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與家庭
徐光國著‧揚智文化公司

1.婚姻可以滿足人們多重的生、心理和社會要求,故無論婚姻的型態如何、方式為何、成立要件及效力為何,古今中外絕大多數的社會都設有形形色色的婚姻制度規範;而在人們生活中最重要滿足來源,「婚姻」與「家庭」總居於首要地位。

2.「家庭」與「婚姻」固然關係密切,但二者並不等同,婚姻是組成家庭的方式之一,但沒有婚姻可以組成家庭。Horton & Hunt將家庭的功能分為以下七種:(1)性愛功能(the sexual regulation function);(2)生殖功能(the reproduction function);(3)社會化功能(the socialization);(4)感情功能(the affectional function);(5)地位功能(the status function);(6)保護功能(the protective function);(7)經濟功能(the economic function)。

3.欲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獲得他人喜好與悅納,須了解人際間相互吸引的一些說法。而令我們喜歡的人通常有下列酬賞他人的特質或條件:(1)吸引人的外表;(2)受歡迎的人格特質;(3)相似的價值觀、興趣與態度;(4)能滿足個人需要;(5)有能力;(6)接近及接觸;(7)能互補;(8)對自己有好感覺。

4.擇偶(mate selection)是指個人在社會規範內的「選擇伴侶」(maryial choice)。與擇偶範圍有關的一個理論,即是「內婚姻」(endogamy)與「外婚」(exogamy);前者乃指人們擇偶的對象傾向於同族群或同背景者(宗教、省籍、社會經濟地位);後者乃指人們必須與本族(即家庭),乃同姓以外的結婚。外婚有三個意義:(1)防止亂倫;(2)使本族向外擴散;(3)防止本族內為擇偶產生爭執。

5.「同居」(cohabitation)是指男女伴侶共同居住在一相同家戶中,雖然享有性慾、情感與經濟的連結關係,但雙方並未獲得法律上公開承認,也未經過任何的儀式,以及任何給予彼此長久廝守在一起的承諾。同居增加的原因:(1)教育年數延長;(2)結婚年齡延後;(3)離婚率增加;(4)性規範鬆動;(5)趨避心理;(6)校園管理問題;(7)經濟水準;(8)避孕與人工流產的因素。

6.本書作者乃冀望本書能提供一些意見給社會一般男女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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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