過電子商務(e-commerce)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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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最近在整理書架,翻到九年前參加如意讀書會研讀的一本圖書,由彭明輝教授所著「生命是長期而持續的累積:彭明輝談困境與抉擇」,當時閱讀比較沒有感覺,如今再經歷過幾年的歲月,讀起來特別有感受。
  作者於書中強調以下幾項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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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提及「居住權」是基本人權,須獲得應有的保障,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明白揭示了「適足住房權」的重要,然而國內房價居高不下,屢屢成為民怨之首,落實「居住正義」,保障人民的「居住權」,就成為政府必須面對的執政課題之一。

  所謂的「居住正義」,並不是單靠打房就能解決問題,而是一種「住者適其屋」的概念,是指不論每個人的收入高低,都應該有適當的房子居住,能夠自由地選擇買房或租屋。因此,為了實現「居住正義」,政府在民國100年12月30日公布實施《住宅法》,目的在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之後延續《住宅法》的精神,又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由總統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並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正式上路施行,本條例開宗明義指出其立法目的為「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這兩項法律的施行,對於民眾的「居住權」提供了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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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我國《信託法》自民國85年制定以來,實施至今已有二十餘年,國人運用信託藉以管理財產的情形日益增多,信託的運用也愈趨多元化,包括: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不動產信託、公益信託……等。其中「不動產信託」相當常見,余之法律事務所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也常為當事人提供這方面的服務。按「不動產信託」係指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其名下的不動產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雙方所簽訂的「信託契約」,將信託的不動產透過開發、管理處分及經營等程序,加以興建、出租、經營及出售,或於興建完成後歸還予委託人,以符合委託人目的之信託制度。因此善用不動產信託,即可藉由專業管理讓不動產永續經營,以達到投資理財、節省稅負及保障家人權益等多重目的。

  民眾要辦理不動產信託,除了須具有完備的「信託」法律知識外,對於不動產信託契約的訂立及不動產信託相關登記也須十分留意。最好能透過閱讀書籍或上課學習,來增加對於「不動產信託」的認識,或尋求專業律師及地政士加以協助,才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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