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圖書推薦與閱讀心得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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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作者從事地政士業務已有四十餘年,執業過程中,常見地政與稅務法令之規定與實際申請或申報實務,仍有差距。為解決讀者實務運作時的不便,本書就房地產信託登記申請書及信託條款與相關稅務申報書,逐一列入本書各項範例,方便讀者申辦時有所參考及運用。實際運用時,應填寫之書件或檢附文件,有些登記機關或稅捐機關會有不同要求,或有未盡之處,尚請見諒。

  希望本書之範例與信託條款,對讀者辦理房地產信託規劃時,能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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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序

  近年來國內各種信託商品越來越多元化,隨著信託的好處逐漸被大眾認知,房地產信託亦逐漸受到重視。信託除了對個人而言,有資產保護、財產管理、長久規劃、節稅、風險控管等功能,信託機制運用在不動產開發案上,亦可提供不動產開發案中各關係人,包括地主、建商、營造廠商、銀行及承購戶較為周延的保障。

  信託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而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九章第124條規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指「土地權利依信託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即其信託之標的為房地不動產。有關房地產信託之書狀、登記辦理流程、相關法規與解釋令函、信託有關稅務等為一專業領域、相關人士了解相關拾物登記法令、流程,書件申請及準備等,有助於進一步保障委託人權益及讓信託登記過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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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馮耶祥

(一)
  我認識李永然大律師,已經近四十年,近日承他賜寄大作-「工作、生活與修行」(永然文化公司出版),並要我於讀後寫篇讀後感,讓我有機會重新整理從前與他結緣、平日論道,以及共同奮鬥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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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太極門稅務一案已過了24個年頭,至今仍未獲得圓滿解決,這個原本只是太極門弟子對於洪道子師父的敬師金,卻相當荒謬的被國稅局扭曲認定是一個涉及逃漏稅的違法案件。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師父等人還被檢察官誤認事實而羈押失去自由,更被冤枉提起公訴,甚至遭到判刑,所幸後來經由刑事案件救濟程序得以平反無罪確定,並已獲得冤獄賠償。

  雖然刑事部分獲得平反並取得冤獄賠償,但在稅務案件部分,前後涉及到六個年度,因這當中有一個年度已經判決確定,雖然其他五個年度都經更正免課,太極門不需承擔有關的稅務責任,但唯一判決確定的案件既然與其他案件都屬同一情況,卻無法得到有關的救濟,就以政府常自詡以「人權立國」的台灣,竟還有此種憾事存在,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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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鍾亦庭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一、我國政府提出之《兩公約》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對於宗教自由的基本權保障,顯得單薄且空泛,因此我國三個宗教團體共同提出《平行報告》,促請政府正視宗教界訴求並力求改正

  二、此份《平行報告》指出,我國新制訂的《國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有過度限制宗教建築興建之虞,建議政府應立法編定統一的輔導辦法,並將已作為宗教用途使用的土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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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吳任偉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南台灣人權論壇主任委員、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

一、「宗教權」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
二、「宗教組織自主權」係為保障個人宗教信仰自由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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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見引法師(中國佛教會副理事長)

  一、宗教界能主動關心宗教自由,敦促政府主管機關能落實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關於「宗教自由」的保障,而提出「影子報告」,是值得肯定。

  二、內政部自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監督寺廟條例》部分條文違憲,而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該草案未獲宗教界及人權團體支持,乃因《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規定仍舊是傳統的「管制思維」,致行政管制密度過高而不獲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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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宏安法師(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1.《宗教團體法》的制定,雖有必要,但一定要先有《宗教基本法》,把保障宗教自由的原則揭櫫出來,才不會發生類似《監督寺廟條例》的違憲問題。

  2.台灣的「基本法」立法模式已很成熟,如《教育基本法》、《文化基本法》......等,「宗教」的重要性不亞於「文化」、「教育」......等問題,訂立《宗教基本法》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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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常露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在目前宗教團體所提出的影子報告(平行報告)中,最重要的議題,第一個議題應屬對於宗教團體的宗教用地要妥適的規劃,政府長期忽視宗教土地政策,合法取得宗教土地的法令繁雜且過於苛刻,取得宗教建物合法使用執照耗時且困難,因此政府應建立宗教用地規劃政策且訂立完整的配套措施,以解決宗教團體在土地使用的問題。

  第二個議題,則是在宗教團體當中,尤其是寺廟這部分,目前還有許多尚未完成登記,希望政府能夠再開放一次寺廟補辦登記,且希望能降低補辦登記的門檻,並需廣為宣傳,讓目前尚未完成登記的寺廟、宮廟有機會完成登記並取得應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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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1.我國宗教人權影子報告,具體反映了我國宗教界目前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其針對國家第三次人權報告,依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條文分類,回應的內容主題大致有十四個議題。

2.我國宗教人權問題的多元性性與複雜性,洵非過去歷屆政府所力推的《宗教團體法》草案所能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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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淨耀法師(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1.自2017年7月23日「眾神上凱道」之後,台灣的宗教人權已經漸漸覺醒。
2.我國在法律的制定時,鮮少會在意到宗教的使用,以《國土計畫法》為例,根據其目前的規定,幾乎有百分之九十的宗教建築被歸類在「不合法」的地目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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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    序

  民國109年6月間,由行政院提出的聯合國《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中,有關「宗教人權」的部分依然與往年相同,著墨不多,僅用「七點」論述我國目前有關宗教平等、類別及保障的現況。因而,日前由中國佛教會、台灣佛教總會及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等三個宗教團體,針對國家人權報告宗教人權部分,共同提出《就ICCPR & ICESCR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2021宗教團體平行報告》。這份影子報告(平行報告)充分展現出宗教團體有史以來自發性地第一次對自身權益及宗教自由的關切,這是一值得可喜的現象。

  自從民國106年7月23日宗教團體舉辦「史上最大科、眾神上凱道」活動後,可以看到,宗教團體慢慢地開始重視關心宗教人權、宗教自由的維護,從這份影子報告(平行報告)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目前宗教團體最殷切期盼的,即是《宗教基本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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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序

   原夫宗教覺海,不朽三成,淑世憫人,統事理而無遺;信仰內蘊,輝光外現,徹法底源,攝空有而無邊。蓋緣 宗教本無異旨,無非欲人同歸於善,而以勸善者,治天下之要道也。然 宗教信仰乃亙古以來人類共有之現象,其在文化所累積而成之歷史長河裡,信仰與人類生活、思想、文明,乃至於國家政治及社會等制度尚尤密切,並且發揮了至鉅之貢獻,而影響殊堪甚遠。據以從古至今,惟 政以濟民,教以化民,覺民、護民行於海內外而不悖也。但 聖俗兩界,畢竟有別,「政府」與「宗教」,「公權」與「信仰」,理應各守其道,方能保天下於太平人間也哉。

  蓋以我國之宗教信仰自由,既經載入《憲法》第十三條,則亦屬《憲法》位階之效力,自有約束國家權力之作用。是故宜應採取國家之任務只啻限於人世間之世俗政治事項,而不應也不能及於神聖之宗教信仰;再者,人民於立憲主義時代,關於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以及宗教信仰,已可因《憲法》將之定位為「基本權利」,而取得一種法律地位或身分。根據德國著名之憲法學家史密特(Carl Schmitt)在詮釋《威瑪憲法》基本權時,認為:在本質上基本權是不受限制之個人自由空間,現代國家存在之正當性在於克盡其對基本權保障之貢獻。因此當《憲法》確立宗教信仰係人民之基本權力並蔚為風潮,且為「世界人權宣言」確認為人類不可侵犯及應受法律規定之保障後,其所代表之最典型、最傳統、最原始之作用,乃是對國家之「防禦權」。換言之,《憲法》賦與人民此種對國家之防禦權後,人民即因此而享有侵害停止請求權或侵害排除請求權。俾人民得防止來自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外,蓋能安排與其自己確信相符之生活方式,這也是自由、民主、理性政治制度之可貴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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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因緣際會下,很高興有這個榮幸能夠近距離認識李大律師,在對談中瞭解到古人為什麼說,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後來也因此去買了《法律特有種:李永然律師不一樣的普法之路》來看,我覺得這本書也很推薦給年輕人來閱讀,即使不是就讀或是從事相關的行業,我覺得比起國外企業家的自傳,更應該好好閱讀並瞭解為台灣這片土地盡心盡力付出的大人物,閱讀起來更令人感同身受,心中的敬佩之心油然而生,這也是為什麼這一年來我偏愛閱讀台灣企業家的自傳的原因。

        李律師出生平凡,是市場魚丸攤商之子,生意雖然辛苦,但要一家溫飽不成問題,從小家庭關係融洽,家裡採取的教育方式是讓小孩自由追求所好,但不論從事任何行業或者賺的錢多或少,一定要對家庭負責、對妻子忠誠、對子女承擔起教育的責任,這些觀念看似傳統基本,卻是留給後代子孫最重要的無形資產,祖母也在李律師開始職業後,常常再三叮囑:「一定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不能做違背良心、違背世人的事。」,看過太多社會上的企業家,豺狼虎豹的滿眼都只有錢,三妻四妾的家庭關係混亂複雜,常常滿口仁義道德的,但連最基本的家庭關係都做得不及格,甚至連為你賣命工作的員工都無法好好善待,這僅僅只是做人最基本的道理,但這卻是李律師從小就懂的道理,可見家庭身教與言教的重要性。

        李律師年輕時,就因為義務承辦了很多大案子,而早早成名,但在他身上完全看不到架子,而是滿滿的謙虛與對知識的渴望與好學,李律師秉持著以和解率代替勝訴來解決很多案子,比起只有勝訴或敗訴的零和遊戲,他更希望雙方坐下來心平氣和地好好談,為彼此創造雙贏的局面,跟一般的律師喜歡案上加案,為此創造更多的利潤與紛爭,完全不同。曾經有人問李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員工離職率高,會不會因此對員工留一手?但是李律師的回答卻是讓我驚訝,他並不怕人才出走,看到子弟兵羽翼豐盈,展翅高飛,師傅除了欣慰之外,就是滿滿的祝福,所以只要有能力,李律師都會給予年輕人機會,對自己的子弟兵傾囊相授,令人佩服!這讓我想到在求學階段,班上常常有成績優秀的同學,請教他們學問時,常常藏了好幾手,生怕自己的獨門解法被學走,而李律師卻是從學生時期就懂的團隊合作集思廣益的重要性,在高三時與六個死黨好朋友一起在秘密基地讀書、吃飯、睡覺,大家一起用功、互相督促、彼此協助,也因此讀書起來事半功倍,考上了台大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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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在見胤法師的引見下,得有難得的機緣而結識「圓道禪院」的見輝法師,後來也有機會南下高雄參訪「圓道禪院」;並且親聞見輝法師講解《大佛頂首楞嚴經》,非常攝受。

  於2015年間得知圓道禪院發起百萬菩薩共修《大方廣佛華嚴經》,見輝法師也領眾前往各地道場做華嚴經的供養,還進一步地把供養華嚴經的過程拍成「跟著華嚴去旅行」的紀綠片,此一影片著實令人感動,嗣後更得到不少「國際大獎」,真可謂「台灣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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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訴訟書狀範例」一書自民國74年第一版發行後,即廣受各界好評與支持,為一相當實用的工具書;但隨著時代進步、社會變遷,國內許多法令也隨之增訂或修改,此書過去歷經幾次修正,前次修正即最後一版於民國104年間發行增訂第六版。

  第六版於民國104年11月出版後,受到讀者熱烈的回應,於民國107年12月又再刷,還是銷售一空。近期剛好有許多法令又陸續進行較大更動,如《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公證法》、《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等等,尤其是《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經歷多次修改,因此必須進行改版,才能因應時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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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今年元月永然法律基金會出版的《從社會事件談修行與處世法律手冊》中,以圓滿生活、工作修行及佛與法的對談,分析了如何在工作與生活中修行,也探討了如何過一個有智慧的人生,句句珠璣,句句經典,從不同的角度分析人生百態,有效運用佛法來詮釋及引導走向正向的生活方式,提升修身養性的正確模式,讓工作中充滿了正能量,帶動企業活力。而在即將出版的《讓修行圓滿工作與生活手冊》中,更分析了家庭倫理以孝為先,對處世態度有如警鐘般,敲醒了迷失的族群,從夫妻情緣列舉了婚外情所衍生出來法律責任與家庭悲劇,更談到了工作上因貪圖不法利益而遭身繫囹圄之苦難,在在都起因於人性上的貪、嗔、癡,剖析出人性的弱點,惟有透過修行之路才能看清自己的缺點,藉生活中的修行加以改正,從而朝向正確之路邁進。

  書中談到家庭倫理,首重「孝道」,在今日少子化的衝擊之下,對子女的溺愛所衍生出不孝的案例特別多,諸如家庭暴力、弒親,甚而逼迫全家自殺等事件層出不窮,加上婚外情所引發的家庭悲劇,造成分裂破碎的家庭,間接也影響到青少年心理的正常成長,因果循環,不斷的造成社會問題;以上所述均反映出社會問題的癥結,在於民眾對法律的認知不足,是以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以其多年在深研法律規範的經驗,邀請明毓法師就佛法觀點解釋,苦口婆心直陳必須藉由教育,讓民眾行有所止,明辨是非曲直,若是民眾自己對於生活及工作上,都能加入佛法修行,從五學處明暸尊重生命,而且還可以長養「慈悲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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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見引法師(中國佛教會副理事長)

  我們在此還是必須誠摯地呼籲,目前在民進黨政府執政下,蔡總統既然不斷地表示對於宗教自由的尊重,而《宗教基本法》這一部法律,對於宗教界的發展以及宗教文化的延續,也具有非常密切的關係,所以,誠摯希望蔡總統能以總統的高度加以關切,讓《宗教基本法》能順利在立法院完成三讀通過,進而依此再進一步訂出完善的《宗教團體法》,相信台灣的宗教團體一定會贊成並支持。

  現今宗教界所存在的最大問題,不外是「宗教用地問題」。宗教用地問題,大致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一些宗教團體的用地是登記在個人名下,此部分曾在民國108年10月間,經內政部徐國勇部長表示,總統對這個問題非常關切,也正在草擬《宗教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但至今,內政部對於《宗教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仍在草擬階段,尚未看到進度,宗教界也希望本部法律能儘快完成草案,並經過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往立法院完成三讀,相信《宗教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的立法,將會對於這些歷史上所遺留宗教界土地問題,能夠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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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常露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期盼政府能再次開放補辦寺廟登記,並應降低補辦門檻限制,也要向宗教團體多多宣導補辦登記的好處,才能確保寺廟都可以完成補辦登記,達到寺廟合法化,進而讓寺廟可以將土地合法登記於寺廟名下,保障寺廟合法使用土地的權利,使宗教團體之宗教自由保障更向前邁一步。

  期許立法院能比照「客家族群」、「原住民族」、「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海洋」等制定基本法的方式,儘速將《宗教基本法》草案完成立法三讀通過,體現《憲法》第13條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使我國之「人權立國」理念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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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宏安法師(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當初內政部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會受到宗教界反彈的原因,也是因為行政過度干預,多數條文已侵害宗教團體人事自主精神及宗教團體財務自主。現今許多人打著「財務透明」的旗幟,要求宗教團體公開財務狀況,然而宗教團體並非營利單位,其財務往往與信徒有著密切的關係,信徒基於對宗教團體的信任來捐贈財物,牽涉到個人的隱私,與一般的社會大眾並無直接關連,若以「宗教界財務透明化」的高帽子來作為公開的要求並不恰當,明顯侵犯到宗教團體財務自主的權利。  

  過去雖然政府也辦理過寺廟補辦登記,但因為門檻過高,且宣導不足,導致還有許多寺廟尚未完成補辦登記,寺廟補辦登記若沒有完成,要讓宗教團體合法擁有不動產的問題,依舊無法得到完整的解決,政府主管機關應正視此一問題,並協助宗教團體取得「登記主體」資格,以確保宗教團體在《國土計畫法》實施後,能夠合法取得宗教用地,以達到宗教永續發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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