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民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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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人生在世為了生存,總是要有「錢」,才能購買生活所需之物,解決民生問題,但取得錢財必須付出血汗、勞力…等「合法」之途徑去賺取,千萬不能用詐騙、侵占、背信、販毒…等不法手段取得。

  一個人有時面臨到手頭緊,就需要透過「借貸」,借貸金錢可以向金融機構或親朋好友借貸,但千萬不要與貸放高利貸的「地下錢莊」借錢,這些地下錢莊透過「重利盤剝」的方式貸放高利貸,討債時手段也極為兇狠,債務人於討債過程遭到不幸後果,媒體也時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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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高齡失智者隨著進入「高齡社會」,日益增多

  台灣已經是一「高齡社會」,至2025年還會邁入「超高齡社會」,老人被診斷出「失智症」日益增多。失智老人不僅有遭「金融剝削」(註1)的風險,還有因罹失智症而走失;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台灣近三年來共六千多人因失智症走失,占失蹤人口近一成(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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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打民事官司「證據」非常重要

  民眾來到法律事務所委託打民事訴訟,律師與之相談時,一定會討論到當事人究竟要在法律上做何主張?例如:請求清償借款、票款,請求遷讓房屋或請求拆屋還地…等。不論做任何法律上的主張,事務所律師會進一步問當事人相關「證據」,因為法官適用法律,必須先認定案件事實,而案件事實,則依「證據」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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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發生民事糾紛,有些情形需要上法院打民事官司

  現代人不論是「工作」或「家庭生活」中,因為與他人間的互動而產生「私權」糾紛,例如:行車發生車禍、夫妻感情不睦婚姻破裂、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間繼承爭議、雇主拒付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等不一而足。發生糾紛,上焉者自行「協調」化解爭議,倘無法自行化解爭議,恐怕就會有一方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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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打民事官司第一審很重要
  國人打民事官司,有時候認為先自己去開庭,如果第一審敗訴之後,再找專業律師來拚上訴的第二審,進行翻盤;或者於第一審法院隨便找個律師,等到敗訴再找更專精、高明的律師,進行「上訴」第二審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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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一名6旬蔡姓婦人,於104年間購買DK空氣鞋女用休閒皮鞋,購買一年五個月後,於106年3月16日蘆洲某社區大樓外,雙肩揹物品穿此雙鞋行經濕滑鐵板,且未注視路面因而滑倒,卻遷怒告DK品牌鞋子不具防滑性、設計不良,臺灣臺北地院因受到「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的錯誤鑑定誤導,而判決DK品牌業者須賠償新臺幣48萬4040元。

  DK品牌業者高銘村董事長無法接受,故高博士國際有限公司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劉翊嘉律師就第一審法院不當的判決提起上訴,並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審慎調查相關事證,且DK空氣鞋廠商要求將被上訴人蔡女平時曾穿著行經該鐵製斜坡的其他鞋款,請鞋技中心再為鑑定,測試結果顯示蔡女其他鞋款在鞋跟、前掌的動摩擦係數均比系爭休閒鞋還低,顯見事故發生與系爭休閒鞋的防滑能力,欠缺相當因果關係,並無賠償責任。且經事發現場勘驗,發現該鐵製斜坡道於事故發生後隨即加上防滑條,顯示路面安全性堪慮。又該案傳喚鑑定單位鞋技中心後發現,國際並無針對休閒鞋類商品制定強制性防滑係數標準,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於辯論時也特別提出有利的法律理由主張,並認為DK品牌鞋款設計既無欠缺,自無《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的適用,而認為臺灣高等法院應廢棄第一審法院判決,否則製鞋業者將會因第一審的錯誤判決而困擾不已,該案已於109年7月22日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判決DK品牌無須賠償相關費用,本案不得再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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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台灣社會的高度進步,國人也愈來愈具備「法治觀念」,有了法治觀念就開始懂得伸張權利,也使得許多民眾都很會計較自己的權利有沒有得到保障,反而造成動輒訴諸法律的情況發生。濫訟的結果不但影響個人生活,也影響了裁判的品質。

  執業40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看過各式各樣的訴訟理由,許多人只是為了爭一口氣不惜走上法庭,但他認為訴訟不僅曠日費時而且所費不貲,是不得已而為之,因此在面對當事人進行委託時,首先會協助他們尋求和解的可能,在雙方獲得共識下,消弭沒有必要的訴訟,不僅以較短的時間解決雙方的紛爭,也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現今司法界、學界一直在鼓勵、倡導民眾多多利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以減輕當事人面臨訴訟時在勞力、時間、費用的付出,同時也減輕司法資源的負擔,至於哪些是屬於訴訟外的民事紛爭解決途徑呢?李永然律師表示:「現行制度上有『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其中和解、調解兩者特重維持兩造間的和諧,而仲裁則是適用於某些需要專業知識領域的案件,例如工程方面的糾紛及商務方面案件。」李永然律師強調,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解決途徑外,其他如當事人自行或經由律師協調或斡旋而達成「和解」,也屬於解決民事紛爭的途徑,民眾在面臨法律糾紛時,可以參考並利用相關制度,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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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有一房子,答應借給友人乙無償使用五年,結果在第三年時,乙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乙已離婚,僅有一子丙。甲可否向丙索還房屋?丙可否向甲抗辯借用期限未屆滿,而拒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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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

案例:

  甲自行出資購買一房子,借用自己之弟弟乙名義登記為該房子的所有權人,甲自行管領使用該房子,且自行保管所有權狀,甲想把該房子的名義換成自己名義,弟弟乙不配合,甲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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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興國地政士

  不動產抵押權經法院判決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判決確定後,不動產所有權人可以向該不動產所管轄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惟非經最高法院判決者,則需先至原起訴法院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代表其案件已判決確定,並產生「確定力」、「既判力」,才可以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規定,法院判決確定登記或塗銷登記皆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至地政事務所單獨申請,無須對照或第三人會同申請(用印)。「塗銷登記」屬於免付地政登記規費案件,其所需文件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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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廷鈞地政士

  打民事官司時,如果「訴訟標的」的權利,其取得、喪失、設定或變更,依法必須登記的,當事人已向管轄法院起訴、合法而且不是顯無理由時,當事人可以向該「受訴法院」聲請發給「已起訴的證明」;當事人一旦取得後,即可持該已起訴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的事實」予以註記(參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目前實務上因「不動產物權」的爭訟涉及運用此規定的情形甚多。

  此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使受讓「訴訟標的權利」的第三人有知悉該「訴訟繫屬之事實」的機會,避免其遭受不利益,及減少受讓人於知悉有「訴訟繫屬」的情形而仍為受讓時,因主張「善意取得」而生的紛爭,以保障訴訟繫屬相對人及受讓人的權益,防止紛爭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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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吳任偉律師 

  民眾如面臨民事糾紛,從「預防法學」的觀點來看,找個值得信賴且具備民事專業能力的好律師,經由諮詢、證據資料的整理,以協助民眾釐清爭點、發現爭議問題的真正核心,藉以妥適決定後續的程序進行與法律主張,可說是相當重要的一件事情。

 每一位民眾所面臨的民事糾紛與法律問題,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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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許淑玲律師

  法律是極其專業的一門學問,因此,當遇到訴訟糾紛或法律爭議事件時,最好還是委託律師處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然而台灣目前約有一萬一千多名律師,素質良莠不齊,是否能夠找到一位專業、認真、適合自己的好律師,攸關訴訟糾紛或法律爭議事件能否圓滿解決。因此,不得不好好了解、研究如何才能找到一位專業、認真、適合自己的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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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糾紛大約是一般民眾最容易到的了。大至欠債不還、傷人身心,小至網路購物標錯價認不認,大的傷身,小的也傷神。遇到民事糾紛怎麼辦?只有打官司一途嗎?

  其實不然,解決民事糾紛的管道多樣,不只上法院提訴訟一種。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指出,雖然所有的民事紛爭都可以訴訟解決,但是打官司要寫書狀,還得出庭,若不出庭就得請律師、調查證據、傳證人、言詞辯論等,程序既複雜又冗長,當事人需要花費很多勞力、時間、費用,尤其一個案件標的金額如果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的話,就可能歷經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有些到第三審廢棄原審判決發回以後還有更審,官司打到最後,真的可以說是「頭毛都變白了」。若能經由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短時間內解決民事紛爭,自屬最佳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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