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澤俊義著‧永明譯‧八十年代出版社出版發行

1. 所謂「人權宣言」乃指一個或多或少成為體系的,宣佈並保障有關人民或國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及其他權利﹞與義務的成文規定。一般稱之為「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或「權利典章」﹝Bill of Rights﹞。

2.人權宣言的雛型,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較近的可追溯到「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s,1628﹞乃至權利典章﹝1689﹞。

3.世界最早擬訂的成文憲法,是1776年至1789年之間制訂的美國各州憲法,這些憲法,除嚴格意義的憲法上有關統治機構﹝Plan or Frame of Government﹞的各項規定之外,先有「權利宣言」或「權利典章」﹝Declaration or Bill of Rights﹞為標題的規定。

4.美國所產生人權的宣言最早歐洲版,乃是1789年法國的「人及市民的權利宣言」。法國這部人權宣言,與美國的權利宣言相較,程度上更強;作為近代民主主義根基,以個人主義的世界觀乃至國家觀為原理,而正式表明者,可說是近代人權宣言的典範。法國人權宣言,對於各國給與很大的影響。

5. 1831年比利時憲法,其第二編人權宣言,題為「比利時國民及其權利,這部憲法的人權宣言對於後來的歐洲各國影響很大,尤其對1848年的法蘭克福憲法的人權宣言、或1850年普魯士憲法的影響。

6.十九世紀以「自由權」為中心的人權,稱之為「自由國家的人權宣言」;到了二十世紀,各國的人權宣言,開始出現各種社會權或社會的基本權。與自由權同等重視社會權的宣言並加以保障的人權宣言,可稱為「社會國家的人權宣言」。各國人權宣言同時具有「社會的傾向」,與自由權同樣重視社會權的保障,也就是「人權宣言之社會化」,乃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之事。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所制度的各國新憲法與人權宣言,具社會國家的特色,以「威瑪憲法」最為典型。

7.第二次大戰後,兩德憲法即1949年5月23日的基本法,亦稱「波昂憲法」,波昂憲法的人權宣言,開宗明義談到「人的尊嚴是不可侵犯的,予以尊重、保護,乃是所有國家權力的義務」。

8.蘇維埃政權是立足於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一些人民民主制的國家採社會主義的人權宣言,這些人權宣言所宣稱的自由與權利都是基於社會主義體制的建設所必要的。

9.各國人權宣言所作人權保障,唯有獲得國際法上的保障,才能發揮實際效果;人權問題由單純的國內問題提高為國際法當然應關心的問題,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人權的試行國際保障最有力的一次,就是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Rights﹞;在此所稱的人權包括:﹝1﹞自由權;﹝2﹞參政權;﹝3﹞社會權。世界人權宣言是自十八世紀以來直到今天,可說是集世界各人權繼續進化發展成果的大成,在人權歷史占極重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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