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理事長推薦「國際人權公約與中國」乙書
莫紀宏著‧世界知識出版社

1.2004年3月14日中國第十屆全國人代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憲法》。「人權入憲」無疑使得「人權」一詞,從概念走向了制度規範。中國大陸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後,「人權問題」開始成為中國理論界的熱點問題。中國大陸也於1997年10月27日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人權」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普遍人權」作為現代民主和法治社會的價值基礎,自登上了歷史舞台以來,其內涵已經在保護人權的實踐中不斷地發展變化;且已經過三個階段:第一代人權,以自由、生命、財產和安全為核心;第二代人權,是政府採取積極的保障措施實現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第三代人權是以生存權、發展權等權利為特徵形成的新型人權。

3.人權實現的保障機制:人權實現需要一個切實可靠的制度內和制度外的保障機制,以及來自國際社會的積極、正面、肯定性的影響,具體而言,即:
(1)透過立法手段,建立各項人權保障制度;
(2)透過司法審判程序,實現人權的有效法律救濟;
(3)透過個人申訴程序,監督本國的人權保障活動;
(4)透過國際人權機構的技術援助,推動本國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
(5)依靠從事人權保障活動的「非政府組織」,提高政府實現人權保障的能力;
(6)建立完善的人權教育體系,推動人權保障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4.國際人權關係:
「國際聯盟」於1919年作立,其於1926年9月25日制定《禁奴公約》,1930年6月28日制定《禁止強迫勞動公約》,又1919年成立「國際勞工組織」。

5.本書作者以學者立埸,建議中國大陸應根據中國《憲法》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制定一部「人權保障法」,此一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主要出於五個方面:
(1)為了中國發展人權保障事業的需要;
(2)屬於人權保障領域的基本法律;
(3)是中國人權保障事業健康和有序發展的必然要求;
(4)可以合理安排中國人權保障的法律結構;
(5)有利於完善中國《憲法》權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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