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10月8日我搭中午12時的高鐵南下,到台中下車,隨即趨車前往台中市立文化中心,應台中市記帳士公會之邀演講,講題為「財會人員的民刑事法律責任」。

公會劉理事長非常熱心地為我介紹,我即自下午1時30分演講到5時,劉理事長贈送與會者一人一本「記帳士會計人員的法律須知」手冊,而我也贈送與會者一人一本「企業經營法律6堂課」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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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