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人權國家──人權學18講
蔡百銓著‧前衛出版社出版

1.本書共分18講,第一講:人權發展史;第2講:聯合國與人權(機構);第3講:聯合國與人權(機制);第4講:普世人權宣言;第5講:第一世代人權──公民權與政治權;第6講:第二世代人權──經濟權、社會權、文化權;第7講:兩次人權盛會──「德黑蘭」與「維也納」會議;第8講:種族議題;第9講:婦女權利;第10講:禁止酷刑與強迫失蹤;第11講:兒童權利;第12講:外籍勞工權利;第13講:身心障礙者權利;第14講:第三世代人權(上)──自然資源永久主權、自決權;第15講:第三世代人權(下)──發展權、和平權、環境權;第16講:原住民權利;第17講:人權與衝突──國際刑事法院;第18講: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目標(2000~2015年)。

2.本書介紹「三世代人權說」(three generations of human rights)。「第一世代人權」形成於美國和法國大革命時期,強調「自由」,包括公民權利與政治權,政治對這些權利不得濫權而剝奪這些權利,這些權利並明載於1948年「普世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世代人權」形成於俄國共產黨大革命時期,得到西方福利國家概念配合,強調「平等」,包含社會權、經濟權、文化權,要求確保每個公民平等條件與待遇。明載於「普世人權宣言」與《經濟與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第三世人權」具有「博愛」與團結(solidarity)性質,屬於團體與集體權利(group and collective rights),如自決權、自然資源主權、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等。

3.聯合國的機構,如:大會、安全理事會、「國際法院」…等。「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總部設於荷蘭海牙,負責判決國家之間之爭端;聯合國另外成立「臨時性的國際刑事法庭」。

4.聯合國的九部核心人權條約為:(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2)《經濟與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3)《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4)《消除一切形式婦女歧視公約》、(5)《反對權利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6)《兒童權利公約》、(7)《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8)《保護所有移徙勞工與其家眷權利國際公約》、(9)《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5.「德黑蘭會議」乃指聯合國將1968年列為「國際人權年」(The International Year for Human Rights),並於該年在伊朗首都德黑蘭召開「國際人權會議」,並通過《德黑蘭宣言》(Pro clamation of Tehran),擬定未來計畫,試圖解決殖民統治與種族歧視、文盲、保護家庭等問題。

6.「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由聯合國於1993年6月在維也納召開世界人權會議,通過《維也納宣言與行動綱領》(Vie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該宣言重申普世人權宣言的中心地位,溫習所有人權與人道文獻揭舉的要義,追認「發展權」是不可分割的權利;並強調保護和促進人權乃是政府的「首要職責」,承認民主政治也是一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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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