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公約與中國監獄犯罪人權保障
馮建倉、陳文彬著‧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1.本書所談的「犯罪人權」係指「狹義的罪犯人權」,即在監獄中具有罪犯身分的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即依法律規定,所賦予的或未被剝奪或限制的法定權利。

2.中國大陸罪犯人權,包括:
﹝1﹞人身方面的權利:如:生命權…維持正常生活的權利…等。
﹝2﹞民事方面的權利:如: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權…等。
﹝3﹞宗教和政治方面的權利:如:未被剝奪政治權利之罪犯的選舉權。
﹝4﹞與外界交往的權利,如親屬會見等。
﹝5﹞法律援助方面的權利,如申訴權、檢舉權等。
﹝6﹞發展方面的權利:如教育權、勞動權等。
﹝7﹞其它方面的權利。

3.聯合國《囚犯待遇基本原則》第五條規定:除了監禁顯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應保有《世界人權宣言》和如果有關國家為締約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所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其它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4.中國大陸監獄存在的人權保障問題,有:
﹝1﹞在一些監獄中罪犯的勞動負荷較重;
﹝2﹞一些監獄的生產安全和衛生條件有待加強,工傷保險有待落實;
﹝3﹞一些監獄執法人員對罪犯行刑欠平等公正。

5.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有二:
﹝1﹞監獄法律制度不完善;
﹝2﹞在一些監獄幹警中,法制觀念不強,人權意識淡薄。

6.要健全監獄罪犯人權的保障,應:
﹝1﹞健全監獄法律體系;
﹝2﹞完善監獄監督體制;
﹝3﹞改革監獄管理體制;
﹝4﹞加強對監獄幹警及罪犯的人權意識教育;
﹝5﹞將涉及監獄罪犯權利的各項制度逐條落實;
﹝6﹞成立國際人權公約與刑罰執行委員會。

7.罪犯在法律上剝奪的只是人身自由權利,其勞動仍然享有獲得「勞動報酬權」;除此之外,尚有「健康權」、「受教育權」、「表達自由權和宗教自由權」、「隱私權」、「婚姻權」和「性權利」。

8.本書還介紹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制標準規則》,該規則係於1955年在日內瓦通過。

9.本書值得閱讀及參考;我國監獄對待受刑人固然優於中國大陸,但仍有一些地方須改進,可參照《囚犯待遇最低限制標準規則》的規定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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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