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大小S(徐熙娣及徐熙媛)所成立之工作室,日前分別遭國稅局課徵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案(計六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2號、97年度訴字第1583號、97年度訴字第1584號、97年度訴字第1018號、97年度訴字第1019號、97年度訴字第1020號),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黃敏哲律師及溫藝玲律師受任當事人委託後,於審理中即表示,工作室為獨資商號,不是法人,並無權利能力可言,基此,藝人工作室本身無從與藝人建構出「僱傭關係」之可能,更遑論是「派遣」,甚至是為藝人出面爭取或仲介提供戲劇主持演出之機會。其次,藝人以其工作室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藝人(出資主),故國稅局主張「合約主體實為工作室非藝人本人」之見解,顯有疑義。再者,藝人於系爭年度營業收入均係從事戲劇演出、廣告拍攝及節目主持之收入,核與「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中之「技藝表演」及「演藝活動」定義相符,自屬「技藝表演業」無疑。

迄今為止,藝人大小S之稅務救濟案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終結並已宣判五件,判決中悉數認定藝人工作室之行業性質應為「技藝表演業」,而非「人力供應業」或「人力派遣業」,故應以「技藝表演業」核定藝人工作室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始為適法。由此可知,國稅局對於藝人工作室之認定,並未詳加推究,法理依據亦有疑義,卻即逕依「人力供應業」或「人力派遣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藝人工作室所得額,自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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