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6月4日下午1時30分,我與事務所同仁陳曉祺律師陪同「台北市公共設施保留地權益促進會」前往台北市議會陳情。

由於《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修正後,對持有年限的計算方式,嚴重侵害道路用地地主之權利,幾乎等同迫使道路用地地主只能與建商合作,限制其自由處分土地之權利,顯然侵害地主之財產權。

基於1.財產權為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2.道路用地容積移轉須持有五年以上之規定逾越母法授權;3.台北市政府認定持有年限之計算方式,實已剝奪地主之自由處分權,對都市發展亦有妨礙。

故向北市府提出建議,「台北市政府應容許持有道路用地五年以上之地主得單獨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核發確認該筆道路用地已得為送出基地之證明文件,而該地主取得後即可將該土地及得為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利益自由轉讓,以提升道路用地之交易價值,保障地主權益,並促進都市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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