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死刑論辯」乙書
Ernest van den Haag、John P. Conrad 著‧方鵬、呂亞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1、報應司法並不要求以死刑來維持民眾對其的信任。「死刑」只有在古希臘和古羅馬的復仇司法實踐中才能合理化,對報應司法而言,長期的監禁有時甚至是終生的監禁,就是對殺人犯的切合刑罰連續性的回應措施,這種刑罰方式正被如今的現代社會所採用。

2、刑罰的三個附帶目的:
(1)改造(rehabilitation):要改變犯罪人的人格,為了使其被釋放後,能夠遵紀守法。
(2)剝奪犯罪能力:如與社會隔絶、禁閉或者監禁。
(3)公正:這是實施刑罰的一個主要原因。「司法公正」就是努力做到(甲)懲罰犯罪人;(乙)不懲罰無辜的人;(丙)按照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犯罪人的可歸責性來懲罰犯罪。

3、無論法律的威嚇多麼嚴厲,都始終無法制止一部分人,不論是因為他們對刑罰的風險漠然處之,還是因為他們面對的是非常的誘惑,「威嚇」無法在所有的時間起作用,也不能威嚇所有人。

4、有些犯罪的特性是它們不受威懾力的影響,例如:殺死配偶……等,那我們又怎麼能期待在刑法中規定最嚴厲的極刑的懲罰會對這樣一名犯罪人的行為產生影響。

5、很多死刑廢除論者認為死刑沒有遏制殺人罪的效力。在加拿大,自從1962年以來就再也沒有人屈從於死刑的威懾。

6、實施犯罪能使行為人上癮並形成習慣,這樣的犯罪是否能因刑罰的加重或甚至被抓獲風險的增加而受到遏制。

7、「死刑」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道德問題,一些美國律師盡力說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布死刑是違反憲法的,其依據是憲法第8或第14修正案。

8、Roper Poll (民意調查)對美國公眾看待死刑的觀念進行了多年的民意調查,在1965年被調查的人中有47%反對死刑;38%的人贊成死刑,15%的人表示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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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