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李永然

 

日期:97/6/30

 

一、一般來說在民法上發生債務關係主要有四大原因:1.契約2.侵權行為3.不當得利4.無因管理。

 

二、「債權確保」,係指債權成立時,為防止將來可能遭受未能清償之不測,而事先所做之準備,以確保將來債權履行時,可確定獲得滿足,免讓債權人之債權落空。可分為人保與物保兩種。

 

三、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為十五年﹝民法第125條﹞。而例外的情形有1.民法第126條規定之利息、紅利、租金﹝5年﹞2.民法第127條所列項目為「兩年」。

四、票據首重流通性,若其消滅時效《票據法》就票據債權另設有短期消滅時效規定。

 

五、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抵押權是對於已發生和現在發生的債務而言;最高限額抵押則是對於現在或未來將發生的債務而言。抵押權有優先性、從屬性和物上代位性等特性。

 

六、動產抵押與質權,所謂動產抵押需要登記,而抵押人不須佔有該抵押物。而在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質權又可分為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兩者皆不須登記,但債權人須佔有動產標的物。前者如當鋪,後者標的物如有價證券、著作權、專利權…等。

 

七、保證契約可分為特種保證、人事保證、普通保證,特種保證須遵守銀行法第12-1條之規定。人事保證約定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八、撤銷訴權之行使:撤銷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債權之行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權利,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聲請法院為之。

 

總之,法律是要保護懂法律的人。如果對法律毫無概念,在面對債務問題上將面對相當多的麻煩,且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債務催收千萬不可透過討債公司,不然可能觸法,應透過正當的法律途徑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若親人過世,生前有欠下大筆債務,子女必須拋棄繼承,否則龐大的債務將造成子女相當大的壓力。因為時間有限,沒辦法一一細說,但永然文化所出版的系列叢書中都有詳細記載,不論對於債務人還是債權人都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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