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家族傳承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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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許啟龍律師

一、案例

  陳君於民國(下同)75年與甲女結婚,婚後育有二子一女,分別為A、B、C,而陳君因與甲女個性及價值觀逐漸不合,故雙方同意兩願離婚。離婚後陳先生單獨育有A子;甲女育有B、C子女。陳君與甲女離婚後,另於79年與乙女結婚,婚後育有D、E子,而陳君於110年2月不幸離世,其死亡時遺有坐落新北市土地三筆、現金1000萬及數筆基金、股票等之投資,且有銀行貸款600萬元,而因繼承人對於陳君遺產之分配無法達成共識,故遲未辦理繼承登記,此時繼承人若要以裁判為遺產分割,可否分割?繼承人於向法院起訴裁判分割時應注意事項及分割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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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廷鈞地政士

一、被繼承人死亡如仍有配偶生存,會涉及夫妻財產制

  被繼承人死亡所遺留的財產,由繼承人繼承,而被繼承人死亡時如仍有配偶生存時,則會涉及「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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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介南律師

一、大陸地區《民法典》繼承編規範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係

  兩岸的人民與商業交流頻繁,許多台灣人民因工作、求學、結婚、營業或投資而在大陸地區購買不動產,日後衍生在大陸地區不動產繼承之相關糾紛,台灣為因應兩岸接踵而來民事法律問題,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兩岸民事之婚姻、繼承、遺囑等事件的準據法。另一方面,大陸地區《民法典》自2020年5月28日頒布,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係取代了原有之大陸地區《婚姻法》、大陸地區《繼承法》、大陸《民法通則》、大陸地區《合同法》、大陸地區《物權法》、大陸地區《侵權責任法》等法律,集結統一編纂成一部大陸地區《民法典》,大陸地區《民法典》中分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等七編及附則,其中大陸地區《民法典》繼承編,正是規範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係,本文分別以下列實例來介紹大陸地區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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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宜鴻律師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一)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公布的《公司法》參考新加坡及香港的立法例,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的規定,自《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立法理由主要是為了使企業有充分自治空間,股權安排更有彈性,但限制股份的轉讓,以維持其閉鎖特性,近年來於企業進行家族傳承時,也會應用閉鎖性公司進行規劃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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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

一、什麼是「遺囑信託」?

  依《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遺囑信託」,是指委託人(立遺囑人)經由「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成立或創設信託。與「契約信託」不同,「遺囑信託」是委託人個別的單獨行為。因此,委託人生前與他人訂立契約,以其死亡為條件或始期而設立之信託,不是「遺囑信託」;而在委託人死亡後,由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據遺囑,與受託人簽訂契約所設立之信託,也不是「遺囑信託」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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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彭郁欣律師

  財產想要傳承給下一代,應該在生前贈與,還是死後繼承?不動產與其他財產在財產傳承上要注意的稅務問題,有何不同?本文將略述國人在財產傳承給家人時,常遇到的稅務問題,並簡介相關稅制,使讀者在作家族財產傳承時得預先規劃,以免發生未預期的稅務風險。

一、財產贈與子女好,還是讓子女繼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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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斐旻律師、鄭智仁律師

  根據經濟部2020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統計,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約149.1萬家,占全台家數97.7%,且臺灣中小企業為臺灣穩定經濟及創造就業之重要基石。然而臺灣中小企業絕大多數為家族企業,為使家族企業得以永續經營,避免企業經營權交接不順,產生經營權爭奪,進而導致公司營運效能下降,企業主當及早做準備!在2015年《公司法》修法,增加「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專章後,「閉鎖性公司」即成為家族企業永續經營常見的運用工具,為避免僅使用「閉鎖性公司」進行家族傳承,造成對家族財富保護力不足,甚至衍生手足、親屬間因家族財富、家族企業之經營權爭奪不休,本文擬對於家族企業如何並用「閉鎖性公司」與「信託契約」進行家族財富傳承加以介紹!

  首先,第一代企業主得將其一生所經營、經攢之公司進行整合,並設立「閉鎖性公司」進行控股,以之作為控制家族企業之管理工具,並由企業主擔任該閉鎖性控股公司之大股東。於「閉鎖性公司」成立後,企業主得依《公司法》第356條之7第1項各款規定發行特別股,將公司「經營權」與「盈餘分派權」進行區分,由企業主或專業經理人掌握「複數表決權」、「特定事項否決權」及「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等特別股,用以精準掌握家族公司之「經營權」;由家族成員取得「無表決權、定額、定率盈餘分派權」特別股,使家族成員得享受公司經營之成果,同時避免陷入不必要之經營權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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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謝顯榮所長

前言

  商標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其價值往往超過有型的房地產,家族企業商標常常還具有創業主之精神與文化,創業主普遍會希望家族成員能繼承家族企業商標,繼續經營,並發揚光大。然而,家庭成員如有多人,創業主若希望企業商標權由家族成員多人共享、或由其中數人繼承、或共同使用,按現行商標法規定,有那些方式得以採用?又需要如何安排,本文擬加以探討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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