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合同備案、變更及合同核銷操作實務與實例分析
袁明仁著‧宏典文化公司出版

1.從事「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必須先辦「加工貿易手冊」。辦此一手冊,須先有「進出口合同」,進行「加工貿易合同」審批,批准後至海關交「風險抵押金」,進而到指定銀行辦理海關保證金台帳。

2.「加工貿易企業」和「加工生產企業」對遵守海關相關規定,負共同責任,保稅進口料件屬海關監管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應接受海關監管。

3.「轉廠」問題要按海關的有關規定,深加工結轉,海關在管理上視同「出口」;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結轉;對無法履行的來料或進料的加工合同,其進口的料件或加工的成品須轉為「內銷」的,需經外經貿部門批准,並補證補稅後,方可內銷。

4.加工貿易合同海關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後,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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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