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族重生寶典
林孜俞‧余文恭、張苑萱著‧教育之友文化出版

1.《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民國97年4月11日起正式施行,林孜俞等三位律師將生澀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條文,透過生動的圖解、清楚的流程及例稿的使用,教導讀者一步一步地完成債務清理程序。

2.《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係於2007年7月1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公布後「九個月」生效,所以已自民國97年4月11日生效。該條例實施後,相信父母帶著兒女自殺、阿嬤無力付卡債而殺孫的悲劇能夠暫歇,讓「卡債族」能從每天陰霾的生活中谷底翻身。

3.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債務清理,必須具備以下三要件:﹝1﹞是消費者;﹝2﹞欠債必須是「不能清債」或「有可能無法清償」;﹝3﹞如果你選擇的債務清理程序是「更生程序」,則聲請人無擔保或是無優先權的欠債金額不能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

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分為三種:﹝1﹞協商程序;﹝2﹞更生程序;﹝3﹞清算程序。而且是採取「協商前置主義」。

5.債務人要申請協商,應依下列步驟:
﹝1﹞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查詢個人信用資料;
﹝2﹞研擬各種可能協商方案;
﹝3﹞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4﹞最大金融機構應通知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協商。
﹝5﹞與各銀行進行債務協商。

6.向法院聲請債務更生,要提出「更生聲請狀」,此一狀內應付上以下三種文件:
﹝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2﹞「債權人清冊」;﹝3﹞「債務人清冊」。

7.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算,要提出「清算聲請狀」,此一狀內應付上「清算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債務人聲請債務清算,進入清算程序,債務人的一些權利將受限制:
﹝1﹞過簡樸的生活,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的程度;
﹝2﹞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擅自離開住居地,也可能遭限制出境;
﹝3﹞對應屬「清算財團」的財產,喪失管理及處分權;
﹝4﹞依相關法令,無法從事特定職業、擔任特定職業或加入特定人民團體。

8.本書切實淺顯易懂,卡債族可以利用。又想更深入研究,可參閱許士宦教授著「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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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