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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

  為了進一步確立、展現我國宗教信仰自由存在的具體成果與價值,將台灣經驗與國際社會共享,台灣宗教聯合會長期以來,一直建議政府應先本於《憲法》及國際兩公約保障宗教人權自由的普世價值,廣泛參考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宗教相關法例,制定教內外共識最高、爭議性最低,具有準《憲法》意義,以國家與宗教相互關係的原則、原理,為主要立法內容之《宗教基本法》。以此作為國家尊重宗教的宣示性法律,及日後國家相關法律與行政措施的上位法源,使日後政府宗教相關法規之制定及行政措施有所準據。

(本文摘自「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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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我國目前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相關的法令,與《憲法》第13條所揭示的基本原則並沒有非常一致,以致於後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認定《監督寺廟條例》當中的一些條文違反《憲法》第13條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而我國從20091210日已經開始實施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既然聯合國兩公約都已經成為我國的國內法,我國對於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法制的健全,政府自應要多用心、多著墨。

  但作為宗教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對於完善我國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法令,雖已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但仍無法令台灣的宗教團體具有信心。就以該《宗教團體法》草案來說,該草案從內政部草擬完成,到行政院院會通過,並送入立法院,後來又再退回,這個程序已經往返數次,到目前為止,《宗教團體法》草案還無法完成立法。相較於我國鄰近的日本已經有《宗教法人法》,兩者仍有相當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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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淨耀法師(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值此台灣宗教人權覺醒邁入第三週年之際,我們除了不能忘記當年的覺醒,在經歷過這兩年多來的各項努力與嘗試之後,望著過去的經驗,今後在推動宗教人權覺醒的工作上繼續要努力的是:繼續闡述、溝通已精簡為二十一條的《宗教基本法》第二版之內容及其重要性,以儘快達成社會的立法共識。其次,必須開始建立宗教界與社會、各媒體之間的對話機制,以便日後適應網路生態,與未來世代平等對話並取得有力的話語權。第三則是建立並強化佛教界,認清於民主法治社會中,需要強力支持「能夠代表宗教界發聲的立委(不限定黨別)進入國會」的觀念。以上幾項工作,可視為宗教人權覺醒邁入第三週年,開始要努力的目標。

(本文摘自「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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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美滿人生的道理

  永然師兄是國際知名的大律師,對法律知識淵博,平日謙和有禮,溫文儒雅,待人處事都是大家的楷模。

  讀了永然師兄《談生活,工作與修行》一書,讓讀者了解佛法,如何落實佛法於平常生活與工作中,並在書中舉了很多平日辦案的案例,許多的煩惱、爭執皆因不明瞭因緣果報的道理,個人貪、瞋、癡三毒的熾盛而招惑,如果人人能了解佛法,落實佛法於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一定能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爭執、煩惱而達到祥和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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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善念、慈悲為懷話人生

  一本啟迪心靈,帶給人生歷程全新省悟的好書——《李永然律師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由於出版後興起了廣大的迴響,很快地進入了再版的印行出版,將會讓更多的讀者得到如何轉換心境,得到法喜圓滿,更充實的生活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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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營事業,面臨內外在環境的快速改變,台商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日趨困難,未來兩岸經貿去向與台商經營模式的轉向,皆為必須思考及面對的課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特別重視台商在中國大陸的投資權益保障,故委託專家、學者撰寫文章,出版「中國大陸投資環境變遷與因應實務手冊」,本專書介紹中國大陸金融環境變更、土地政策變遷、網路環境變遷、金稅工程三期反避稅環境變遷等問題,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受邀撰寫第五章「中國大陸環境變遷之臺商人身安全與權益保障」,李永然律師在黃介南律師及黃志國律師協助下,蒐集整理最新法規、實務見解撰寫而成,希冀本專書可幫助台商朋友進行投資決策營運時,能精確掌握中國大陸投資環境變遷狀況因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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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序

  遺產之繼承除法律規定(特別是《民法》)的相關問題外,遺產稅與不動產的繼承登記,也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了解的重要課題。為此與好友李永然律師合著「繼承權益與遺囑書範例」,繼承人就有無繼承權、應繼分、特留分、遺囑與遺產稅、繼承登記等事務暨相關法令規定,在本書中皆能獲得明確的說明與實例解析,出版後數次再版,頗受讀者歡迎。然近年相關法令修改頗多,特別是遺產稅免稅額提高,稅率亦多次修正,實有必要重新調整相關內容,故與李永然律師全新改版為《繼承權益法律指標》,期能更加維護繼承人權益,就個人專精的「遺產稅」與「繼承登記」部分與李永然律師合著,盼對繼承人有所助益。

  第五篇有關「遺產稅申報與繼承登記」,有基本事項之闡述,輔以具體實例模擬計算與解析,當能使讀者理解如何規劃遺產之繼承與節稅;佐以不動產繼承登記實際案例,以印證如何繼承、取得遺產的相關規定及實務操作。為配合遺囑人之意願所擬遺囑,於繼承登記過程中時有易犯錯誤,將與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各自舉例於第六篇中扼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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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人生短短數十寒暑,芸芸眾生不免以其黃金歲月換取物質世界中重要的憑藉——金錢;但俗話又說:「談錢傷感情」,這是怎麼一回事?事實上,在執業律師多年過程中,錢財,往往是當事人爭端頻起的肇因;無論面對當事人或從事各類場合的法律演講,繼承權益,也總成為民事糾紛中諮詢率居高不下的議題。顯見一般人對於生死大問雖仍有忌諱,但隨之而來的現實問題,卻不得不尋求解答。

  有感於此,特別整理多年來本人於報章雜誌發表的文章及民眾諮詢的相關問題,以案例、解析形式為架構,彙集成冊;另邀請對地政登記、稅務、理財法律學有專精的好友黃振國總經理地政士,負責「繼承登記與遺產稅申報」、「遺囑書範例」、「兩岸繼承」單元的撰寫,俾使本書更臻於完整、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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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近日利用閒暇時間閱讀「完美服務的39堂課」一書,書中強調「客戶服務」非常重要,它是決定企業成功與否的關鍵,它就是透過「專業」的展現,讓客戶得到滿足!他也推薦本書給同仁們,希望大家於其中能了解完美服務客戶的訣竅,並實際運用在工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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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東方的中國風珠寶帶入西方世界     李永然/專業律師

  本書作者林芳朱女士與我相識於台北市美好人生協會(簡稱美生會);「美生會」是由目前擔任和億生活集團執行長的蘇嬉螢女士等人所創立,並由其擔任創會會長,和泰興業蘇一仲董事長則為創會理事長,現今由我擔任第四屆理事長,在這個著重於分享與成長的美好園地裡,有著許多來自社會上各個領域有理想、有熱情的精英份子。我初次見到林芳朱女士便感到她氣質不凡、深具文化涵養,認識之後才了解她是一位知名的文化珠寶設計師,不僅擁有自己的品牌,也是故宮第一位品牌授權的博物館珠寶設計師,作品更登上「羅浮宮」展出,是非常優秀傑出的藝術家。然而工作如此忙碌的她對於美生會的各項活動,確仍十分支持且積極參與,後來她也加入了台北市忠美扶輪社,熱心社會公益,就如同她所設計的珠寶一般,具有著真善美的人格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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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余自執業以來,《民法》始終是業務範圍或演講內容中不可或缺的核心法律,而《民法》究其內涵,包括「財產法」與「身分法」兩者,其中財產法中的物權編,自民國(下同)96年以來,歷經數次翻修,98年間尤針對物權編通則與所有權章中有關共有不動產分割方法、效力與抵押權……等處理作了多處修正,在在影響人民財產上之權益,對於共有不動產的所有權人而言,實有深入了解之迫切性。我國《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大法官會議就此亦曾加以闡釋:「憲法第15條……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不得因他人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

  為使國人更能明瞭有關不動產相關權益,余邀集了前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長黃偉政先生、黃振國地政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施雱文地政士等共同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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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序

  民國98年修正之《民法》物權編通則與所有權章,其中針對共有物不動產分割方法、效力與抵押權等處理已有相當修正,另增訂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等與相關登記。經吾友兼高中老同學李永然律師之邀,就「不動產物權實務」系列之「所有權編」執筆介紹「不動產分割與分管登記之實務」,以實務觀點作論述;又基於個人於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講授「共有土地分割分管應用實務課程」,當有必要予以全面文字化,因此有本編之拙文提供各位賢達指教。

  論述方向以不動產登記為之,輔以相關稅務實務操作,並就特定不動產──「耕地」、「法定空地」、「國私共有土地」,亦論及其分割實務。「抵押權用益物權」與「共有物之處理」也有專章介紹其實務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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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序

  在國人「有土斯有財」的傳統觀念下,房地產不僅是居住生活之所依,也是財富身分的表徵,因此多數民眾都希望能擁有屬於自己的不動產,這也是國內不動產市場一直熱絡的原因之一。然而與不動產相關的法律非常繁多且複雜,因此民眾在買賣、繼承、管理不動產時,必須對其相關的法律規範多所了解,並透過專業法律或地政人士的協助,才能使自身權益受到應有的保障。在我國《民法》物權編中所有權一章下有「不動產所有權」一節,即規範了土地暨建築物所有權的範圍,以及相鄰土地的各個所有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此外還有「共有」一節,更規範了共有物的多數決之管理與協議及裁判分割之相關事宜,此對於民眾影響甚大。

  余從事地政業務四十年,除在文化大學、德明科大兼任教職外,亦曾擔任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及中國土地改革協會理事長,也經營現代地政雜誌及現代地政代書聯盟之召集人,於執業期間,深知民眾對於不動產相關法律知識的不足,致做出錯誤的判斷而犧牲了自身的權益。在與李永然律師相識的數十年間,目睹其對不動產法律知識的推廣不遺餘力,不僅透過演講、撰寫專欄文章甚或參加座談會討論等方式,更將其多年的實務經驗毫不藏私地集結成書加以出版,就一般民眾而言,這些法律圖書無疑是增進不動產法律知識、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參考資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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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序

  吾人對於不動產之持有、使用,往往在日常活動上有著緊密關連性。另一方面,因不動產之持有、使用衍生之問題與紛爭,屢見不鮮;而其問題所在與處理,又往往涉及不動產相關法律,尤其是不動產法核心之物權法規定。個人致力土地法學(包含不動產法)教育與研究多年,深切體認土地法律雖有其專業性與複雜性,但將其規範理論與實務結合,並予以推廣、普及,對社會而言,誠屬必要。尤其,將與國民生活具密切關連之不動產法,使專業者、學習者,乃至社會大眾得以正確瞭解、掌握相關法令規範內涵及重點,而有助於處理不動產事務,解決相關問題,避免或減少相關紛爭之發生,是為重要。

  永然律師,多年來積極傳授不動產相關專業法律知識,除參與座談會、公開演講相關議題外,更是勤於筆耕,於大眾傳播媒體、雜誌發表專文,為不動產法律知識之普及化、減少不動產爭訟而努力,績效斐然;同時,其對於不動產相關爭訟事務之處理與解決,更是豐富經驗、貢獻良多,值得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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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序

  從事商業法務工作多年,經常有客戶來諮詢案件時,會發覺如果一開始就擬好契約,言明責任,就不會發生爭議了。因此,總會詢問:「為何不早點來呢?」,而客戶的答案不是:「當初不認識你啊!」,就是:「那時沒想到啊!」。其實,是客戶欠缺自身權益保障的觀念。總以為已簽約了,或已經付訂了,就會順利履約,並獲取應有的利益,但未必如此。商業交易,即便是銀貨兩訖,也會發生瑕疵、保固或給付不完全的問題,更何況屬於長久性的交易,在履約過程中,就常發生當初想像不到的狀況,而引發雙方爭議,如果無法圓滿解決,便得使用法律程序,例如「訴訟」或「仲裁」來解決,此時,客戶才會想到要找律師了。但不論是「訴訟」或「仲裁」,真的能圓滿解決爭議嗎?或真的能保障客戶應有的權益嗎?多年執業的經驗,實際是「未必喔」。所以,我常想為何這些客戶,在從事商業交易時,怎不會想到應該找個專業的律師來確保自己的權益呢?而當問及客戶時,他們的答案永遠是:「當初怎會想到呢?」,而我們也只好一笑置之了。

  權利的保障,究竟應該從甚麼時候開始呢?其實,因國情文化而有不同,歐美人士在創制權利時,就會想到:「我花了這麼多財力、心血所創造的權利,應該要如何保障,才對自己最有利?」,但國人卻在投資龐大財力與心血後,不會先想到應該如何保障這些創制的權利,而要到爭議發生時,或權利被侵害時,方會想到要如何解決爭議。故前者乃是「保障」,後者卻是「解決」。所以,也難怪我國的企業經營,很難趕上歐美企業,因為「預防永遠勝於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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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契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在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見,例如:買賣、租賃、贈與、和解……等,都會需要簽立契約。

  隨著商務活動的日新月異,企業或個人在經商、投資、交易時運用「契約」的機會就更加多元且複雜,因此當面臨商務契約的訂立、履行或糾紛處理時,即需要非常專業的法律知識,並藉由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審慎訂約,方能確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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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序

  商業是國家經濟命脈,而商業活動更與民眾息息相關,是發展國家經濟不可或缺的一環。至於契約,則是連結交易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憑據,更是交易進行的基礎,因此法律規範交易向以契約法為主,例如我國《民法》債編各論的有名契約。但是現代商業契約種類之多猶如繁星,且多屬無以名之的「非典型契約」,因此傳統契約法已無法承擔規範商業契約的重責大任。有鑑於此,我們允宜回歸基本面,從基本觀念與具體實踐中探討商業契約的本質,方得進一步設計出適切的契約內容。

  基於我多年的研究與觀察,商業活動與國家經濟成長的關係,似乎應釐清企業需要那些養分,才能快速而順利的成長。而其答案,其實不外乎「組織與契約」兩項。組織方面包含企業主體間的關聯,其次是連結交易的商業契約,然而商業契約已非一般《民法》所能涵括與解釋,需要回歸基本面進行探討。所以,今年我出版了《探索商業智慧──契約與組織》一書,從法學上來探討企業組織與商業契約,以及二者的營運模式與機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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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  序

  台灣社會近幾年來一直在討論有關宗教立法管理的議題,而立法院也十分重視。早先由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間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而這在這個草案提出後,由於法條內容行政密度管制過高,導致宗教團體強烈反對,加上當時行政院環保署的「減香」、「封爐」政策,更引起宗教宮廟的質疑,於是在民國106年7月23日道教宮廟等團體發起了「眾神上凱道」遊行。

  之後國內的宗教界就開始密集研討宗教立法事宜,希望能比照台灣一些「基本法」的立法模式,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與「《憲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一些相關規定,以抽象化架構《宗教基本法》草案,同時也提出數個版本。《宗教基本法》草案雖經王金平立法委員領銜連署,並經立法院一讀通過,但很可惜的,因招致部分社會人士的扭曲、曲解,導致目前該法案仍躺在立法院內,無法完成立法三讀。現今又面臨《國土計畫法》施行後,該法有些規定未來將涉及「宗教用地」,將會是一個棘手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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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序

  永然律師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四十餘載,又在業律師之餘,另成立「永然文化出版」事業,出版各類法律書籍,讓法律知識普及化。不僅如此,永然律師更長期投身於社會公益,特別是透過其法律專業,長期倡導我國社會應重視「宗教自由」的保障,對於「宗教自由」的推廣可謂貢獻良多!

  「宗教」是臺灣的珍寶,是臺灣社會安定的基礎,也是「人權保障」的重要一環;但過去數十年來,「宗教自由」的保障並未受到重視,直到民國106年7月23日「眾神上凱道」運動開始,才喚醒宗教界對於爭取「宗教自由」的意識。身為立法委員的岱樺,深知「宗教自由」對於臺灣社會的重要性,在民國107年立法院審議《財團法人法》草案時,極力爭取在該法第75條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並且順利在民國107年6月27日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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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見引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宗教不是營利事業,而是「公益」事業,僧眾建設道場不是為了賺錢,出家人弘法度眾是為了淨化人心,改善社會風氣,雖然沒辦法直接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但是宗教能夠安定社會,社會安定祥和才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與根本,不能因為宗教界對於經濟發展沒有直接的貢獻,政府就對宗教界的問題視而不見。倘若政府不妥善處理國土計畫帶給宗教界的問題,未來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後,不僅既有合法的道場可能受到限制或被迫搬遷,尚未完成補辦登記或合法化的道場更將完全無法生存。一旦宗教界無法在《憲法》的保障下永續發展,無法發揮淨化人心、安定社會的功能,國家還有什麼基礎可以發展經濟?既然現在「營利性」的農地工廠都可以合法化,政府也應該要比照「農地工廠」合法化的模式,在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前,提供「非營利」的宗教界一個「合法化」的法律管道,讓宗教界可以及時完成「補辦寺廟登記」的程序,讓宗教界能夠在法律制度的保護之下,未來不會受到國土計畫的不當限制與侵害。

  目前宗教界需要政府提供一個明確的法律管道,讓宗教界有機會「補辦寺廟登記」,至少在111年5月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前輔導宗教界完成合法化,可以解決宗教界絕大部分的問題。如果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還無法協助宗教界解決問題,未來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後這些問題將更為複雜難解。因此,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政府對於宗教界應該至少要有以下兩點積極作為:一、保障既有合法的宗教建築,未來不會受到國土計畫的限制與侵害。二、提供一個法律管道讓宗教界「補辦寺廟登記」,輔導宗教界完成「合法化」。這樣才能確保《憲法》第13條的「宗教自由」,未來不會因為國土計畫受到限制與侵害,宗教界才能在《憲法》的保障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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