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料加工及進料加工操作實務及實例分析
袁明仁著‧宏典文化公司出版
1.「來料加工」指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料件,由中方按外商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對方銷售,中方收取工繳費。「進料加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料件及加工出口的產品。
2.加工貿易形式有五:「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保稅工廠」、「保稅集團」。
3.經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必須事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即現在的商務部﹞負責管理全國加工貿易審批工作;外經貿部對各地的加工貿易審批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嚴禁越權、無配額和超配額等違規審批行為。
4.大陸將加工貿易進口商分為「禁止類」、「限制類」、「允許類」;將加工貿易企業分為A、B、C、D四類。
5.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應全部加工復出口;如確有特殊原因,需將保稅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在國內銷售或轉用於生產內銷產品,應找《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審批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加工貿易業務,訂立合同是第一步,然後經審批機構批准,然後取得《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
7.簽訂「來料加工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標的;
﹝2﹞對來料來件的規定
﹝3﹞對交付成品的規定
﹝4﹞關於耗料率和殘次品率的規定
﹝5﹞關於工繳費的規定
﹝6﹞運輸和保險
﹝7﹞付款方式。
8.「加工貿易合同」是一種「涉外經濟合同」,適用大陸《合同法》的規定。
9.大陸實行《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有效期為一年﹞,目的乃在杜絕「三無」﹝無工廠、無加工設備、無工人﹞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以防止以加工貿易名義進行「走私」等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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